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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三个问题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11-6 16:57:2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易佩富

     二、现行药品采购应不应纳入政府采购

    正由于现行药品招标采购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不少地方都对其进行了改革,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如江苏省苏州市的药品类采购达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的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了政府采购;老百姓的基本医疗目录内的所有药品百分之百进行了政府采购,但也有不少人反对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他们认为,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剥夺了医疗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商业性的,而药品采购是具有一定盈利性的商业行为;政府采购的实体是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公共管理机关,而药品采购的实体是医疗单位,不属政府采购的实体;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而药品采购资金来源是医疗单位的自行收入,不属财政性资金。一句话,他们竭力反对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实际上,他们的这些观点都是不对的。

    首先,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正由于此,财政部2000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就将药品及医疗耗材列入该表货物类“A07专用材料”序列中,序号为“A0701”,,也就是说,药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药品采购应当包括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内,因此,我们现在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完全是为了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怎么能说是剥夺了医疗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呢。

    其次,他们对现行药品采购还没有真正理解。我们所说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药品采购,是指公益性医疗单位(泛指非盈利性医院)的药品采购,其采购药品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治病防病,是为了降低药价,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这也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由此可见,这种药品采购与政府采购的性质也是一致的,也是非盈利性的。

    再次,他们片面地理解了政府采购的实体。《政府采购法》明确得十分清楚,政府采购的实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他们所说的政府采购实体是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公共管理机关,,这只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实体中的一部分,仅指各级国家机关和部分团体组织,也就是就,他们把大量的事业单位漏掉了,而现行药品采购的实体是广大的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性医院是人人皆知、无可非议的事业单位,所以,他们所说的现行药品采购的实体不属政府采购实体,是没有道理的。

    第四,现行药品采购的资金在性质上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同志主编的《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解释,财政性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由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两部分组成,我们大家都知道,现行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资金来源于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而这类医疗服务收入是非营利性医院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这说明,这类医疗服务收入属于国务院1996年29号文件《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中所界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从而说明现行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资金是预算外资金,即财政性资金。这一点还可以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文件得到进一步证实。该文件规定:医疗服务收入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取得的收入,是指其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因此,怎么能说现行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呢。此外,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地区政府采购资金都实现了直接支付,若药品也实现政府采购,那么,药品采购资金的及时拨付,也就不成问题了。所以,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现行药品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结论。


责任编辑:雪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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