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的财政预算正处于编制阶段,不少地方的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对以前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究竟“适宜”采用何种形式的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感到难以科学地下结论,是“全额拨款”合理,还是“差额补助”科学,还是“自收自支”有效等,大家难以选择。对此,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政府采购中心的运行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最适宜的预算体制还应当是“差额补助”。
一、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形式多样的预算管理体制
自从《采购法》实施以来,为了规范操作和加强管理,顺应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具体实务操作相分离的要求,全国各地,包括不少的县一级,几乎都相继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但政府采购中心的预算管理体制却是多种多样,各有特色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全额拨款”性质的预算管理体制,即对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运行经费全部通过财政预算给予安排。
二是“定额拨款”形式的预算管理模式,即财政预算每年只对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运行经费给予有限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安排,其他的都由采购中心自己去解决。
三是“差额补助”形式的预算管理体制,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其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取得一定的服务或劳务收入,并用于日常的办公经费,而对机构运行经费的缺口部分,则全部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形式给予弥补或安排。
四是“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即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运行经费全部由自己通过收取服务费等渠道去解决。
二、各种预算管理体制的主要利弊情况
1、“全额拨款”的预算体制。该种预算管理体制能够切实保障政府采购中心的运行经费,使其在经费使用上没有后顾之忧。但该种管理体制不利于《采购法》的严格实施,又难以激发采购工作人员的爱岗敬业热情,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容易导致管理手段的弱化,甚至于造成财政部门自己“变相”处罚自己的被动局面。
二是不利于促进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同时又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2、“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该种预算管理体制,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态度,但也能刺激采购中心滋生出营利的念头,因而,这种预算管理体制也不够科学。
所谓的定额补助,就是每年给予采购中心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机构运行后的不足或差额部分的经费,则全部由采购中心自己负责解决。这种性质的预算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总是要事先通过编制的财政预算给采购中心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款,因而,同“自收自支”模式相比,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这是优点之处,但,由于这种形式的财政补助是定额的,不到年底结账,谁也估算不到单位究竟会发生多少运行经费,因而,收不抵支的情况总是随时可能发生的,这就使得采购中心在平时就必须要注意节约运行经费,注重组织服务收入等,从而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采购中心对其提供的采购代理服务要带有经营色彩,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政府采购中心实施这种“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也是不够科学合理的。
3、“自收自支”的财务管理模式。该种管理体制虽能够促进各类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同时也能给采购中心施加压力,树立形象,有效节约财政预算资金等,但,这种体制不利于政府采购职能的充分实现,同时,在客观上又缺乏必要的实施条件,弊端较多。
一是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行使容易受到影响。对政府采购中心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就意味着该机构的所有运行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全都必须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通过自己的代理手段去“创收”解决,这在政府采购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健全的当今,就很容易会导致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其操作环节中丧失原则与立场,而把采购工作当作一项“营利”活动,把采购方式作为一种“经营”手段,处处为自身的利益着想,而难以兼顾或保障其他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政府采购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就难以充分地得到实现。
二是该机构难以“抵御”各种风险因素冲击的现状,注定其无法实现“自收自支”目标。任何机构,要实施独立的自收自支运行模式,其前提条件必须要使该机构能有一定的独立运行能力,有一定的抗击风险能力等,而目前正在运行中的政府采购中心,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从财政机关中刚刚分流出去的,有的则是刚刚才招聘进去的,他们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水平、操作技能等还不够高,一时还难以面对激烈竞争等市场挑战,难以承担必要的风险。因此,只有等到他们有了丰富的操作技术和市场经验,政府采购的法制氛围也有了更加进一步的完善与规范以后,再将其推向市场,实行自收自支管理,那时,才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而目前却不适宜。
三是“自收自支”就是要变相地将其“推向”市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对政府采购中心实施“自收自支”管理,那么包括人员经费在内的所有运行经费都得由采购中心自己通过代理采购业务等途径去解决,这样,该机构在日常的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创收”,要去赚钱、营利,以解决他们的经费问题。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即,政府采购中心必须要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这就使得“自收自支”模式的试行结果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矛盾,因而,这种运行模式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4、“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模式。这种形式的机构管理体制,是将采购中心在运行过程中的经费缺口部分全部由财政预算“兜底”解决,能够有效保障机构运行的经费问题,但,这种预算管理体制,使得采购中心一般不会有更多“富余”的自有资金,经费使用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与“自收自支”或“定额补助”的管理体制相比,这种形式的管理体制能够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