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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是指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分别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形成监督管理部门对执行机构有效指导和监督的机制。这是依照《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准则,是防止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分散腐败转变为集中腐败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管采分离的依据
首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湘财购[2005]7号文件要求“坚决实行管采分离,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未实行管采分离的,必须在2005年年底以前实现管采分离。”其次,政府采购工作实践要求实现管采分离。2005年1—9月,我市政府采购规模达26164.5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2.3%。随着政府采购影响面的日益扩大,政府采购如果不实现管采分离,就存在“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的可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不能理直气壮地去抓工作,这无疑阻碍了采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再次,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的工作机制,使供应商担心政府采购中存在暗箱操作,降低了其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政府采购最佳效益的发挥。
管采分离的实施结合工作实践,借鉴外地经验,我认为实行管采分离可从如下五个方面着手。一 大力宣传发动。在我市各县(市)区存在采购规模小、次数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实行管采分离,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广泛宣传、汇报,切实转变观念,尽快适应《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二 实行机构分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变“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办”,并转变工作职能。同时,在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执行职能交由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操作。三 科学界定职责。职能分离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平稳过渡,财政不越位,操作不缺位”的原则进行。四 正确选择模式。合法的管采分离模式不是唯一的,选择具体分离模式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适应当地实际、实现管采分离、节约采购资金、反腐倡廉和提高办事效率。可供选择的分离模式主要有:一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县(市)区级年均采购额达1亿元以上的,可考虑单独设立;二是将较大规模的采购业务,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不另设集中采购机构;三是“区域一体,上下联动”的区域代理模式;四是“一家采购,百家搭车”的联动模式;五是定点采购模式,包括协议供货和服务类定点。五 强化监管机制。一是发挥财政部门自身的监管作用。二是协同职能部门搞好监督,争取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三是开展社会舆论监督。
管采分离的规范
一是加强基础建设。采购办要注重加强基础建设,重点完善“两库一网”,有效地保证各项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打造“三公”的政府采购工作平台。二是完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程序类制度、操作类制度、操守类制度和监管类制度,以制度约束采购行为。三是做到五个结合。即将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相结合,严把资金源头关;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拨付,严把资金安全拨付关;将政府采购与会计核算中心相结合,严把报账关;将集中性执法检查与临时性执法检查相结合,打击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把好执法检查关;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切实把好监管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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