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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采购应解决好六大问题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7-8-12 19:15:2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对创新产品采购的总体规划、评审要求及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各级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自主产品采购时有了依据。为了进一步贯彻好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更好地体现政策功能,笔者认为在实行过程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六方面的问题。

要解决好采购人响应《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执行制度瓶颈问题。评审办法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产品”。目录的审定与公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敏感性很高,而且不能排除实际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般过程要经企业申请、基层科技部门审查推荐、省和部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及网上公示,虽然科技部门有很大的权威性,但也要事先制定好标准,公正客观对待,因为这涉及到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问题。现在关键性的问题就是,采购人对公布的目录是否了解?是否能够自觉执行?现在可以说有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好像政府采购就是采购机构的事情,与采购人不相干,但是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究采购中心的责任。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一般不了解,或者说不关心,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想买的东西采购中心尽快完成,采购机构最好不要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违反其遗愿的抵制。假如采购人没有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不能自觉地申报自主产品采购需求,采购机构强行更改其采购需求,可能是不现实的。众多的采购人汇集的采购需求很多,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意识缺乏自觉性是这项工作早期要付出的成本与学费,自觉意识的形成可能要有漫长的过程,怎样探索制度上的控制措施,恐怕要与当地领导的意识有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人员的一厢情愿虽然是促进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是主要条件。一项政策的执行源头在于执行基础面的响应,在于法律法规执行环境的顺畅,假如响应的主体对这项工作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或者根本不知道,没有制度上的措施,那么不管具体操作者如何努力,效果总是不那么明显。因此目录执行自觉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制度设置方面的重大课题之一,我们呼吁,在实际工作中再也不能让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再耗损掉有限的采购资源了。

要解决好执行对象是否被完全监督的问题。自主产品评审的执行对象是各级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这是法律规定的,而目前经财政部及各省财政厅认定的以赢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者是各级财政部门,目前依法监管措施是完善的,工作监管是到位的,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了。这里有几个比较混乱的前提:一是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被采购人委托给了非集中采购机构;二是对于与工程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绝大部分的工程采购没有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上述三个前提是相辅相成的,正因为有了随意委托行为,才使得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了中介代理机构,而这些中介代理机构一般是从事工程招投标代理的,而工程采购虽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是采购法的明确要求,却实质上没有执行到位,因此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能否被严格执行,就有监管漏洞问题。而且相对而言,因性质与资金来源不同,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组织性与纪律性一般是不能与集中采购机构相提并论的。评审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管理”,而一些代理机构却不是财政部门监管对象,或者说不能实质性地被纳入监管范围,这应该政府采购制度应该研究和重点解决的课题,至少要涉及到部门利益协调、法律执行环境优化、重大标准的统一(包括形式与内容),没有理顺体制与机制前提下的评审办法推广,其实是有点负重前行的味道。

要正确处理好自主创新目录内产品与非目录内产品的问题。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很重要,但是谁也不能说自主产品就一定能够中标,自主品牌的优势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内品名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采购人采购的产品目录内品名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取竞争性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最大的最显示的优势表现在,在评审标准里面有许多对自主创新品牌的加分规定,在综合评分里面就有优势,这是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则以外享受的特权,这是政策性的加分,而这些优势非自主产品就没有,那么并不是说这些产品就不能中标。在综合评分里面,只要是综合得分最高,是没有目录与否的区别的,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但是自主创新品牌的评审办法采取综合评分法时最高能加到16分,性价比法能加到10分,对于非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来说,确实是有劣势的,国家鼓励自主创新,就是一个明确信号,非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人应该正视这个问题。采购人要清楚自主创新是国家的战略决策,是提高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举措,《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是指导我国技术发展与自主创新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国内供应商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舞台上有所作为,迈向自主创新之路是必不可少的。

要解决好省级目录与财政部目录上的衔接问题。我们知道自主产品目录的审定,是艰难的事情,财政部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规定好一个目录,各地都有自己的自主创新产品,省里面的目录应该是汇总各市的目录,而财政部制定目录时应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目录,进行综合审定,在此基础上发布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性的执行标准。但是地方上总有一些保护主义政策,财政部在汇总时各地目录时可能很难的,而政府采购的需求是千变万化的,地区采购的自主产品不一定本地区就能生产,需要一个完全客观公正的大范围的目录,所以地方目录与财政部目录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财政部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为公布,我们相信只要科技部门与财政部门通力合作,近期应该能够拿出目录标本来。

要解决好自主创新供应商的权利保障问题。首先供应商要对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待遇有全面的了解,包括政策上的,操作层面上的,这些内容是监督政府采购机构和自身利益维护的基础性条款。评审办法要求,加分条款必须要体现在评分办法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因为邀请招标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存在着投标供应商选择的现实问题,这条规定就是防止采购人、评委随意剥夺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权利,安全设备发生这些情况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可以向招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的,以便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供应商的权利在评审办法里面都充分地显示出来了,关键在于供应商维权意识要强,“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旨意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要解决好因地制宜严格执行评审标准问题。自主创新目录内产品加分的设定,评审办法中给了一个范围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个自主权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人面对具体项目自主产品评审时,如综合评分办法中价格和技术加分是设定在4分还是8分,存在一个选择性的问题,因为特别是对综合性评分办法,由于涉及到最高16分的加分权重,而且加分设计是在所有标准都统一的基础上仅凭政策性因素而凸显出来的,更显示出了独一无二的优势,加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供应商是否中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虽然获得了价格方面的优势,但自主创新不代表报高价,也不是暗示可以在技术方面放低要求,总之加分因素既要体现出投标人产品价格与技术方面的优势,也要体现出国家采购政策功能,因此出于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要求,设置加分分值量时要全盘考虑上述因素,从而真正体现出评审办法精髓所在,这项工作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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