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特别是在县一级,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经常以某些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好、评审技能高等为由,擅自“指定”专家直接参与他们的采购评审活动,对此情形,笔者认为非常不妥。
一、直接“指定”专家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容易产生很多弊端
1、直接“指定”专家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可能会导致这些专家“摆脱”不了少数工作人员的“摆布”,从而使他们难以发挥出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大家都知道,无论采取何种政府采购方式,一般都要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并由专家评审小组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如果“过”不了专家评审“关”,就甭想成为中标候选人,更谈不上“中标”了,因此,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能否充分发挥其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就非常重要。而如果让集中采购机构的少数工作人员擅自“指定”专家直接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就会使得这些工作人员与专家之间的“关系”更加“亲近”,从而使得“被指定”的专家在某些采购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面前,不好拒绝其“私下拜托”的意见或建议,或就“摆脱”不了他们的暗中授意甚至于指使等,进而就会造成评审专家丧失了独立的评审能力。
2、直接“指定”专家参与采购评审活动,不利于锻炼和提高整个专家队伍的业务技能和素质水平。我们知道,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一般都是在职的工作人员,或是一些离退休的老同志,评审工作则是他们的一项“兼职”行为,因而钻研理论、学习业务的动力不大,精力也不足,同时,其专家资格的认定,基本也都是以理论上的资格和学历上的要求等等为条件的,有的是通过理论考试选进“专家库”的,而其实际评审能力则很少述及,因此,评审专家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提高就必须要借助于实际的评审活动,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业务中,直接“指定”专家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则就会使不少的专家没有机会参与实际评审工作,从而就缺乏实践评审工作经验,这明显不利于他们评审技能的进一步提高。据某地一些在“库”的专家反映,他们虽然是通过种种资格测试而进入“专家库”,但一年多来,却从未有机会参加过实际评审活动,个中原因之一就是在这些地方的采购评审活动中就存在着这种“指定”专家的不良现象。
3、直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即使没有发生任何舞弊行为,也容易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选用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核心操作环节,不仅投标人、采购人在时刻关注这一操作环节,社会上的各有关方面,也会把眼光“聚焦”在这一评审活动中,因而,对标书进行评审的任何“细节”性工作都是人们评议和监督的热点话题,都是影响政府采购形象的重要因素,更何况“指定”专家行为,本身就已在专家的使用上变相地形成了一种“歧视性”的观点,因而,就免不了会引起一些人的误解,特别对少数没有中标而素质又不高的投标人来说,他们就有可能以此为“借口”,进行无中生有地造谣,以诋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从而就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4、直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也容易“影响”其他在“库”专家的积极性。我们知道,凡是能进入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同志,一般都具有独立的评审能力,更具有某些方面的技能特长,都能参与和胜任相应的采购评审工作。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或少数工作人员通过直接“指定”专家的方式选用其中的极少数评审专家,就会使得其他评审专家没有“机会”参与实际采购工作的评审活动,从而使他们成了聘而不用的“名誉”专家,而这种“挂名”的专家谁想干?因而,这种“指定”行为就会使其他专家产生一定的反感情绪,即使他们中能有少数人偶尔参与少数的采购评审活动,其积极性也是不会太高的,同样也会影响他们的评审工作。
二、直接“指定”专家参与采购评审活动也是一种违法行
应该说,只要是“专家库”里的合格专家,他们一般都是能够“胜任”相应专业或行业的评审工作的,虽然从客观上讲,这些评审专家在素质水平方面也是参差不齐的,但,这不能成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指定”专家的理由。在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同时,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这就充分说明,擅自指定采购评审专家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在该《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还对这种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制裁措施,明确规定:“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因此,“指定”专家行为从其性质上讲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就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家切不可渺视这一行为。
三、解决和防范直接“指定”专家问题的根本措施
1、要适时增补各行各业的评审专家,以保证专家库里的专家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政府采购项目是纷繁复杂的,同时,采购质量的要求也是严格的,这就使得不同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就需要有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而不能由其他行业的专家来代为评审,否则就可能会影响到评审工作质量,因此,适时增补各行各业的评审专家是适应不同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需要。
2、要把不能适应评审工作要求的专家清理出“专家库”,以保证专家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评审专家认为评审活动是他们的“兼职”工作,因而,不认真或怕得罪人,甚至于借机大搞暗箱操作的现象时常存在,对此,财政部门必须要定期对评审专家的“执业”质量进行抽审与复核,对明显不能胜任或不能承担评审职责的专家要开除出“库”,以达到促进评审专家自觉加强其自身素质建设的目的。
3、严厉打击各种擅自“指定”采购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中心等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法定的代理机构,理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为采购人、投标人或供应商作出遵纪守法的表率作用,否则就无法确保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更不能有效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对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这里提到的“指定”专家行为,就必须要给予严厉打击,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得网开一面,姑息迁就,否则就难以充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目的和宗旨。(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