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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之所以享誉“阳光下的交易”,是因为它真实地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是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处于飞速发展的新阶段,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有效地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促进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是当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现状: 1、规避招标。尽管《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了三年,一些部门或单位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依然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升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高度来认识它的重要性、必要性。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是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平竞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而斩断了各采购单位自行随意采购、大肆收受或索要“回扣”、“手续费”的黑手,堵塞了公共财政支出的漏洞。因此,各采购单位受自身利益驱动,以种种理由逃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管,有的以行业垂直统一管理为托辞;有的以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费用增大、成本提高为借口;有的甚至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是财政部门要“统包统揽”,“夺权”乃至“抢钱”;有的置《政府采购法》于不顾,自以为拥有招标“发球权”,将该公开招投标采购项目变为邀请招标,将应该邀请招标的改为直接发包,搞“暗箱操作”;有的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限额标准,规避招标,形成了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与各采购单位“各唱各的调,各司各的号”的混乱局面。 2、串标围标。显而易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结果是由评审专家把关的,加之评标办法倚重于低价中标原则,致使中标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标报价。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绕着投标报价,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供应商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大做文章。有些采购单位直接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审查标底、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介入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还是“司令员”,造成身份不明,利益不清;有的采购单位以节约资金为由,简化公开招标应有程序,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人为设置“门槛”,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使采购活动明显失去公平竞争性。更有甚者,为逃避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管,在开标之前,招标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就已串通一气,或投标供应商之间“同一个鼻孔出气”,为占有足够的采购市场份额,便私下签订“君子协定”,一家投标,几家作陪,形成自高而低的“梯级投标报价”, 确保中标。有的甚至还打着其他投标人的牌子,租借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使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严重扰乱了公共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科学系统、综合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尚未建立起来。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水准高。由于各地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信息闭塞,渠道单一,加之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自身主观意识上对建立评审专家库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有的地方组建了评审专家库,但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致使科学系统、综合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起来,远远不能满足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需要。因而,在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时,由于评审专家库容量小,专家少,随机抽样选择余地非常有限,一些特殊行业的专家几乎没有,导致招标采购人按法定评标专家人数组织评标委员会时,捉襟见肘,“东拼西揍”,“赶鸭子上架”,既不利于评标工作,又不能充分地体现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而且评审专家没有通过定期系统的培训,政策法规不清,市场行情不熟,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高低不同,评标纪律约束不严,导致不能客观公正地评标,从而给招标采购单位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暗箱操作”和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以可乘之机。 4、招标代理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主要追求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中标价越高,中标服务费越高。这样,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直接结果,一方面招标代理公司得到超额利润,另一方面无形增大了政府采购成本,这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主旨背道而驰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单一,缺乏竞争机制,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违规操作,损害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行政干预过多。少数行政领导习惯于打招呼、批条子甚至下命令的方式,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招标,直接参与招标、评标、定标,或暗中指定入围投标人,强行圈定中标人,无形给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施加压力,设置阻力,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办陷身于“看着领导的意思办”的尴尬境地,无法介入监督执法,也就无法保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也就无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 6、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而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成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单边行动”、“一厢情愿”甚至是“孤军奋战”,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督职责,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不够健全,致使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给“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以滋生的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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