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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制度与商业贿赂 政府采购制度与生俱来就是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诚信、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运作,控制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不公平行为。然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机制体制的不顺出现了容易被不法分子钻营的空子,商业贿赂行为乘虚而入了。比较严重是工程招标领域,由于工程招标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招标主体是赢利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诸如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对这些机构的监控形同虚设,政府采购完善的监控体系被排斥在外,就出现了招投标代理机构随意定标现象,甚至在电视剧中出现市长书记定标现象,这不是虚构,而是现实生活在文艺作品中的真实再现。工程招标出现或明或暗的商业贿赂行为与招标体制有密切有关。政府采购法在工程招标方面为什么就失去了效应,归根结底是中央层的部门利益作祟,国家没有下大力气进行改革,流下了商业贿赂的隐患,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才给了商业贿赂的可乘之机,我们的法律、政策法规的制定者,财政、计划与建设部门的领导,政府采购、招投标一线官员与工作人员可能或多或少地已就政府采购制度献言献策,包括笔者也用了这枝拙笔进行了全方位的呼吁,然而实际效果至今还没有体现出来,这不能不叫人担忧。政府采购制度缺乏标准化的手段,致使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与归属标准不一,采购市场并列,出现招投标机构、中介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采管分离没有统一标准与模式,概念模糊。即使采管分离后的职能也划分不明,没有步调一致的监管模式,这些现象背后就是混乱的采购秩序,也留下了众多的商业贿赂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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