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从事招标工作的业内人士对竞争性谈判表示质疑,主要是认为虽然竞争性谈判方式简单、易于操作,但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很多是细节问题,有的是招标文件有误,有的是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是未获得投标商的签字确认强行采用谈判方式等等。
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就具体案例对竞争性谈判出现的一些细节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将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某条某款都做了详细的说明,最后还得出了一些启示——竞争性谈判不能凭感觉。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今天刊登韩孟玉的文章仅代表他个人的观点,或许读者还有其他不同的看法,也可以来稿继续进行探讨。
案情回放篇
现场办公引发不满
2006年10月上旬,A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所属县(区)医院配备医疗及检测(验)设备,按照医疗及检测(验)设备类型划分了20个标段。A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或批准)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或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评标方法(性价比法)、采购方式、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提交的技术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2006年10月下旬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修改意见。2006年10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2006年11月17日9点在指定地点开标。经过开标、评标,15个标段确定了预中标供应商,有5个标段由于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2006年11月20日,经A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余5个标段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1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再次在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规定12月1日9点在指定地点谈判,同时向供应商发售谈判文件。
12月1日,通过竞争性谈判1-5标段确定了中标人,其中第3标段参加谈判的只有C、D两家公司。C公司在获得谈判文件后,认为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专门为D公司编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就此问题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进行了书面反映,谈判前、谈判的过程中C公司仍就上述问题向谈判小组进行了反映。谈判小组对C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经核实后发现,C公司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于是,谈判小组采纳了C公司的部分意见,在谈判现场对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进行重新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C、D两家公司,谈判小组要求C、D两家公司当场对重新修改的技术参数签字确认并继续谈判和重新报价。C公司对谈判小组在谈判现场修改技术参数、没有给供应商留出充分的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马上进行谈判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型号、参数、价格都是针对原谈判文件的参数确定的,谈判小组在谈判现场重新修改了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应给该公司留出重新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价格的机会和时间。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小组为了节省时间,在C公司没有对重新修改的技术参数进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仍要求C公司继续进行谈判和报价。C公司在最终报价单中提出,总部不同意现场修改参数,因为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最短不低于15天。该公司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力。最终谈判结果是D公司性价比商数高于C公司而中标。C公司于12月6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12月13日招标代理机构就C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C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12月15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提出书面投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该项目在实施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3款:“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规定,于12月30日作出了废标处理的决定,各方均无异议。
案例分析篇
详析三个问题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D公司的书面投诉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正式立案。同时调阅了与该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审批意见、竞争性谈判文件、D公司第一次的书面意见、谈判现场记录等有关资料。经过梳理发现,该项目由公开招标流标后招标公司在实施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之1
参加谈判的只有两家供应商,未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流标后,2006年11月20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3款,“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而购买谈判文件、前来参加谈判的只有C、D两家公司,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处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在两家公司之间进行谈判,而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就直接实施了在两家供应商之间进行谈判,参加谈判的只有两家供应商,未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之2
公开招标文件未经修改直接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规范
公开招标流标以后,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而是直接将公开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给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用性价比法,既不规范,又不合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谈判文件采用的是性价比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3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将公开招标文件不经任何修改,直接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
把公开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限作为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限,当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时又不遵守谈判文件的规定。
1.公开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限为15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限,《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至今没有统一。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等标时间较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因此,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限就更短。
(1)谈判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谈判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地方,应于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确认。
(2)谈判文件的修改。采购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小组需要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谈判文件的修改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确认。
3.谈判文件明确规定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限为15天,本案出现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没有严格遵守其规定。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给供应商的谈判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6条、第7条中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但在谈判现场对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进行修改后,谈判小组、招标代理机构又没有遵守谈判文件的上述规定,而是马上要求供应商对修改后的谈判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并继续参加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谈判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谈判小组评判投标商能否中标的依据和标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小组、供应商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在谈判过程中投标商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规定将导致废标。谈判小组不遵守谈判文件的规定,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执行将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导致高价中标、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问题的发生。
谈判文件的语言全部为招标文件的语言。谈判文件的语言和招标文件的语言不同,流标后,招标代理机构本应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系统的修改,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未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而直接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给了供应商,属于明显的不规范行为,这是不允许。
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误认为是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压缩版。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程序比较熟悉,误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是公开招标程序的压缩版,直接将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评标程序当作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竞争性谈判程序的不合法,必然会影响到结果的不合法。
问题之3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未获得供应商的书面签字确认,强行继续进行谈判,不合法
从案例介绍中已了解到,C公司在获得谈判文件后、谈判前、谈判的过程中,认为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专门为D公司编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就此问题向招标公司、采购人进行了书面反映,谈判小组采纳了C公司的意见,在谈判现场对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进行重新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C、D两家公司,谈判小组要求C、D两家公司当场对重新修改的技术参数签字确认。C公司对谈判小组在谈判现场修改技术参数、没有给供应商留出充分的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马上进行谈判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型号、参数、价格都是针对原谈判文件的参数确定的,谈判小组在谈判现场重新修改了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应给该公司留出重新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价格的机会和时间。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谈判的过程中,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较大变动,属于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虽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C公司没有对修改后的谈判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谈判小组、招标代理机构应马上终止谈判,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为投标商留出充分的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择日重新谈判。但遗撼的是谈判小组强行继续谈判,最终仍然导致废标。
如果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的谈判文件、继续谈判均没有异议并签字认可的方可按照谈判程序与供应商继续谈判,否则应立即终止谈判。按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择日重新进行谈判。
启示篇
管理部门要把好关
启示之1
调查取证要全面,梳理问题要认真,依据要准确,抓住一个主要问题,论证要充分
调查取证要全面。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供应商投诉过程中,在调查取证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情况。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要提供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审批意见、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等有关资料。
梳理问题要认真,依据要准确。针对供应商投诉的问题,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或外部证据中进行认真地梳理,从中核实或寻找问题,核实或发现的问题要属实;每核实或发现一个问题,都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一一进行对照,看核实或发现的问题是否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某条某款的规定,引用法律法规一定要准确。
抓住一个主要问题。经过调查取证、梳理后,若问题已被核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则进入起草处理决定阶段。经过以上环节的大量工作,一个投诉案件适用废标条款并准备作废标处理时,监督管理部门只抓住一个可引起废标的问题即可,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否则,一旦处理决定中的一些不重要的问题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准确,就会引起供应商的上诉或行政复议。
论证要充分。为了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万无一失,处理决定书草稿出来以后,一般还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法律法规的部门的论证。两个论证均没有异议,就可正式发文。
启示之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规范管理工作
制定《政府采购部分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程序)办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文件范本》。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际,进一步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最低评标价操作方法,以解决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模糊不清的问题,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更加规范。
加大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政府采购部分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程序)办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文件范本》制发以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使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都能较熟悉地掌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以杜绝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再次发生,促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