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少的IT产品在众多领域里都已得到了普及,可由于不少的使用者缺乏IT方面的基础知识,从而“担心”IT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不及时,因而在采购IT产品时,就明确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以下简称“采购地”)要有“售后服务网点”。对此要求,笔者认为是一种变相的“排外主义”思想。
一、以在“采购地”要有“服务网点”为名变相“排外”的现象不可忽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地方的采购人在其采购IT系列产品时,有的在其公告中就大明大白地注明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要设有“服务网点”,有的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就对那些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加分”,甚至于有的就直接让其优先中标等等。对此,不少的外地供应商“苦不堪言”,因为有不少的IT供应商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集中设置其服务网点建设的,有的虽在一个地区设立“服务网点”,但可随时向附近几个地区同时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对此,他们认为,将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服务网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不够现实的,这种条款就是变相保护当地供应商的具体表现,其结果,不仅会削弱采购竞争力,也会对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构成一种挑战。从我们实际收集到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其中标商几乎百分之百的是当地的供应商,而没有一个是外地的供应商,这种现象必须要引起各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以免这种变相的地方封锁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二、要求外地供应商在“采购地”要有“服务网点”是一种典型的“排外、欺外”行为
1、对采购人来说,只要能及时得到IT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而对IT供应商在采购地是否设有“服务网点”就没有考虑的必要。任何商品不但有一个寿命极限期,而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都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IT产品,这就使得不少的采购人要求其商品的供应商能在当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以便能在采购项目发生一些意外的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维修或服务,这是任何一个采购人都具有的正常的消费心理,也是采购人正当的消费权益,对此要求,供应商应当予以满足,而至于供应商究竟是采取何种途径或方式来兑现这方面的承诺措施,那是供应商根据自己情况要考虑的事,是在每一个地区都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还是在附近的几个地区集中设置服务网点,还是采取其他形式的服务等等,只要能达到其及时履行服务承诺的目的就行,采购人无需直接干预或作出特殊的要求。而事实上,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也只是众多服务形式中的一种,采购人只要能达到其“维权”的目的,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去考虑供应商满足其需求的具体手段或途径。因此,如果采购人一定要求供应商在其当地要有售后服务网点,那就是一种无理要求,从性质上看,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资格条款。
2、从客观上来说,强求IT供应商或投标人在各地都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也是一个不现实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浪潮中,特别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来,任何供应商都可以自由进入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可以公平地进行投标竞争,而如果每个地区的采购人都要求供应商在他们的所在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把“供应商”在“采购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作为其选择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这对绝大部分供应商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的财力、物力、人力在全国各地组建这套庞大的售后服务网点,也绝对没有必要,他们对其售后服务的履行方式也是要考虑其“成本效应”的,对设立服务点成本高的,可采取委托他人代理服务,或者在发生服务需求时专程上门服务等,搞企业经营就是要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因此,采购人的这种要求是不够现实的,也超越了绝大部分外地供应商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这种“无理”的要求,也很容易被有些地方用来为其地方保护提供或寻找借口,从而又直接抑制了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3、要求IT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与要求供应商设立“服务网点”是两个有本质区别的要求。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要求IT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采购人从保障自己消费权益的角度上提出的,供应商满足不了这项要求,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然不愿意向其采购相应的商品;而要求供应商要在当地要有“服务网点”,则是采购人从“方便”维护其正当权益的角度上作出的,只是一种“方便”性的要求,与自己权益的保障没有直接关系,如,有的供应商虽在“采购地”没有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但,他们非常诚实守信,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那怕是一个电话,也会从“外地”赶来或通过其他有效的途径及时为采购人服务好,而与此相反,有的供应商虽在“采购地”设有服务网点,但却丧失诚信,服务不积极,对采购人的正当要求也不能及时、全面地解决,那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还是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提供“售后服务”与设立“服务网点”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希望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就并不一定要强求其通过设立“服务网点”来实现。
4、将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服务网点”作为一项资格条件,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而有些地方以及时得到售后服务为由,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要有服务网点,并将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之一,我们从中就不难看出,这是变相设置供应商资格门槛的“借口”,因而就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