首页 | 注册会员 | 企业认证 | 供应商会员服务 | 金融机构服务  | 操作帮助
我要采购 我要供应 数据中心 资讯中心 我的商务助手

新闻 | 科技 | 企业 | 会展 | 方案案例 | 采购指南 | 采购园地 | 采购培训 | 范例文本 | 政策法规 | 休闲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采购论坛 > 阅读文章
采购中心替监管部门“打工”有必要澄清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8-4-12 20:20:06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赵昌文

监管的影响力涵盖了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工作。分散采购的权力在监管部门手中,而且这方面的权利是不能放到人微言轻的集中采购机构手中的,世界上,任何权力不受到监督,就要承受阴暗面的考验,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如此一来,监管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就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自己所否定,政府采购制度层面的规范操作,就有可能被分散采购的不规范审批所亵渎,换句话说,就是本来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就有可能被审批为分散采购,严重的时候,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操作的成绩就被分散采购的不规范所淹没了。还有不规范的票据审核制度,不管是否进行了政府采购,只要有监管部门的所谓公章,这样的项目就可以拿到财政资金了,否则没门,那么监管的权力就完全可以凌驾到集中采购机构身上,预示着采购中心只有打工的份,至于能不能给一点好处,全凭借心情和施舍了。定点采购管理制度等,采购中心只有采购的权利,而后期的一切监管工作就由监管部门来做,如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依照政府采购而发生的工作量审核等等,真是“名副其实”的“监管”了,也就是说,采购中心替监管部门打好工以后,连工钱也没有拿到,就被监管部门打发回老家了,因为目的达到了,就可以“过河拆桥”了。这里存在一些模糊职能重新划分的问题,还有采购中心归属部门差异及后续问题,监管的权力是否太广了,涉及到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是不是监管,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算不算监管,涉及到付款的处理是不是已经越权,这些问题只能被提出来,有谁来管呢?按照正常的权利是由监管来来管理,但是自己管理自己就需要强烈的政策执行的自觉性,而目前的管理体质中尚未达到。

采购执行部门没有集体归属感,是一盘散沙。最大的疑似效应体现在我们都能看到的每年政府采购规模的表述上。 0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估计能达到4000多亿元,本来一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是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关键是由谁说出来的,是监管部门在年终总结时说出来的,而真正在一线执行的集中采购机构,却没有对等的代表理直气壮是总结政府采购执行工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功劳在一句轻描淡写的话语中,就烟消云散了,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一年的辛勤工作就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口头禅了。我们可以看看各地年终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都是由监管部门唱戏的,而监管的真正工作却讳莫如深了。监管部门的本质工作是什么,就是两个字:“监管”,具体的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又有哪些监管部门没有越过这道红线呢?或者说是真正从事政府采购监管的工作有几人呢?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一个科层级的组织,劳动果实被人“篡夺”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敏感的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对此是有看法的,但是无能为力,改变现状的奢望最好是不要想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能有多少人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呢?

现象中透露出的一些问题

监管与执行的职能问题依然是复杂的和敏感的。监管部门有投诉处理权和监督检查权,这些是法定的。透过字面上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工作与政府采购执行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政府采购工作结束以后,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向政府采购的组织者以及需求方提出有效质疑后,上述机构的答复依然不能令其满意时,再向监管部门提出权利方面的要求,从时间顺序上看,完全是与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相背离的。后者的监管检查权虽然与政府采购活动有交叉,但明显是与政府采购组织操作分开的,对此,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如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是察看采购中心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是否有违背制度的操作行为,这些内容其实也是投诉的重点,法律要求的具体条款是政府采购操作的依据,也是采购机构存在基础,采购中心依法办事才能体现法律的宗旨与目标;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这些活动是揉合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但是执行与操作的侧重点是完全不同的,假如采购范围与采购方式由监管部门定了,可能就不存在检查的问题的,但是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来了,采购范围涉及到是否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与决定权,那么这方面应该是具体的采购业务呢,还是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这里就值得推敲了,反正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假如由自己检查自己好像有点说不通。采购程序的执行的检查可能要主要体现在开标现场的监督上了,但现场的监督也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监管是否干预评委正常工作,另一方面是监管不力,导致采购中心开标组织失去法定支撑点,我们要求的现场监督是敢于秉公而断,勇于承担责任,与一些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体现监管的真正威力。

