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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办法设置原则(上)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2-24 15:06:4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赵昌文

评分办法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手筋,是能否确定优秀供应商的关键因素,也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到目前为止,由于招标项目的千差万别,采购人要求门类繁多,在全国范围内一时也难以形成统一的评分办法范本,各地评分办法的设置都是因地因事因人而异。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认为评分办法的设置要求、主体、原则等框架性的内容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肤浅的探索,希望能有助于评分办法制作的规范化工作。
    评分办法设置主体、方式与要求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所需物品,在设计好项目技术方案、具体要求与达到的客观效果以后,采购执行机构就将据此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了。设置评分办法的主体应该是采购执行机构,不能由采购人一手操作,即使有些采购人提供粗略的评分办法,也应纳入采购执行机构评分办法序列之中,进行规范性修改,当然采购人可以事先提出许多有关评标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低价要求、技术性能与价格权重、价格所占总分比例等,采购机构在此基础上设计评分办法的具体条款,确定细项分值。同时我们知道,对于价格分比重法规有具体规定,设置时要符合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货物服务类价格分值范围,只能在有效范围内才能向采购人意愿进行适当调整。评分办法初稿要经采购单位经办人及其领导审核,要有领导签字认可的手续,最好要有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对评分内容的知情人要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保密工作对评标质量与工作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可能有些地方认为评分办法没有保密的必要,甚至在标书上要明确列出,固然达到了公开公正透明的效果,但不能排除有些供应商针对评分办法条款设置投标文件的嫌疑,弄虚作假风险陡增。对于一些供应商较少、且投标人相对区域集中的招标木来说,有可能存在串标的风险,增加了评标的难度与工作量。当然,即使公开了评分办法,也存在某些不可遇见的因素,各供应商所报品牌、价格、方案优劣、技术力量高低等关键内容只要没有泄密,各投标人之间还是不得而知的。评分办法的公布要根据具体情况量力而行,采购机构达不到一定实力的还是以保密性为好,保密是对供应商而言的,而真正的评标过程必须是在多方监督下进行的,不能以保密为幌子而作暗箱操作的事。为了避免干扰,评标现场封闭是必要的,武断地认为必须公开评标过程是外行话,也是不尊重政府采购规律的极端行为。至于评分办法事先是否要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假如在条件允许和有必要且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评分办法备案制是可行的,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干涉正常的政府采购行为,评分办法的设置是采购执行机构份内的事,任何机构和个人也不得干预,评标现场监督人员以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而提出废标决定,好象是非本职权限所能。为了使评分办法科学合理,评分办法的评估与论证是必要的,但保密性与公开论证又是矛盾,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值得采购机构认真研究。(待续)

责任编辑:爱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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