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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政府采购,问题其实很简单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11-7 11:08:39来源:国匙网作者:

 备受瞩目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一石激起千层浪。软件产业界、媒体界以及相关产业部门纷纷现身说法,将原本很简单的问题变得日益复杂。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

我们都在争论什么

《办法》出台后,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与“中国政府是否平衡内外双重压力”的话题上了,且在这两个问题上越陷越深。如果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简称《采购法》)与《办法》的条文稍加留心,就会发现问题并非目前讨论的这样复杂。严厉一点说,许多讨论并没有涉及到核心问题。

对于“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其实在《办法》里早已经明文规定了,第三章第十八条有明确界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是采购人在采购非本国软件时应当优先选择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本国软件位居第一采购序列,其次是非本国软件,因此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不可能超过本国软件而进入第一选择序列。很多人担心设立该项目有可能替代本国软件的位置的想法是多余的。既然如此,在继续争论这个名词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当然,也有专家如倪光南院士就严厉指出:“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这种划分不符合国际惯例”。但是,中国有太多的不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为中国并不能够独立地抛弃外国软件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中国需要他们。为了在技术上、人才上尽快缩短与这些巨头的差距,中国政府煞费苦心。如《办法》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供应商具备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拥有的非本国软件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这样划分的结果显然会将部分跨国公司升级到了该名录,这不过是国家在发展自主软件产业与谋求外国力量支持的一种权益之计。尽管如此,也不过是位居第二序列。

另一个被放大的问题是中国政府的这种平衡做法是否是为了屈就于国内外的双重压力而作的中立选择。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作为将“信息化推动工业化,工业化带动信息化”的国家战略,电子政务成为整个信息化的火车头,每年的采购额都是几百亿,这么大的市场足以培育出中国自己的软件企业。因此,中国政府将扶持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放在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中国软件产业在核心技术的缺失与在关键应用领域的缺位,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靠“以市场换技术”,希望缩短中外差距。引入国外公司就再自然不过了。更重要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庞杂局面。因此,软件产业本身并不能够独立于其他产业而单独存在,当中美两国在纺织、能源、农产品、机械电子等领域进行贸易谈判时,中国政府不得不全面权衡整体的贸易总量和信息产业的比重关系,以WAPI为例,中国政府为了总体的中美贸易就宣布暂时搁置WAPI的强制执行。

因此,这种平衡是一种国家大局观下的自然选择,本来也无可厚非。现在依旧纠缠在这一问题上同样毫无意义。

我们应该关注什么

那么,我们究竟该关注什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现在讨论的问题应该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办法》里对于本国软件的认定,包括开发成本与服务的比例的界定;二是《采购法》里第十条第一款的“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界定。

显然,以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就很快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本国软件,包括本国软件产品和本国软件服务。问题在于,对于这 50%的开发成本以及30%的服务比例如何清晰界定成为整个《办法》的核心问题。这才是业界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讨论的地方。

同时,《采购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的界定,能够有效明确哪些产品可以进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这种立法上的不确定为下位法的制订带来的极大的障碍。同时,《政府采购目录》需要依据《采购法》制订,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都不可能一样。只有列入了《采购目录》且在一定限额的条件下,采购行为才受《采购法》约束。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采购法》已经极尽完善了,最大限度体现了其立法宗旨,第一条明确指出了“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我们现在需要关注的是《办法》是否是对《采购法》的细化,有没有走样?

我们该争取什么

那么,我们自己的立场是什么?无论是媒体、软件产业界还是中国政府都应有自己的态度。中国政府对待国内产业的同样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态度。那就是明确提出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因此,平衡必须带有倾向性,绝对不能够是一碗水端平。大多数国内软件商希望政府抓住宝贵时间给国内软件产业一个迅速发展的机会,因为这个市场很大,靠市场培育国内公司的做法不是拿钱能够代替的,因为市场能够给予国内公司好的市场磨练、项目管理等机会。如果在《办法》的第一条能够明确写上 “为了支持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加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那就表明政府不在举棋不定,含含糊糊了。

