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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评标过程中的责任规避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6-29 10:15:39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宋晓杰

      一次电梯采购公开招标,开标时3家供应商进行投标。其中最低报价102万元,最高报价逾120万元,而预算价格才90万元。采购人代表一看各方报价就傻眼了,价格为什么与预算相差如此悬殊?得废标了?但评审依然继续……

    一次竞争性谈判,某专家对一供应商除价格外所有项目均打满分,与其他专家的给分差别很大,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竟未指出该专家的行为有违法律和事实……

    均超预算就应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一个“应”字表明,投标人的报价一旦全部超过预算,必然导致废标。但法律专家认为,该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一个附条件的条件,其所附条件就是“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只有所附条件成立,该条款才具有强制性,否则,就是一个任意性条款;如采购人能以自筹资金弥补预算不足,采购人当然可以选择不废标。可法律规定与财政制度却在此“撞车”,财政部门人员解释说,行政部门不比企业,动用每一笔资金都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即使自筹资金也是预算内资金,不经审批,资金所有单位就没有使用的权利。所以,一旦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在评标现场,采购人没有选择“是否废标”的权利,只能废标。

    决定和宣布权在谁

    在评标现场,一旦出现类似案例一的法定废标情形,究竟谁有权利做出废标决定?本应废标却仍 “违法”制造出中标结果,最终责任由谁负?本案中,评标委员会专家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彼此心照不宣,未做任何反应就接着评标。那么,究竟谁忽略了自己的权利?某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说,即使法律有明确规定,要废标也应由专家委员会下结论,并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现场决定是否废标是专家委员会应依法行使的权利;另外,存在废标情形专家还继续评标,无论专家是否有意为之,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都应做出明确提示,要求专家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讨论后做出决定,然后采购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决定宣布废标,并依法公告。

    打满分得有理有据

    在案例二中,是否该“打”全评满分的“出头鸟”专家,多数观点认为要一分为二地对待。“作为政府采购专家,应该依法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此专家所做评审意见是否经得起推敲?谁应适时提出疑义,要求相关专家做出合理解释?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对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把关,只要所给分数没有超出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分值范围,就不能一概否定。像这种几乎都给满分的情形,一方面,要看其他专家的打分情况,如其平均分已接近满分,明显高于同项其余供应商的分数,打满分本无可厚非;另一方面,要让该专家做出解释,如果个人偏好的因素在合理限度内,应慎重对待,但该专家给出的具体理由一定要记录在案,以备日后有据可查。

    权利在先责任坠后

    两案中,面对有违法律法规的事实,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却视若未见。是业务不熟?还是另有隐情?某采购办公室主任的观点似乎一矢中的,是因为权利规定不明确,他们才有了推卸责任的理由,不愿意因而得罪人。该主任认为,在相关法规中,每一操作环节都应将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一一列出,如在评审现场,哪类情形可提示,哪类情形应制止,应明确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利,一旦殆于行使权利,即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了权利,自然也就有了相应的义务。 


责任编辑: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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