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使政府采购真正出效益,采购上规模,关键是抓好工程类政府采购。当前,如何正确地处理《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在具体的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门监督职能侧重不一。当前,财政性投资的监管部门较多。由于各自的职能不同,对监管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偏差。一些部门认为,只要招标在程序上合法了,是否合理并不重要;业主单位则认为在工程管理当中,只要不出质量问题,钱花多花少与己无关。但作为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当中不仅要求合法,而且要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体现政府采购应遵循的“质量最好、价格最忧”的原则,这就是财政在监管职能中所面临的突出矛盾。
二是招标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现行国家预算定额、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及发布的信息价,均与实际造价存在一定的差距,致使招投标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1)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为业主单位出谋划策,出现了业主单位想让谁中标谁就中标的现象; (2)围标、串标现象严重。目前招标推行的是工程量清单及低价中标的原则,甲方编制上限价,这种方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标方互相串标、互相得利,价格居高不下。最近我区两次工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报价均高于30%,最高达50%;(3)部分单位以种种借口,置法律于不顾,直接选定施工单位进行平方包干,或自行邀请招标单位(实则串标)实行平方包干。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是,实际结算价远远高于合同签定价,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三算”核算的弱化,造成了财致性开支的随意性。工程项目的“三算”,即概算、预算、竣工决算本应成倒三角,即决算小于预算,预算小于概算。这就体现了资金监管有序、有方,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但就目前财政投资的现状,由于时间仓促,设计文件未经反复论证,在施工过程中与实际存在差距,另外人为变动的因素较多,预算编制使造价也存在不科学等现象,使工程造价难以确定与控制,往往项目完工,出现决算数远远大于预算数、预算数大于概算数的情况,财政监管形同虚设。
四是对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认识不足。那种认为,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只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不需要政府采购监管的观点是错误的。
如何做好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呢?笔者认为,一是要正确认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二者的关系。工程招标投标制是通过公平竞争,以合理的竞争市场价选中各投标单位,政府采购必须依靠招投标来完成监管职能,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政府采购对项目从立项开始到资金支付完结全过程加以管理与控制,而招投标只对具备开标条件的每一单项工程在程序上进行监督,如项目法人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等,这些看作是项目的每一个点,而政府采购看作是将这些点有机联系起来的一根线,缺少任一环节,将会脱链,因而对资金管
理不利。二是科学编制好工程采购预算。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首先应由编好项目概算,在概算额度内通过设计招标,优化设计方案来降低造价成本,然后由专业机构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文件经财政审定作为采购预算资金安排数,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三是严格抓好招投标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关键是抓好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监理招标,这两个环节抓住了,对工程造价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否则事后监督都是徒劳的。一方面,财政应在众多的中介机构中,选择那些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并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通过招标竞争择优选择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为财政把好质量及资金控制关。四是把好采购资金直拨关。为了保证采购资金的安全运行,凡是经过采购招标的项目均应实行直拨,这样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资金被挤占挪用;二是避免随意突破造价,并有利于管理费成本的控制;三是由于低价中标,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供应商的利益不受侵害。(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