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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第448期第3版刊登了作者戈新美的《四种方法各有千秋》一文,感觉写得不错,文章从理论上提供了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各种计算方法,但似乎没有提供什么情况该使用什么方法的问题。笔者根据操作实践中的体会,也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方法不同,得到的结果自然不同,但不管怎么样,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前明确,不能在开标后再做出选择。因为在已经知道各供应商投标价的情况下选择计算办法,不可避免会产生倾向性。文章用数据说明了选择不同的方法,得到的结果相差悬殊。但到底该选择哪种方法,确实大有讲究。笔者主要负责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工作,经常使用的是:最低报价法和平均报价法。
最低报价法
对项目中硬件和商用软件占较大比重的,一般选择最低报价法,但计算比较简单,具体是:某投标人的价格分=有效标最低价÷投标价×价格部分权重。理由是:因为项目中硬件和商用软件所占比重较大,而这部分内容技术含量较低,且价格相对透明、公开,故我们对价格因素考虑比较多,或者说,我们认为价格比较重要。
平均报价法
对项目中应用软件所占比重比较大或者集成工作量较大的项目一般选择全体平均报价法。使用全体平均报价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是要有比较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般不少于6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少于6家时,选择折扣平均报价法或最低报价法计算价格分;第二建议使用双向扣分法,且扣分标准不同,如每高一个百分点扣“权重×1%”分,如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权重×0.5%”分。理由是:在投标人较少的情况下,全体平均报价的参照物可信度较低;再有就是既然认为平均报价是可信的,当然应该双向扣分;扣分标准不同是考虑对报价高者,相应该处罚重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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