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商业贿赂法》施行后不久,迎来了“两会”的胜利召开,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彻底整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六大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资深政协委员指出,供应商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始作俑者,其为了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千方百计拉拢干部,从而增大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性,使以往分散的腐败变成“掌权人”的集中腐败,集中腐败的危害很大,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增加政府采购成本,也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
一、“商业贿赂”攻击的要害部位
供应商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达到谋求自身利益的目的,在其利益实现过程中,一方面牺牲了公平公正的采购秩序,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构人员及采购人等握有监管权、代理权、采购权的“掌权者”陷入集中腐败泥潭。有案为证,《扬子晚报》2006年3月9日A3版披露,2004年9月,苏州市进行药品政府采购,上海一家医药保健公司在这次招标中落标。在得知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郑大水在增补药品招标联席会议上有发言权后,该公司一名业务代表随即打电话给郑大水并上门拜访,临走前将一个装有1万元的大信封放在桌上。在郑的协助下,该公司的药品顺利进入了增补名单。“商业贿赂”攻击的目标和部位可谓无孔不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采购人角度分析,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始终是“主角”,从最初采购需求的拟定到采购结果确定再到货物验收环节,采购人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可见其握有的权力之大,即便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也如此,采购人乃是“商业贿赂”首要攻击目标,攻击的要害部位有:
1、采购需求和特殊资格条件的拟定。买什么样的产品,要求供应商具备何种特殊资格,采购人说了算,供应商便以丰厚的“回扣”相许搞定一些意志薄弱的经办人,拜倒在金钱脚下的采购人员便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指定采购某种品牌某种型号产品,在特殊资格条件设定上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
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一些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排序表上位次
靠后的“替补队员”图谋反败为胜,不惜重金砸向掌握实权的核心人物如案例中提及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郑大水,往往会收到“意外惊喜”。
3、货物验收、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采购人在接受供应商的“商业贿赂”后很会替供应商“着眼”而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验收马虎,偷梁换柱,以劣充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服务“缩水”,付款提前,分期变成一次性,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4、违约责任的追究。通常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不能履约或履约不当而出现违约情形,违约方将被追究责任,但在政府采购领域追究违约责任的事件并不多,从中我们可以猜想“商业贿赂”的能量有多大。
5、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虽不能以专家身份出现在评标现场,但其毕竟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组成人员,其行为会对其它评委造成误导,或直接授意以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结论,影响力是相当大的, “聪明”的供应商自然不会忘记。
(二)从监管机构角度分析,监管机构是采购活动的“裁判员”,不良供应商总是觊瑜监管人员手中紧握的“裁判权”,盘算着如何为己所用,并使之成为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伞”,因而也是“商业贿赂”攻击的重要目标,攻击的要害部位有:
6、采购方式审批。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方式很有研究,它们很看重监管机构手中的非招标方式审批权,将本该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活动”成非招标方式,它们认为最理想的是单一来源方式,从而造成有限竞争、虚假竞争、没有竞争的格局。
7、供应商投诉处理。依法做好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维护采购秩序的必要手段,一些“理亏”的供应商害怕受到经济处罚和被曝光出丑,于是便本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念头贿赂案件处理人员,一些见钱眼开、惟利是图的人在收受他人“好处”后极可能颠倒是非,作出有利于贿赂的处理决定。
8、现场监督。监管机构在招标采购现场的监督人员对整个开标、评标情况可谓了如指掌,由于身份特殊,监管人员可以进出开标、评标室,“深入了解”重要信息,接受供应商贿赂的监管人员便利用工作之便向外界通风报信,甚至向评委们“打招呼”,授意或要挟评委作出错误的评审结论。
9、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进行,一旦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与采购当事人串通一气,则专家抽取过程的公正性很难保证,该回避的不回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