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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当慎用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7-8-28 12:31:1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宋勇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五种。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唯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较其它四种而言,采购人使用较少,似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实质上,采购人以其它四种采购方式之名,行单一来源采购之实,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背离政府采购初衷的大有人在。主要体现在:

招标走过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采购人直接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审查标底、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介入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还是“司令员”,从而以节约资金为由,简化招标应有程序,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人为设置“门槛”,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使采购活动明显失去公平竞争性。更有甚者,为逃避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管,在开标之前,招标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就已串通一气,授意其打别人的牌子,租借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使招标流于形式,最终让采购人照顾了“老关系”,照应了“老熟人”,化多个供应商为单个,变公开的招标为单一来源,明招暗定,直接圈定了中标人。

谈判成幌子。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一些采购人与供应商单独接触,私下通气,吐露谈判质量、价格与服务等“底线”,给对方吃“定心丸”,以谈判为名“虚晃一枪”,将单一来源变为现实。一是谈判信息不公开。从谈判公告、谈判内容、谈判成交结果等信息“藏着掖着”,为意中人“量身定做”采购项目。二是设定谈判条件。定高资质条件,企求苛刻的售后服务,将众多的供应商拒之门外。三是在谈判中,与一方串通合谋,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四是同时与几个供应商进行谈判,不是分别与单一的供应商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则秘而不宣,有失公平竞争。

询价为虚假。在询价过程中,一些采购人事先与“意中人”——某个供应商串通一气,暗中指定采购项目,人为地设置询价资格“门槛”,自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明为询价,实为暗定成交供应商。为照顾“老熟人”,不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不按法定程序询价,不透明地运作,询价暗中进行,私下交易,有的局限于口头报价,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编造虚假的供应商询价单来蒙混过关,询价过程不透明,走过场。或是默许由某个供应商自邀另外几家供应商参与询价,私下签订“君子协定”,“同一个鼻孔出气”,一家作主,几家作陪,合伙自高而低“梯级报价”,乃至互相抬价,最终变多方询价为一方定价,使单一来源为既成事实。

以上种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采购制度所禁止,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不容。实际上,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来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条件,有三种特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依笔者之见,要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得把好“四道关”,采取得力措施堵塞监管漏洞,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来源摸底。凡涉及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注明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种类、原产地,阐明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及适用的具体条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住源头,加强调查摸底,开辟多种渠道,采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搜集公共消费品来源,掌握政府采购供应商第一手资料,依法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特定适用条件,确保采购质量,确定合理价格,确认资金来源,从严核准慎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而严格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保证其法律效力,强化约束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程序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同其它采购方式一样,得执行规范的采购程序,如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的上报与下达、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开展公平竞争,阳光交易,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结果公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使用上有特殊的条件限制,而且只涉及唯一供应商,因而基本上是一个合同谈判的过程,但采购活动要记录,采购结果要公开。监管部门要督促采购人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正、诚实信用、经济效益原则,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要强化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采购质效,确保采购结果客观公正,从而规范好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形象。

资金直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坚守“先资金后采购”的原则,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保障,严把政府采购资金源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一是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准,将预算单位的采购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中,为及时付款作好资金储备,遏制恶意拖欠、克扣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二是以采购单位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全为前提,看政府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情况。三是以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为依据,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数额。四是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合格后,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成交供应商,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宋勇)


责任编辑: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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