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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四个环节” 强化资金监管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3-9 15:36:48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

政府采购资金是采购单位各项事业发展的源泉,是采购项目实施的可靠保证,是广大供应商合法利益的根本保障。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实现以“规范、效率“为中心,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稳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益的工作目标,就得把住政府采购资金的“脉搏”,围绕政府采购资金流程这根主线,紧扣“四个环节”,强化有效监管:

一、跟进出发点,强化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资金的可靠保证,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因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须把好严格审查关:一是审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一体性。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设计预算表样,统一编报口径,统一审查预算草案,统一预算批复时间,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项目及标准、资金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采购,从而刚性地约束政府采购行为。二是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的全面性与完整性。看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检查各预算单位是否将公共支出项目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预算;在资金上是否统筹了单位财力,应既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也包括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担保资金等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等;在采购项目上是否包括了所有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在采购行为上是否囊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这样,真正将统筹财力与细化采购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将资金预算与采购预算完整地统一起来,切忌“假、大、空”,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盯紧衔接点,监督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活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最初环节和关键环节。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应把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保障原则,坚持“先预算后计划”、“先资金到位后采购”的管理理念,首先由财政部门各相关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把关资金来源,归集到位采购资金,然后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逐项审核,再批准政府采购计划,核定具体的采购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一要把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全面性,具体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确保采购单位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计划。二要把握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类的采购项目,集中申报采购计划,不能重复报批,确保采购项目顺利、高效的实施,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提高采购计划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三要把握采购计划的约束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性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只有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才能下达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真正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计划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办不予审批采购计划,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有效地保障采购资金,克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

三、找准切入点,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书面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价格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头,把好履约验收关,以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使合同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一是严把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时间是否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是否是就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是否具有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条款;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追加补充合同是否在法定的限额之内;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等,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严把验收质量关。严格验收程序,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联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四、监控终结点,把好资金结算“闸口”。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是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的最终环节,是政府采购“阳光操作”的真实体现。所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资金源头控制,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合格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是审核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付款申请书等是否齐备。二是审核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是否吻合。三是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文件审核无误后,通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直接付款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减少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缩短付款时间,简化办事程序,有效维护中标成交商的合法利益。对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项目资金坚决不予支付,从源头上把住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杜绝“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真正地展示政府采购的“阳光”魅力。(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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