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断深入和迅猛发展,采购人的要求越来越复杂,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从而导致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有时就无法全面、规范地核算清楚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型采购业务,这就需要我们加以探讨、研究、完善。
一、需要规范核算的三项采购业务
1、对工程之类的“分期付款”采购业务而言,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采购人对财政部门为其直接预付给供应商的采购资金,是作支出核算,还是作债权资金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对一些金额较大,或交付使用期过长的采购项目,采取了越来越灵活多变的采购方式,其中使用得比较多的就是“分期付款”采购方式,而对这一“分期付款”采购业务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特别是在当前对采购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情况下,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核算方法。有的采购人在财政国库为其“分期”预付了采购资金时,就按有关核算规定,一边作财政拨款处理,一边作支出核算;有的采购人则认为,在国库拨款为其“分期”支付采购资金时,他们并没有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产项目,“分期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资金实质上是一种“预付”资金,因而在他们还没有收到采购资产时,就只能作为一项债权处理,因此,不少的采购人对其“分期”支付的采购资金在一边作财政拨款核算的同时,就一边作为债权资金核算。这样,对同样的政府采购业务就出现了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究竟是作支出处理妥当,还是作债权核算合理,还是采用其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核算,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明确一个统一的、规范性的核算意见。
2、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下,采购人对其赊购的实物资产,是否作资产入账?如果进行资产核算,由于还没有支付款项,是作负债处理,还是直接作“固定基金”入账?由于采购人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因而,不少的采购人对其暂时“赊购”的固定资产根本就没有进行会计核算;而有的采购人则认为,只要收到实物资产就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是由于自己还没有支付采购资金,因而在自己获得固定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同时,就必须要增加自己偿付采购资金的义务,即增加一项负债,因此,在将“赊购”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时,就同时作为一项负债入账;也有一些采购人认为,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入账的核算,根本就没有作为负债核算的规定,无论是现购的还是“赊购”的资产,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只能是在一边增加固定资产核算的同时,一边将其作为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核算。这样,在对“赊购”资产的会计核算上也出现了多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究竟那种核算方法更加合情合理,就要有关方面去统一规范了。
3、对采购人一手交款一手取货的采购业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也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点和弊端,同样也面临着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的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采购人购置固定资产的核算,规定要使用下面两组会计分录:
分录(1) 借: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等) A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A
分录(2) 借:固定资产 A
贷:固定基金 A
分析上述两组会计分录,从中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弊端:
弊端一:从购置固定资产的“付款”核算分录来看,既然是花钱购买固定资产,那么在制作会计核算分录时,就应该是在减少银行存款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的“付款”核算分录却是在减少银行存款的同时,增加费用或减少有关基金等,即规定使用上面分录(1),这就非常令人难以理解。
弊端二:从购置固定资产的“固定基金”核算分录来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固定基金核算,是按其所支付租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来划转的,即制作借记“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等”,贷记“固定基金”的会计分录;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购置”固定资产的固定基金核算,则不是按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渠道来划转的,而是采取与固定资产同时增加的办法来核算的,见上面分录(2)。这就从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上,造成了“购置”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固定基金核算原理不相一致的矛盾,这也令人不好理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