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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解决单一来源、公开招标在公车采购方面遭遇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途径有三: 改革现行制度 改革现行制度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对控购制度的改革和对执法用车采购制度的改革。 仍保留控购管理的地方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控购审批不再指定品牌或采购人先参加政府采购,后办理控购手续。 具体两种办法:一是控购机构只控制小汽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不再审批汽车品牌,彻底解决由于控购审批而造成的指定品牌问题。二是控购机构先对采购人的小汽车编制、配备标准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控购规定的,由控购机构向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预先下达采购指标和配车标准。采购人先参加政府采购,然后再正式办理控购手续。如此一来,既对采购人实行了控购管理,又较好地解决了指定品牌问题。 对执法业务专用车采购改革有两种方案:一是对执法业务专用车资金分配方法进行改革。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标准、统一招标、统一发放、统一结算,改为省级主管部门只负责制定配备标准,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省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通过专款的形式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基层执法部门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二是对执法业务专用车计划报送方法进行改革。即,仍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但要求基层在上报计划时,只填报配备标准,不再填报配备车型、品牌,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后,再统一发放、统一结算。 协议供货唱大戏 将采购人配备标准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以解决指定品牌和采购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效率,避免重复招标或汽车制造厂重复投标问题的发生,由省级政府采购部门牵头,建立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由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并进一步确定汽车制造厂所生产各型号汽车的协议供货价格、市场价格调整后协议供货价格调整方法、协议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竞争性谈判效果不错 对达到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引入竞争机制。 由于小汽车具有内在的特殊性,采用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部分编写困难较大,技术条款制定的标准过高,容易超过采购预算、产生歧视性条款,还经常发生投标厂家不足三家的流标、废标现象;技术条款制定得较低时,档次较低的也参加投标,中标概率高采购人却不愿意接受。 此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就为最佳方案。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要求参加谈判的汽车制造厂或经销商三轮报价,有利于降低价格。从部分省、市实际操作情况看,公务用车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目前是汽车制造厂、采购人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 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由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直接与汽车制造厂或授权委托的经销商进行谈判。竞争性谈判中标原则是“以协议供货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提供优惠幅度较大的中标”。 笔者认为,批量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一般省级为20台以上、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市级为15台以上、150万元以上;县级为10台以上、100万元以上。(作者系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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