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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供应商谁之过?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4-25 20:45:3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

案例背景:

2004年6月1日某供应商反映,某采购中心5月28日的网上询价网络工程采购中存在问题,其中有一台服务器售价低于10万元是不可能的,而中标方报价只有4.5万元。根据这一线索,该中心安排了回访小组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一个十分有趣但又能充分说明网上询价采购存在问题的现象:本次询价采购共有七家供应商参与竞标报价,共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共三家:他们是:某某电脑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报价时间分别是:2004-05-27  16:35,2004-05-27  16:14,2004-05-27   16:40;时间相差不超过半个小时。三家报价金额分别是:299810元,299650元,306550元。而且三家经营地址都在某某科技城统一楼层;第二梯队是:某某资讯网络有限公司、某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时间分别是:2004-05-28 10:29,2004-05-28 10:22, 2004-05-28 10:26,三家报价时间之差4至7分钟,报价金额分别是:413700元,373178元,407020元。第三梯队是一家:某某自动化办公室设备公司,报价时间是:2004-05-28 10:28分,报价金额为482870元。

按照网上最低价中标原则,自然是报价为299650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但是其它供应商反映该服务器IBMX365-8862-5RX最低售价需10万元,那么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只有4.5万元,相差如此之大,供应商不可能做赔本买卖,那么他用什么招法解决这一问题呢?唯一的办法是提供水货或用其它品牌代替,那么采购人在验收时能同意吗?可以推断,如果同意就可以证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在招标前就就有串通之嫌疑,否则是不可能同意换成其大型号的。

为了弄清楚这一事实,中心只有等采购人验收后再组织专家上门检查,方可见分晓。7月6日,采购人交给采购中心一份验收报告,报告的验收内容为中标时的货物数量和品牌,验收完毕。项目负责人周某某、史某某在验收报告书上签了字。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上签了字。

7月7日,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一位服务器专家,同时中心还邀请了IBM总部和负责质量维修(蓝快)的代表参加,中心一名领导和两位工作人员共六人组成检查小组,以回访为名来到采购人单位,对所采购货物进行检验。为使问题弄清楚起见,未暴露中心领导和专家身份。

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全部未拆箱,证明并未进行实质上的验收。检查小组让采购人当场打开包装按合同检查,结果发现此次所购的设备大部分都被进行了调换,而且采购人都知道此事,并承认同意了这种调换。调换的设备是:(1)原服务器IBMX365-8862-5RX(其他供应商反映的那台)更换为两台服务器,型号为:IBM8647ILC、 IBM8862IRX(IBM总部人讲此两种型号的机器已停产了),(2)原一台IBM T系列2773-GEC标配笔记本,调换为两台笔记本:IBMR40 和三星X05,(3)原4台方正商棋调换为4台卓越传奇(并且无任何保修卡)。

当调查小组问采购人为什么调换时,采购人回答很简单,:“我们不知道不允许调换。对不起没事先和采购中心打招呼”。事后问供应上时,供应商回答:“采购人让调换的,我们不换不行,只要我们赚钱怎么换都行”。

案例点评:

一、供应商有互相串通之嫌疑。由于网上询价采购要求最报价供应商最低三家(含三家)以上,所以供应商完全可能互相串通,三家联合,压低价格,中标后利益共享。从案例中几家报价时间来分析,前两个梯队中的报价时间相隔只有几分钟,显然不是巧合,而是几家研究同时在一起报的价,从价格上分析,价格之间也只差几百元;从工作地点分析,后来调查知几家公司都在同一商场同一楼层经营,多年共事完全可能互相达成共识。

二、供应商高报低配。近年来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除采取互相串通来压低价格以外,还有一个就是故意提高配置,允许某供应商以低阶中标,供货时配置恢复正常;或者采购人按正常落实需求,但是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报出,供货时则低配、或以次充好,坑害国家和单位利益。

三、采购人和供应商暗中串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暗中串通,共同坑害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招标采购之前,已和供应商暗中相勾结,采购人在落实需求时故意提高设备配置,供应商则低于该配置价格报出,而其它不知情的供应商按所要求设备配置报出。按照网上采购低价中标原则,自然该供应商中标,但是,在供货时则不是招标时的配置,由于采购人已事先默许,所以在验收时不按合同验收。

四、采购人自己组织验收存在问题多。一是有的采购人责任心不强,交货验收只是核对件数、对货物进行粗略验收,了解相关技术参数就算完成交接;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改变合同内容,不按合同验收。目前采购人不按合同履约验收比较严重。从该案例中明显看出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已事先达成默契,货物没有开包即验收完毕,而且知道已调换了设备等。不但如此,采购人还在验收书上签字,并仍以原来招标时的货物数量品牌欺骗资金支付机构。这是明目张胆地弄虚作假。

五、采购机构没有参与履约验收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不确切,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也就是说采购人验收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都行,但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必须受采购人委托才能验收,而事实上采购人主动自愿委托采购中心验收的几乎没有,法律说“应当”没说“必须”,强调程度不同,所以采购执行机构在招标完成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就算完成了整个项目的操作程序。至于后期执行阶段,主要由用户和供应商按照合同协商进行。二是对采购执行机构来说,既然采购人不委托,采购执行加工也没有强制性责任和义务去进行组织验收。加之一般采购执行机构人员都较少,事务多,又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能力和条件介入专业设备或者工程类验收,三是验收工作责任大,搞不好费力不讨好。谁验收谁有责任,聘请外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所给费用和承担责任不成比例,人家不愿意干,如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费用又很高。

六、采购机构应该组织履约验收。按照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德验收”。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都由采购人自己来完成,不用说网上询价采购,就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政府采购都由采购人自己验收。各地采购机构基本未参与。鉴于目前采购人自己验收存在诸多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由专家参加的履约验收。上海市和黑龙江省出台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值得借鉴:《上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明确指出:“属于集中方式的,由采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可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和其他有些省市的履约验收时按合同限额规定由谁来验收,50万元以下由采购人组织验收,50万——200万元由采购人成立由采购单位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大于200万项目有采购中心组织验收。我个人认为,按合同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组织验收的机构较好,较大金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较小金额由采购人自己组织验收,但必须由专家参与。这样既解决了全部项目由采购中心验收工作量大的问题,又解决了较大项目不应由采购人自己验收的问题。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发现在履约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坚决处理。按照采购法规定,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这样可以遏制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在履约验收中存在的腐败行为。

七、应加强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管理。对采购人的管理,首先应以教育为主,采购代理机构应经常举办一些培训班,让采访人更多的了解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更好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高效率,严格按规定办,少犯错误。另外,一些采购人的做法不一定代表单位,其所在单位的领导并不一定知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采购人的管理力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用教育、批评、曝光、处罚等措施。如有腐败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供应商的管理更要加大力度。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该案例中的服务器本来至少售价10万元,但是却只报4.5万元,然后在换成其他品牌产品。同时再把余额摊到如软件等其它不宜知道确切价格的项目中。这种行为属于弄虚做假获取中标,应当废标。如果供应商认为是在履行合同中采购人要求调换的,不调换不行。笔者认为那也不应同意采购人的无理要求,供应商一定要学会维权。同时,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供应商的管理力度,对在政府采购中违规的供应商要进行处罚,要上黑名单,在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者停止政府采购业务1-3年。(刘清恩)


责任编辑:爱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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