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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的“份量”到底有多重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7-8-28 12:28:06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张栋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注册资金往往成为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的特殊资格条件,注册资金是否应作为评标要素,如作为评标要素所占分值应为多少才合理。注册资金已日渐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在投标阶段,一大批潜质较佳但注册资金较低的供应商被拒之门外,失去投标资格,在评标阶段,报价、服务、质量俱优的供应商也可能因注册资金略低于竞争对手而以微弱劣势失去中标机会。

在采购实践中因注册资金引发的问题

成为非公司制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的“拦路虎”。有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对非公司类供应商一概免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营业执照上根本没有反映注册资金,而自然人连执照也没有,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等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都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供应商,受注册资金限制,公司制企业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只有“一声叹息”,如:某学校每年都有学桌采购任务,当地有多个设备齐全、生产能力很强、信誉很好的供应商,就是因为是个体工商户,而一直没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成为限制供应商充分竞争的障碍。有些地方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限,不管是采购何种项目,货物也好,工程或服务亦罢,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一个标准数额,否则一概免入,如某采购人在多次计算机产品的采购中均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须达50万元以上,而有些采购项目金额仅为几千元,结果当地一些新开办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的供应商根本无法参与竞争,以致询价采购仅在有限几家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的电脑公司中竞争,竞争很不充分,甚至造成供应商相互抬价,有些较“冷”的采购项目的最终采购价竟然高于网上报价。

成为导致废标的“隐性杀手”。在有些招标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要求往往与采购项目不相匹配,有的几十万元的采购项目,却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达千万元以上,尽管是公开招标,招标信息也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但实际响应的供应商廖若晨星,毕竟大企业大公司占企业总量的比例还很小,但大公司对一些获利空间小的项目往往提不起“兴趣”,中小企业为数众多,而且参与政府采购的热情也很高,但却因“注册资金”偏小缺乏投标资格,这样的招标项目结果可想而知,因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废标就是很自然的事。

成为取代技术指标的评判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有如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顺序排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是取舍供应商的关键因素,但在有些招标采购中,当出现评分和报价相同情形时,并不以技术指标而以注册资金来取舍中标供应商,特别是在非招标方式采购中,当出现报价、质量和服务相同的情形时,更是直接以注册资金多少作为评判选择供应商的依据。还有的甚至单纯以注册资金多寡评价供应商的财务状况。

注册资金在复杂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似乎显得无足轻重,也容易被人所忽视,但因注册资金引发的系列问题却危害不浅。一方面会抑制自由竞争,一大批性质为非公司制企业的供应商无缘政府采购,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和繁荣,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利用注册资金“做文章”将原本享有平等竞争机会的各类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三六九等”,实质上是在实行差别待遇,推行歧视政策;另一方面会产生违规操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并无明确规定,因而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显得较大,一些惟利是图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设置注册资金数额,抬高采购市场准入门槛,从而控制包括公开招标在内的投标供应商数量,以促成某一特定供应商达成“交易”;同时也不利于采购目标实现,一些注册资金较大的企业因为缺少了激烈竞争的压力,特别是居“垄断地位”的供应商,容易形成“做大”心理,淡漠诚信意识,往往会投机取巧,以次充好,不响应采购人的售后服务要求,如某地一定点采购项目,因长期被“寡头型”供应商所独占,以致服务态度异常恶劣,与其投标时言之凿凿的承诺形成鲜明对比,人们在痛恨其奸滑的同时又显得无奈。

理性地对待供应商的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固然能反映一个供应商的实力,但仅从注册资金多少来判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乃至能否成为中标单位,未免有点“以貌取人”,以偏概全,因为注册资金是一相对固定的静态指标,历史上取得的业绩并不等于现实的履约能力,一个庞大的企业很可能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而变得举步维艰,甚至濒临破产倒闭,如果这样的企业中标,采购合同能否得到全面履行无疑是难以预料的未知数,相反地,一个注册资金并不是很大的但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可能很强,诚信度也很高,但极可能被阻挡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这就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既要重视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也不能过分“介意”和倚重注册资金。

仅以注册资金取舍供应商为竞争规则所不容,但通过政府采购人为地拉平实力悬殊的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也有违竞争规则。因此,在实际工作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投标阶段,注册资金不应成为限制性条件。一要放低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让供应商平等自由地展开竞争,在一般性的采购项目中,应考虑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及新开办的中小企业参与竞争,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还应经常送政府采购知识到这类供应商中去,通过丰富这些处于劣势的供应商的法律知识和投标经验,提高它们与政府采购合作的概率,给这类群体以成长壮大的机会,从而培育出一批竞争实力较强的“平民型供应商”,为政府采购市场注入新的竞争原素。二要与采购项目规模大小与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预算的大小和技术要求的难易确定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数额标准,力求基本匹配,“高配”和“低配”均有失严谨。

另一方面,在评标阶段,注册资金不应成为取舍供应商中标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注册资金可以作为评标的一个要素,但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在设置具体的评分要素和标准时,注册资金不是一个可以完全忽略的因素,注册资金有自己的“位置”,它可以一个方面来反映投标供应商的状况,但不能以偏概全,分值不能过大,在综合评分法中,注册资金所占比例应在3%5%,纳入到对投标供应商整体财务状况评价体系中。更为重要的是,当出现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和报价相同情形时,注册资金是没有“发言权”的。评审专家应注重于对供应商实收资本的评价。采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并事相符,其中以实收资本不足居多,因此单纯地评价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并无实际意义,评审专家应把目光聚集到投标供应商的实收资本。(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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