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今年初,某市农业局要采购一套综合业务网络管理系统,金额在260万左右。采购计划由采购办下达给采购中心采取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但上面有位领导发话,“如果公开招标,范围也太广了吧。不如锁定几家,发邀请函过去算了。”并且还暗示了某IT供应商的名字。采购中心揣摩“领导暗示”,决定改为邀请招标。最后,共有五家单位被列入了邀请之列。除了领导提到的那两家,还有一家国外知名公司和两家国内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采购中心拟定好招标文件发出了出去,很快收到了五家公司的积极反馈。几天之内,五家公司人马到齐。接下来就是开标、唱标、评标。采购中心组建的评估小组一共邀请到了16位专家,都是业内资深人士。
招标的结果有些出乎意料,领导提到的那两家名落孙山,最终中标的是那家国外知名公司。领导对这一结果倒没多大疑义,但是另外四家参与竞标的IT供应商却不干了,有人说这里面有黑幕,在大家的产品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最后中标的这家公司开价是最高的,为什么偏偏会选它?有人说中标的公司财大气粗,收买了部分专家。最后,有一家供应商甚至扬言要起诉。
点评:
1、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不能说改就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级政府每年都根据自己的采购量大小,确定本省或本地区的公开招标限额,本文的采购项目金额为260万元,肯定符合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能因某个领导暗示就随意改变招标方式,这是违法行为。如需采购其它招标方式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起码也要由当地财政局主管政府采购领导批准才可以改变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不能说改就改,这是个很严肃的事情。
2、邀请招标的项目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项目都可采用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从本案中的项目是网络管理系统项目,各地从事网络工程的供应商很多,可见该项目不属于邀请招标之列,另外该项目的资金额度对供应商足够产生吸引力,可以想象竞争比较充分,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不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3、即便是邀请招标也必须按邀请招标程序进行
邀请招标的程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网上发布公告,要求感兴趣的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到采购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供应商作为本次的邀请招标对象,注意是“随机”抽取,第二种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以邀请对象。一般如果采购人不太急采取第一种随机抽取较公平。
4、招标文件是投标和专家评审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大家通常叫标书)编写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招标结果如何。采购需求落实的是否详细、无误,招标文件编制的是否科学、合理,技术规格是否准确、清楚,技术参数是否有倾向性,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评标结果。假设说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打分法,那么价格分占多大比例?如果占到45—60%,那么该项目的评标是以价格为主,如果价格分占到30—45%。那么该项目是以技术质量或服务等其它为主。该项目最终是以最高价中标,可见招标文件中价格分权重分不高,而是技术规格等其它权重分会较高。案例中最终中标者是价格最高的外国公司,我想问题不是出在评审专家身上,而是出在招标文件上,专家可能都是好专家,招标文件编制得不好,投标人无法按照招标文件写出好的投标书,评审专家也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出质优价廉的好产品和优秀供应商。所以,科学合理的编制招标文件是全部招标项目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