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关于“裁判员”、“运动员”之说由来已久,传统上认为前者就是监管部门,后者即是集中采购机构,并基于“裁判员”不能兼“运动员”的观点推进“管采分离”,其实是把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形象地比喻成体育比赛,但这种比喻对于角色的定位不够准确。
一、“裁判员”、“运动员”角色双错位
1、为集采机构正名,我不是“运动员”。《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说集采机构不是“运动员”,理由有二:一是集采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提供代理服务而不是具体的采购标的,无须运动,无须和供应商一样去投标、谈判、询价,仅需在固定的场所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即可;二是集采机构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没有竞争性,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代理机构,其业务是法定的,与采购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于强制性委托,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组织采购是集采机构法定职责,不存在与社会中介机构“抢饭吃”。基于上述理由,可以断定集采机构不具备运动员的竞争特性,因而不是“运动员”。
2、为财政部门降压,我不是“裁判员”。《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说财政部门不是“裁判员”,理由如下: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不是干预到具体的采购活动,去裁决或判定谁中标、谁成交,因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采购结果是由评审专家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定,因此财政部门不是类似于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
结论:“裁判员”、“运动员”角色双错位现象较为普遍,真正的“裁判员”应是评审专家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相对“中立”的组织,真正的“运动员”应是投标供应商。
二、“五大员”要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对于集中采购活动,管采是否分离并不重要,事实上财政部门不是“裁判员”,集采机构不是“运动员”,因此以“裁判员”不能兼“运动员”之理论推进管采分离是不能成立的,要把集中采购活动做好必须彻底打破这种思维定势,不要把过多的精力纠缠在分离工作上,关键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准确定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各就各位,既不缺位,也不错位,更不越位,规范操作。
第一,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合格的组织员。确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对本机构代理的项目要过细地做好工作,力避“代理陷井”,及时地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让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响应,对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条件、具体采购需求、售后服务等内容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接受供应商质疑,然后再正式写入招标(采购)文件,坚决搞不指定品牌不指定具体型号采购。确立正确的利益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代理过程依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操作。确立严格的保密意识,标底的测算过程要保密,测算后使用前更要注意保密,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标准,绝不能依某一供应商之“身材”“量体裁衣”,保证评标标准能够达到最大化的公平,对采购项目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二,财政部门要做合格的监督员。在采购方式审批上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从严控制使用非招标方式,确需使用非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绝不能因规避公开招标而人为“创造条件”以迎合供应商。在投诉事件受理、处理上,要敞开供应商投诉之门,热情接待,让供应商有话好说,及时受理,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调查核实,掌握实情,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绝不能有任何偏袒,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真正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扎实做好招标采购的现场监督工作,站好岗,定好位,严格监督但不干预具体的开标、评标等采购行为,不乱打招呼误导评审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结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专家库建设既要有量的扩充,也要注重质的提高,要逐步建立专家执业评估体系,在专家的抽取使用上要坚决执行随机和回避原则。
第三,供应商要做合格的运动员。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不可无理取闹,恶语相向,切忌浮躁狂暴,破坏招标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要增强与他人的合作意识,以正常的渠道和手段与他人沟通交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地配合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工作,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对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要有信心,把自信写在“脸上”,把实力装进“标书”。恪守诚信原则,遵守“比赛”规则,靠诚信开拓市场份额,切不可投机取巧,坑蒙欺诈,在既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也要立足实际积极争取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了谋利还要懂得倍加珍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自己的信任,珍惜政府采购所形成的每一次商业机会,全心投入,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第四,评审专家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做合格的裁判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个人修养,把评审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做,坚持不懈地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评审过程中把握好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地抵制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毫不含糊地坚持公正评标,遇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要主动回避,独立而负责地对待评审、比较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出客观的评审结论。
第五,采购人要做合格的守门员。在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设定上务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采购项目的实际出发,设定有利于采购目标实现的条件,而不是照特写顾特定供应商利益。在具体采购需求确定上,不定指定某种品牌的某种型号,以防遭遇制造商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保护好充分竞争。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上必须尊重招标结果、谈判、询价等采购结果,不可借机否定位次靠前的意向中标或成交人。在货物验收、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履行上,必须严格遵照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在违约责任追究上必须讲求“法不容情”,绝不能以牺牲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来换取一己私利,要真正做到违约必究,确保对其它供应商的公平。在评委人选确定上必须坚持回避原则,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及采购事项的具体经办人不得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出现在评标委员会中。(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