法律规定的监管权,应该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概念明确,但是难就难在对于监管与执行来说,比较模糊的那些概念,其实是在痛苦着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神经,并混乱了政府采购的秩序。如定点采购合同是由采购中心来签订,还是由监管部门来签订,抑或是两者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对于管采都集中在财政部门的机构来说,不成问题,而且相关的模式都是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实行了管采分离以后,不管集中采购机构在什么部门,由于涉及到管理权的问题,就复杂了。从操作层面上说,监管部门是不能处理具体业务工作的,但是从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层面上说,财政性的资金又不太可能归于财政以外的单位管理,这就形成了矛盾,也是管采难分的症结所在。这种困惑还体现在许多方面,如采购方式的确认,采购资金的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等方面。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能仅是宽泛的概念,有许多方面要做出具体的界定,而在界定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又有着特殊的地位,集中采购机构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外围人看起来,集中采购机构是在按照监管部门的部署进行工作,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是在替监管部门打工,主要是透过这些方方面面的现象从不容的侧面反映出来的。

政府采购的基础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自然变成众矢之的。集中采购机构究竟该归属于哪个部门,采购法规定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是否可行,假如需要改进的话,又该属于哪个部门最有说服力和最能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事业要发展壮大,有一个基础性的工作,首先是要建好机构,没有机构,或者这些机构乱挂大旗,政府采购事业岂不是空中楼阁。政府采购法颁布已经5年了,这样的基本性问题还没有解决,不能不说政府采购的悲哀。为什么就没有人站出来,站出来引领政府采购发展,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为什么有人想修改法律来迎合和妥协利益主体,为什么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五年了还没有看到希望,这五年来集中采购机构是在监管部门的瞎指挥下运作的吗?或者说是在规范各地政府采购基础上进行发明创造。俗语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政府采购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那么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就会像无头的苍蝇到处乱撞,没有爹的孩子是野孩子,处处遭人欺负啊!政府采购虽然没有被人欺负,但是铺天盖地的不理解和误解,几乎可以扼杀其命脉了。政府采购执行要规范不规范的行为,而这些企图不规范的人又是你的上帝,法律要求你不能屈服于上帝,但上帝却能左右着你的名声与生死存亡,无权却要过问有权的事情,监管还可以做好人,而集中采购机构却在能够“做好人”的人的监管之下,唯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的份了,豁出去了,逼上梁山,“得罪的人”就更多了,这就是目前似乎处在“打工准状态”的集中采购机构的真实的写照了。


责任编辑:凌晨
 
共2页 上一页 1 2  直接到第
【我要评论】 【推荐】【打印】【 】【收藏到央库
 

【相关文章】

  ·  节约源头和采购标准如何实现共赢?
  ·  建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  中标、成交通知书该谁“发号施令”
  ·  公务车政府采购现状以及问题的窥探
  ·  《采购正版软件的通知》凸显五大现实意义

 
 
最新新闻

采购中心替监管部门“打工”有必要澄清
把住资产监管的“前后门”
从构建和谐社会看县级政府采购
节约源头和采购标准如何实现共赢?
建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李利君:政府投资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
图书采购 中标价并非越低越好
政府采购工程推行“监理”合同探讨
财政部[2007]2文能否“灭”高价中标
招投标法存漏洞 体制创新势在必行
广告位招租

 
博鸿投资&银邦科技 2002-2004 版权所有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合作网站:天和财经 | 国金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