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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IT采购的变相“排外主义”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5-15 22:05:3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崔建才

三、防范以“服务网点”为名变相“排外”的根本措施

1、采购监管部门要明确“认定”采购人对外地供应商提出的要有“服务网点”的要求属于“排外”条款,并采取切实措施遏止其滋生和蔓延。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采购人经常提出的,对这些条件和要求,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基本都是合情合理的,如,采购人为了确保其采购项目的后续服务有保障,就对供应商提出了在采购人所在地要有“服务网点”的资格要求,而在“采购地”没有“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则就被排除在外,就不能参与采购人的采购活动;但,这一条件要求对供应商来说,则就是一种歧视性的条款,因为采购人强调要有“服务网点”的目的和宗旨,也只是为了能够及时得到售后服务,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有许多保障性措施可供选择,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有“服务网点”也只是其中的途径之一,有“网点”固然能及时得到售后服务,而如果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没有服务网点,则供应商也未必就不能提供及时高效的售后服务,这是很好理解的,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供应商看来,强求他们一定要在采购人的所在地设有“服务网点”,这个资格条件就是一种变相的排外条款,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要求。这样,采购人和供应商就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这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生得非常普遍,但,究竟是否具有歧视性?是否具有排外性?有关权威部门必须要主动作出明确的“判断”,有理的要让供应商接受,无理的要让采购人放弃,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采购人合理地确定其对供应商的特殊资格条件,而不至于在不知不觉中提出或误用了不规范的资格要求。

2、对采购人“确实”需要供应商在当地要有“售后服务网点”的,事前必须要报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备案,以从源头上防范采购人擅自对外地供应商“设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此,不少的采购人都在其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资格条件,但,这些由采购人“单方面”提出的条件或要求,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对内、外供应商构成歧视性待遇等等,就必须要进行事前“审查”,否则,一旦让各种性质的“霸王”条款或不合理的资格条件“窜入”了政府采购市场,势必会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坏政府采购形象。对此,我们必须作出规定,凡是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资格条件超出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五条最具体的资格条款范围的,就必须要在采购之前报送给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必要时还必须要进行“公示”,甚至于举行“听证”,只有这样从源头上进行审核把关,才能确保采购人自主确定的供应商的特殊资格条件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公平合理,而不至于成为变相排外的借口。

3、要严厉打击各种变相利用“服务网点”为借口的欺外、排外行为,以进一步规范和公平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条件,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寻找借口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是一条约束和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的法律规定,任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得违反或变通,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七十一条四款中就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处罚制裁措施,并明确规定,对制造这种差别待遇或歧视性行为的采购人等,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此,我们必须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变相欺外、排外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只有这样依法治理政府采购市场,才能将法律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也才能切实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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