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在该《要点》的第一条就明确要求,“要从深度和广度上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重点是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在实际财政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服务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不少的财政资金被安排给了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对此,为有效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对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行为,也应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一、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经常出现的突出性问题
1、不能专款专用,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众所周知,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独立性很强,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且,其财务行为接受日常管理监督的机会也比较少,这就直接造成了少数非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某些专款不能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挪用和浪费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有些款项是拨给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或实施新技术开发的,而一旦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到了企业手中后,有的企业就将其用于日常的财务开支或挪用于其他方面了;有些财政资金是专项用于农村道路、路桥建设的,而一旦资金到了农村后,却被用于补发村干部工资福利或被改变了用途等等。据某县的统计资料显示,该县在2005年度,由财政直接安排专项用于农村道路和桥梁建设的资金就达826万元,而真正用于指定项目的也只有407万元,约占49.3%,不少的资金都被用于吃喝招待,以及其他非指定的项目上了,这就严重地丧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价值。
2、暗箱操作,腐败堕落等问题经常发生。正是由于非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特殊,特别是一些农村的村组、一些个体或私营企业单位等,再加之少数业主的道德素质不高,思想意识不够健康等,因而导致其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几乎就没有受到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对一些既有财政补助资金,又有单位自筹资金联合进行的“拼盘”采购项目,对非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操作起来简直就是自由采购,根本就顾及不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来说,更是制裁不到他们,因而,接受吃请和礼品、指定供应商、实施暗箱操作等等行为总是时有发生的,其结果,即使没有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也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更何况,这其中也时常有人被卷入了腐败堕落的泥潭,不但丧失了自己的前途,还破坏了美好的家庭。
3、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限,采购项目的质量不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在其收到财政资金并实施某些项目采购时,他们的采购过程并不象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那样严密、规范,经办人员的采购操作水平也不如政府采购机构里专业人员,采购活动也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约束,再加之采购资金又不是自己掏的腰包,因而,他们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就不太注重,对采购项目的质量也没有专业人士去严格把关或监管等等,因而常常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对这些现象,在一些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也常常有所曝光报道。如,一些农村中刚刚兴建的小桥、涵洞等,一场大雨过后,一旦遇到了水灾,有的桥基就会瘫塌,有的桥面就断裂等等,这就直接造成了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和损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