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之际,不少地区都公布了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这本是件好事,可仔细一看,不少“集中采购目录”与几年前一样,都是“老面孔”,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将原文日期一改,重新印了一下。这样做是不对的。其不利影响至少有三:
一.影响政府采购信誉。众所周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这就说明,“集中采购目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和公布,而不应是固定的,更不应是几年不变,使其成为“老面孔”。这样做,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了一种极不好的印象,那就是当人们一看到这种“老面孔”的“集中采购目录”,就会听到,有人说政府采购是老样子,老一套,范围还是那么大,年年印这种“目录”,是形式主义,是一种浪费,不如不印好。显然,这种“老面孔”的“集中采购目录”,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二.影响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我们大家都知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从项目上具体明确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规章,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其包括的采购项目越多,则政府采购的范围就越广,政府采购规模也就会随之扩大。相反,其包括的采购项目固定不变,则政府采购的范围就只能局限在原来的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也就会受到直接影响。显而易见,要想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把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及时地调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中。这也是许多先进政府采购地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成功经验总结。
三.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策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都是先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拟订出草稿,然后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文件或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因此,一个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得是否合理、准确,直接反映了那个地区财政部门,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策水平和能力。由此也可以想象,一个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常年不变化,都是年复一年地更换日期予以公布,若长期下去,必然会安居现状,不思进取。这样做,不仅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还会直接影响自身政策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甚至,还会使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停滞不前,所以,我们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逐年调整和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千万不能把它变成“老面孔”。(易佩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