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对于 “低于成本竞争”的理解存在许多偏颇之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些人对低于成本竞争的认识模糊不清,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报价是否属于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许多争议。一些人认为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同行业社会平均成本是不正当竞争;也有些人认为报价不含税金是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如何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成本概念和包含范围认识模糊不清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如下:“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的 “成本” 是指本企业成本而不是同行业社会平均成本。首先,我国家经济政策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竞争是孪生子,经济竞争实质就是比企业生产成本、比管理、比生产技术、比产品质量、比销售价格。国家政策是鼓励和提倡经济竞争,竞争促使企业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竞争促使提高国家整体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管理水平、降低资源消耗,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增强国力。虽然国家鼓励竞争,但它是鼓励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竞争。即在不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前提下,销售商品进行竞争。在相同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谁的生产成本低、管理水平好、生产技术先进,谁的产品成本就低,谁的价格就能够低、谁就有竞争力。如果国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的成本是同行业社会平均成本,那么就无竞争可言,也不能促使企业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因此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该理解为不低于投标人或经营者的本企业成本,而不是同行业社会平均成本。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企业的成本,而不是同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的“成本”不含税金。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税金是指企业的主要税种即流转税和所得税(下同)。 首先,我们要了解成本的组成和成本范围的界定,大量资料显示成本中都不含有税金。下面从成本不同角度的定义进行探讨。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和销售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崔建民主编的《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实务》对成本作了大量论述,其中有“成本的实质是劳动消耗,是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和相当于工资那一部分活劳动所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明确指出成本中不含税金。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教材中解释:“在财务会计、经济学中有不同的成本概念,财务会计成本概念是:成本是指取得资产或劳务的支出。在自己生产的场合下,资产的取得成本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产品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管理成本,称为生产经营成本。《资本论》、《政治经济学》及《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等经济学著作中关于成本表述为,成本属于价值范畴。产品的价值包括三部分: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活劳动补偿的价值(V)、活劳动为社会创造的价值(M),成本是C+V部分,即生产产品所转移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和消耗活劳动需要补偿的价值,具体表现为产品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活劳动报酬的支出。” 活劳动为社会造的价值(M)中含税金,而成本中不含活劳动为社会创造的价值(M)。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著名经济学家许涤新主编的《现代厂长经理经营大全》中有如下叙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剩余部分是不包括在成本之内的,剩余部分:一是利润、二是税金。”即成本中不含税金和利润。
《企业财务通则》对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在成本开支的范围中不含税金。
其次,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建立了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在国际市场经常出现“倾销”纠纷,但“世界贸易组织”从不把无税价格销售商品列为倾销和不正当竞争,因为,在国际市场上的商品都是无税贸易。国内市场上无税价格的商品贸易也随处可见,我国为吸引外资,对“三资”企业给予了优厚的免税待遇,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免税待遇,这些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其生产的商品价格中均不含税,国家从不把其销售的无税价格商品列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见无税价格销售商品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理解为:生产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产品所转移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和消耗活劳动需要补偿的价值,具体表现低于本企业为产品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活劳动报酬的支出。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者(1)、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而不低于本企业成本进行贸易、投标等,属于正常经营。(2)、在经营过程中销售无税价格商品和投标无税报价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