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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多年,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采购手段和方式也日益规范,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然而,在当前实际采购活动中,用户单位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的现象却日益见长,这些情况的存在,程度不同地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此问题,笔者粗谈几点看法。 一、指定品牌的形式及成因 在实际操作中,用户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已存在指定品牌的倾向性,其主要发生在交通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中;或用户虽然没有指定品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往往要求用户提供所购货物的技术性参数,由于用户对该货物缺乏全面了解,无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要求,即便能拿出一个性能方面的参数,也是以某一品牌为基准,潜意识中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采购中。 指定品牌采购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自行采购的观念根深蒂固,某些用户以“业主”自居,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和作用,认为有权决定采购货物的品牌;其次,观念认识上的误导,一些用户对某种品牌的产品比较满意,而对其他品牌的性能知之甚少,会担心其他品牌参与竞争,到最后买不到自己意向的货物,于是在报送同类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时就参考着这种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排斥了其他品牌产品;最后,由于某些用户单位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他们出于个人私利考虑,要求指定品牌。 二、指定品牌的危害性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如果指定到某一品牌,将会存在诸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竞争缺失,降低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通过竞争促使供应商用较低的价格提供更好的货物和服务。而一旦指定某一品牌,就会明显地排斥了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无法实现品牌间的竞争,造成某一品牌的产品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就难以达到优质优价和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一些供应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通过各自的“攻关”战术,找门路、托关系,尽力向用户单位推荐其品牌产品,对一些自控能力差、拒腐防变能力较弱的用户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来说,往往经受不住供应商“糖衣炮弹”的袭击,势必滋生腐败,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直接或变相地指定了采购的品牌或供应商,结果使政府采购工作降低了操作的透明度,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 一般而言,一个品牌在某一区域的代理商相对较少,大多为独家代理,采购活动中,由于指定了某一品牌,往往会由于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使得采购机构不得不重新编制采购计划,再次组织招标,这样既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增加了采购周期,影响了采购效率。另外,一些缺乏诚信的供应商,为了应对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报价)的规定,会与其他代理商形成默契,共同参与,以高出市场平均价较多的报价进行投标,导致出现政府采购中标价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增加了采购成本,加大了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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