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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将招致法律的严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尚能承受,但是一提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违规供应商无不惊若寒蝉,被人们称作“黑名单”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供应商极具“杀伤力”和“威慑力”,因为一旦被“刷黑”,不但脸上挂不住,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生存危机。由于对违规供应商打击力度不够,真正列入不良记录的还不多,即使列入了,曝光率也很低,致使 “黑名单”的威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供应商为何如此蛮横? 某集中采购机构对一房屋维修工程实施公开招标,因是初涉工程采购,经办人员非常细心,在资格审查时,不但要求供应商出示单位的资质材料,而且要求法人代表的授权人出示项目经理证书,开标时邀请了纪检、检察、公证、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同志现场监督,有8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评委们在评审时发现其中3家可能存在串通投标迹象,这3家的服务承诺一模一样,连错别字均相同,报价非常接近,分别为26.1万元、26.15万元、26.12万元,明眼一看便知是串通,评委们一致认定其3家的投标文件无效,最终评审结果是报价为28万元的供应商为第一意向中标人。此结果一宣布,报价为26.1万元的供应商随即暴跳如雷,大呼不公平,破口大骂,并作动手打人状,在场的其他同志均好言相劝,却无济于事,此人猛拍桌子说:“串通投标又如何,大不了以后不参加你们采购中心的招标,我不稀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第二天集采机构刚刚将打好的中标通知书盖好章印,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原来其人是昨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代表,其人说: “为什么我们价格最低却不能中标?”言毕还未待集采机构解释,其人一把将中标通知书抢走并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向外狂奔,所有在场人员均被眼前一幕怔住了。 此案引发的思考:前后两“闹事”的供应商为何如此“强硬”,无理取闹,除了无知和短视之外,他们的潜意识里认为大不了以后不到政府采购中心投标,舍弃这块业务无所谓,采购中心不能拿他们怎么样,仍然可以堂而皇之地参加建设部门负责的招标业务。这说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不够,前述案例中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但仅停留在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法案件查处后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目前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知晓率不高,供应商因而有恃无恐;集中采购机构在工程采购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必须不等不靠,不推不让做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采购工作,从而使工程类供应商不敢在集采机构的“地盘”上“玩火”。 二、对供应商违法案件处理的几个特征 违规供应商不畏惧政府采购法律的威严,说明它们没有吃过法律的“苦头”,意味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查处供应商违法案件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执法刚性不足、害怕揭短露丑、信息封闭等问题十分突出。 一是从轻发落。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执法刚性不足,从轻发落较多,从全国来讲,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真刀真枪地曝光处理的并不多,即使处罚,大多课以小额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入采购活动、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供应商违法案例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来自不同方面的阻力,有的案例尚在调查中就已是“招呼”不断,执法者有一种势单力孤,如芒在背的感觉,案件的侦查、定性和处理被无形的外部力量所牵制,从而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使他们产生一种错觉:《政府采购法》是为招标采购单位制定的,政府采购执法者在无奈的同时让人觉得“无能”。 二是“家丑不外扬”。少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在其辖区内发生的供应商串标投标等违法案件往往会采取袒护的办法,他们认为一旦查处曝光了,监管部门也会觉得 “脸上无光”,因此他们不愿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揭供应商的短,露自己的丑,反而姑息、包庇违规者,结果更加放纵了违规供应商,致使不少严重违规的供应商未能得到及时查处,令利益受侵害的其他当事人“寒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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