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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零星IT项目采购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12-15 10:59:57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赵昌文

     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零星类IT招标项目,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上的缺陷,各预算单位需求计划随机而零乱,且完成时限叫人难以接受,基本上是即时需求,从汇总各单位需求信息上看,IT设备门类众多,给协议采购、不定品牌采购、集中询价采购等主流方式制造了莫大麻烦,也是最容易引起采购人不满。在如何应对零星工厂项目采购方面,各地也摸索出了一定经验,值得政府采购同仁借鉴。
    一、协议供货制解决时效性问题。协议供货制度是集中采购机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选定服务质量与价格水平较优的供应商,采用追踪管理、信息反馈、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后期管理,谋求商务信息的透明,从而满足采购人的及时需求。采购人有随即的购买需求时,可以通过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者政府采购集中机构提出申请,完善一系列管理手续后,即可以向协议供货商取货,时效性问题迎刃而解。此项制度实行初期广受赞誉,但随着执行深度与广度的提升,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是协议范围不能涵盖所有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所谓理论上的不定品牌采购是行不通的。采购人有权选定自己中意的品牌与型号,而协议定点所涉及范围有限,往往出现需求真空,还需要有别的采购方式进行补充。二是价格变动信息不对称。供应商的唯利是图情结不可能因为政府采购方式的变动而彻底改变,价格偏高、高于市场价、价格变动特别是下浮信息公布不及时,需求与规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管理难度大,对供应商的考核缺乏有力手段,理论与实践上都需要作出进一步探讨。三是难以避免的舞弊行为使圣洁的政府采购蒙羞。由于管理上的缺陷,缺乏监督手段,致使采购人与供应商面对面的交易行为被放纵,为双方达成私下交易创造了条件,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有所不及的问题很明显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四是瞬息万变的IT行情与相对固定的垄断期形成尖锐冲突,限定了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哪怕是短时间的垄断行为也会导致服务水平质量,采购人的满意度有所下降,协议制度短是短时间的垄断也是对别的供应商公平参与权利的剥夺,似显违背政府采购立法宗旨。
    二、询价采购部分解决突出的时效与价格问题。传统的询价采购方式,可以在法律界定范围内灵活操作,以书面询价为主,电子网络询价为发展方向,附以特殊情况下的电话询价方式,有效地解决了采购人需求无计划性、缺乏预算、需求急迫等问题。网络询价是新发展起来的信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能够第一时间反映价格变动情况,通过某些规则的约定,能使采购人最大限度地获得价格变动而带来的益处。弊端在于有些地区供应商素质不高,对网络报价缺乏操作能力,部分限制了其参与能力。书面询价能够以传统方式清晰快捷地传达采购人的需求信息,在供应商仅限定在本地范围情况下,最快二、三天时间就可以开标结束。一般情况下,由于询价采购的零星性,也限制了外地供应商的正常介入,主要原因可能是成本因素制约,集中在参标成本、运输成本、维护成本等方面,而本地供应商由于货源问题,也存在较大的后期成本,一旦没有外部供应商的介入,容易抬高中标价,就是采购人耿耿于怀的“质次价高”问题。询价采购类别也有讲究,有总包、部分总包、单项最低价三种方式。总包就是汇集一定时间段内所有采购需求,以一包形式完成不同项目的采购,中标供应商只有一家,使于履约和集中控制,但是由于各采购人所报项目类别很多,总包类别中有时会五花八门,往往包含扫描仪、数码相机、移动硬盘、路由器、一体机、交换机、录音笔、服务器、投影仪等等,且数量往往是一台或二台,每单位的需求量也有大有小。总包以后会出现二种情况:一是有能力投总包的供应商很少,不能达到法定三家投标数量;二是即使总包价格低,但难以保证所有的项目价格最低,说不准某采购人采购的某种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为此耿耿于怀,甚至怀疑政府采购制度。这里还有一句题外话,假如这些零星项目都实行不定品牌采购,试问如何定标,在这些零星的询价项目上花费太多的时间有没有必要,我们人为零星IT项目采购应该定品牌,从而满足采购人个性化需求,确保采购操作可行性,使得理论上空中楼阁式的发挥无立足之地。部分分包其实也有几种类型:一是按采购单位进行分类,二是按采购类别分类。前者依然部分存在供应商响应能力受限问题,后者设置初衷是想在类别上扩大规模,但也有事与愿违的时候,零星项目也许类别很多,而规模数量却极少,最少时就是一台,操作难度陡增。单项最低价中标也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采购方法,但无意中却部分解决了总包存在的问题。一是扩大了供应商参与范围,加深了公开竞争程度。供应商可以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灵活选择采购项目进行报价,提高中标概率,少做无效劳动。二是价格竞争激烈,中标结果低于市场价较为明显,采购人较为满意。三是采购人的项目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首先是单项报价投标人相对较多,有效三家投标数量一般会得到满足,且竞争充分,采购人获实利,其次是中标人相对分散,中标项目被分解,反而便于中标人及时组织货源,集中精力满足采购人的质量与服务要求。同时缺点也相伴而生:一是提高了采购成本。供需双方对等数量增多,某单位买三台不同型号电脑可能有三家供应商中标。合同要签订三份,采购机构要收三份合同以及后增加后期验收付款手续,工作量大量增加。二是降低了规模效应,有背法律精神。在分散基础上的再一次单项分散,交易导致供应商的恶性竞争,采购人的“唯利是图”,扭曲政府采购宗旨,降低公共政等功能也不利于供应商的做大做强。三是有弄虚作假的嫌疑。我们知道有些项目,如某品牌的复印机存在地区代理垄断现象,真正有投标权的只有一家,而实际报价时却出现三、四家,明显是供应商私下交易的结果,应付法律规定,抬高中标价格。

责任编辑:爱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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