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采购论坛 > 阅读文章 |
二、预防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措施 控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对相关权力进行合法合理的重新分配。一项事业,一部法律假如还有被人利用、有贿赂行为发生的空间,说明制度建设上有漏洞,相关权力分配不合理,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2003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行为,对供应商投标履约过程控制较为严肃,确实起到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渐渐发现,法律条款中对采购人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权力控制要么就是走向概念化,要么就是根本没有考虑到深层次的漏洞。对采购人指定品牌行为,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涉及到领导批示、有监管部门审核盖章认可时,集中采购机构的“否决权”就显得苍白无力。目前采购人拥有的特权还有方案制定、验收、实际付款等权力,这些权力还不受任何监督。因此要探索对采购人行为控制渠道与方式,既给采购人一定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控制范围内,也要给采购中心一定量的介入、控制权,建立针对领导人不良批示的拒绝机制,当然这要有主要领导授权才行。法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越权操作政府采购事宜,统包统揽政府采购工作,又有谁来指正,权力执行变成了“喜怒无常”时由谁来控制。从权力运用上来说,这点很类似于谁来监督纪委这个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从反腐败、堵塞商业贿赂源头角度来说,要对影响政府采购具有决定性权力行为进行控制,真正把一些权力放到集中采购机构,再由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核,发现违规时责令改正,真正找到监督平台与对象,这样才能理顺工作机制。 制度控制腐败,切断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政府采购事业在国内是新生力量,再加上一些源头性的工作尚未理顺,规范起来有难度,容易被不法分子乘虚而入。采购法与招投标法衔接关系、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职能重叠问题、统一监管问题、集中采购目录权威性维护问题等等很多体制上的东西尚未规范到位。从反腐败,反贿赂角度上来说,许多超前的制度有待探索,只有制度规范了,才能控制主观权力的肆意而为,人言代表的权力要控制在制度之下,政府采购当时人与监管机构都要有制度来规范各自的工作。可以进行如下几项制度探索:1、廉政准入制度。让供应商在进入当地地政府采购市场时进行廉政方面的承诺,承诺不向采购人与采购机构进行商业贿赂,从思想上予以警醒,此项制度可以结合供应商资格审查同时进行,由纪委发放廉政准入通知书后,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当地采购市场投标。2、建立行贿“黑名单”网络体系。此项工作应有检察院统抓,主要目的是控制以钱权交易为特征的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法院生效判定成犯罪的个人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建立网络查询系统,有利于预防同类犯罪发生。我们知道,有过行贿犯罪经历的人很可能再到招标采购单位去找突破口,“黑名单”公开以后,招标采购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在当前社会交往缺乏信用体系的背景下,这样的查询系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帮助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人作出客观的评价,有利于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3、建立好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权力进行全方位控制。权力不受控制与监督就有寻租风险,行权者就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对象,因此,政府采购各个环节权力控制一定要结合采购程序作出科学细致的分工,避免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事务时一竿子插到底,政府采购的所有执行权要真正回归给集中采购机构,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再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权进行监管检查,形成监管平台。当然采管分离后,两部门的具体职能分工,国家尚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只能结合防止商业贿赂要求对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为先期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切断腐败滋生的土壤。 对受贿者进行严肃处理,堵塞接受渠道。预防商业贿赂不仅要对行贿者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受贿者更应严格执法,决不姑息养奸。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大搞金钱交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冲击诚信体系,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受贿者一定要严查到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探索“受贿行为处罚条理”制度,明确规定受贿范围等级,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结合这次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活动,让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所有人员进行公开承诺,震慑与教育并举,把商业贿赂挡在门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