同时,未来影响现在。了解《博弈论》的人或许知道,未来对于现在不是毫无关系的,未来可以影响现在。当前,软件政府采购在中国政府采购中居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它原本应该居于一个什么地位?信息产业对于中国的未来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信息产业的长远性与基础性地位是否值得中国政府拿其他领域的对外贸易来替代?如果弄清楚了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对于中国未来的意义,那么现在在制订策略时,或许就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因素。倪光南说:“由于我国信息化投入很大,所以软件政府采购(软件和服务在信息化工程中应占30%左右)是很重要的一块。我国还没有参加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所以不需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软件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技术,软件产业关系到信息安全和综合国力,是国家的战略产业,必须努力发展。政府采购对本国软件产业的支持可以大大提高我国软件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建立起中国自主、完整的软件产业体系,使我国发展成为一个软件强国、信息强国。” 从WAPI的受挫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平衡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方面作了不利于信息产业的让步,但越来越重要的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中国政府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无论是在产业本身的角度,还是民族自身的角度,都应该毫不含糊。

因此,国家在《采购法》也好,《办法》也好,其总则性条款里都应该开宗明义地指出这种立场,这是一种态度,对于本国产业非常关键。我们看到了在《采购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但是,作为细化性办法的《办法》并没有比它的上位法更明确的态度。“为了加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显然,我们看到了一种越来越远离支持本土软件产业的趋向。这或许是很多人拍案而起的原因。

另一个值得争取的是,采购程序上的公正问题以及时候的法律救助。因为,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不用公开其透明度,这也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我不过是想知道我是怎么死的,残忍的敌人在杀死你以前,还会让你死得瞑目呢,我们的政府采购为什么就不能呢?”一位国产软件企业的负责人透露。的确,《办法》并没有就采购的监督与投诉给予详细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是对于投诉问题,在第三十二条,“提出本国软件产品认定和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申请的供应商,对认定情况或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的名单有疑问、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信息产业部门询问、质疑,或者依法向财政部门投诉”。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国软件产品认定、制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和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审批,以及提供或采购本国软件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向财政部门投诉以及信息产业部检举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主体的实施与监督原则?因为一个自我实施,反过来自我监督的主体注定了是不会有效率的。尽管于安坚持说由于法律授权给了财政部门这种权力,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超过它应有的全力在中国非常普遍,如何监督行政部门不滥用权力在这里同样遭遇到了。

这种投诉主体不科学的事后救助措施需要尽快完善,《办法》里并没有按照《采购法》规定的审计部门与监督部门进行监察的要求进行细化,而是进行了模糊。因此,投诉体制的完善对于实施《采购法》有很大意义。

最后,开发成本如何计算?需要引起广泛讨论。应该出更多细则,内容需要更多细化。这关系着整部《采购法》的立法价值。如果有些东西不容易界定,但至少保持程序上的公开与透明。因素与程序共同保证采购法实施。

我们该警惕什么

这个问题或许有点杞人忧天了,因为政府采购有明确的《采购法》与正在进一步完善的《办法》约束。但是,从去年北京与天津两地的政府采购结果来看,还是有许多的事情让我们不得不警惕。

地方利益破坏整体利益。有了既成事实之后,这种担心就并非多余。既然《办法》在细化《采购法》的过程中能够走样,那么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些许事故也就不足为奇。《办法》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中介组织为本国软件产品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与初审工作”。这种授权虽然最后还是信息产业部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希望事后在信息产业部有一个完善的备案体制。同时,这一做法是否会产生地方为了地方一己之利而违背《采购法》及《办法》的事情也有可能,因为地方官员的考核体制并未改变,外商开出的条件足以让地方官员轻易就向他们倾斜。

同时,我们还需要警惕部门利益破坏整体利益。《采购法》不过是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联合签署后提交国务院以及人大常委通过的,在其他部门之间是否完全被贯彻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警惕外国企业摇身一变成为本国软件。微软成为整个《办法》绕不过的坎,其实,真的有那么难么?问题不是出在微软方面,而是出在我们自身。国产软件现在已经上升的很快了,LINUX完全可以应用在服务器以及桌面,国产的办公软件也进步很快。但是我们不能够总拿国产软件与微软的产品比较。即使比较,你也应该给国产软件一种宽容的态度。微软的产品出问题,就是正常的,国产软件出问题就是产品不行。这总偏见在地方政府部门非常普遍。

在数落完种种不好的因素后,国产软件产业内部也存在着害群之马。他们将工作重心放在单一要求产业政策支持上,忽视了软件产品的研发、市场推广、客户满意度服务,使得用户对于国产软件的整体印象大打折扣。使得原本就没有多少美誉度的国产软件雪上加霜。

当然,我们不是一味地要求扶持本国软件产业,这种单一的民族心理对发展中国自主的软件产业并没有多大的用处,但是就法律的角度看,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或许并不苛刻。
 

责任编辑: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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