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中采购机构运行现状,有些采购中心有这样的想法,即采购中心是在替监管部门打工。因为看到的政府采购工作都是监管部门在发号施令,加上有些具体工作职能混乱,监管部门插手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而且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上下级的科层关系,代言人似乎只是监管部门。这种认识虽有一定市场,但是极端片面的。《政府采购法》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据此,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知道,政府采购管采两部门应该分离,而且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执行政府采购业务性工作,但是很不幸,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部分采购中心依然是集中在财政部门。我们思考,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是基于以下考虑的:一方面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假如不能独立地工作,就变成了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岂能履行好《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假如管采不分离,那么监管将不能真正履行监督职能,插手政府采购事物似乎是家常便饭,也顺理成章了,自然政府采购工作将彻底淹没在监管的羽翼之下,执行部门被虚设,具体政府采购业务变成了监管部门津津乐道的成绩。那么,集中采购机构真是就是监管部门的“打工仔”吗?当然不是,但有疑似的特点,可能还存在着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
集中采购机构不是替监管部门“打工”。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对于这一点是明确的,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都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有自己的工作职能、政府采购的程序,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即使监管与执行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也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也不得相互代替,何况还有零星的不属于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呢?从法律要求上看,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必须分离;从形式上看,两个部门有独立的规章制度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有独立的法人代表,监管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计划,采购机构独立地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方面的工作安排,与采购人就方案方面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拟定采购信息和标书,至到组织评委进行集体选择,评定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这些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监管部门是没有理由插手的,即使想干预,政府采购执行部门也是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拒绝的,而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仅仅体现抽取评委、现场改变采购方式,对评委的评定结果进行象征性的确认、处理投诉行为等,不能直接干预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这样看来,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与监管部门,从职能设置上看,是完全不相交叉的两个机构,根本不存在谁为谁打工的问题,其实就是两条道路平行作业的机构而已,仅是因为是工作上的密切联系而走到了一起来,变成了荣辱与共的宽泛概念的大集体而已。假如集中采购机构乐于替监管部门打工,说明了集中采购机构不思进取,害怕竞争,不想承担责任;而作为监管部门来说,假如自己习惯于发号施令的终极权利,说明过于放纵自我,渴望权力,越权而不知,是盲目的乐观。
有许多疑似打工的特点
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独特地位,致使政府采购的很多工作要唯其马首是瞻,集中采购机构从外表上看,就变成了采购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在财政部门的要求下工作,监管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和完成时限,还以每年两次的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所谓考核来约束集中采购机构,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确实能发现采购中心平时疏忽的或意识不到的问题,提出种种需要的整改措施,于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拼命地应付领导的强烈整改要求。而对于有些监管部门的不规范行为而导致政府采购秩序混乱,集中采购机构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甚至相反,还得承担由于群众的误解而背负着监管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责任。社会认为只要涉及到一点点有关政府采购的问题,都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根本不考虑或者不清楚哪些只能是与集中采购无关的,于是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要承担由于集中采购而自然形成的“集体腐败”责任。政府采购在按照规定履行着法定的职能,甚至在规范着采购人的既得利益,采购人以及其煽动的一帮人,变本加厉地利用政府采购的监督平台肆意攻击着政府采购机构和制度,利用所谓的歪曲事实的只有定性分析的行风评议制度——那种邯郸学步式的照搬国外的行为方式——指手画脚政府采购人的辛勤工作,只见缺点,从不见成绩,而监督部门呢,还要指责集中采购机构的积极主动性不强,主要是指为自己服务的能力不强,或者说是听话的指数不高而已。监管部门利用自己政府采购财政大权,颐指气使集中采购机构做这做那,划好圈子,让采购机构往里面钻,不能有突破,不能有创新,更不能表现出不同意见和建议,或者即使有也当作是耳边风,采购方式的确认就是错了,采购中心也要执行,那是没有商量的,监管嘴是大的,下达采购计划没有任何时间上的概念,想下就下,随意性很强,不能集中,完成时间更是率性而为,甚至有七、八个采购项目的完成时限在同一天的,采购中心对此只是敢怒不敢言,甚至是利用采购中心作为自己的实验田,推卸由于调研不当可能存在的责任。如,不敢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怎么办,那就利用采购中心的工作量来做试验,发布竞争性谈判方式,知道参与竞标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在临时改变采购方式,采购中心的一切前期投入,仅仅变成了随风而逝的往事。采购计划随便下达,或者说是讨好采购人,留下好的影响分,那么苦了的是集中采购机构,面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没有采购方案的计划,工作人员还有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沟通、协调,本来应该是监管部门在申报采购计划是严格把关的工作,延伸给了采购中心,让采购中心来蹚没有必要的混水,监管部门却落得逍遥,把好处或者是群众的满意留给了自己,把难以承受的工作烦恼留给采购中心,这样看来,监管部门是否像“城里人”,而集中采购机构变成了“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