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经验传真 > 阅读文章 |
三、对“定点采购”行为要“四注意”
一是要注意定点期限不能太长。只要是企业,盈利赚钱就是他们的目的,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也不例外,一旦定点的期限过长,他们就会为追求较高的盈利水平而放松或降低其原有的服务承诺标准等,进而侵犯了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二是要注意定点的单位数不能过少。定点单位越少,不但不利于引起互相之间的竟争意识,反而会形成变相的垄断经营,从而变相地排斥了竞争机制的引入,难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活力,同时,定点的单位数少了,也会导致定点单位为了“保持”其变相垄断经营的现状,而拉拢和腐蚀有关采购管理工作人员,从而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等等。
三是要注意激发定点单位的竞争意识。对小量的定点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由选择定点的供应商,但对一次结算金额比较大的项目,则可以由政府采购机构出面,组织各个定点供应商,再通过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供应商,这样就能增强定点供应商的忧患意识,促使其增强再竞争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要注意对定点单位的监督不能弱化。定点单位的各项承诺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兑现到位,关系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就必须做到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定点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凡不能严格履行承诺,存在欺骗采购人的定点单位,必须要取缔其定点单位资格。
四、对“询价采购”行为要“五规范”
一是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陈述清楚,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按照规定,要实施“询价采购”,就必须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采购”操作,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必须要“随机”产生,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对挑选拟询价的供应商,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必须严格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对人情介绍商、关系商等必须毫不留情地回避,对无资质商、甚至于不法商等必须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谨防有人变相地暗助某个供应商,具体的操作措施可以在有合格资格的供应商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三是对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开性。询价采购业务基本上多数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供应商通过口头等手段表述的情况就是他们参与竞争的原始资料,而如果不进行详细地记录,就会导致无据可查,使竞争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容易被人钻空子,造成事后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等等。
四是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过程要公示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措施等,都要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至少要具体地明确出中标供应商的优势何在,使询价采购工作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及评估的尺度,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愿或指使。
五是对询价采购工作的内部牵制制度要完善,以明确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所有参与询价、评审、公证、监督等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要在询价采购记录上签字认可,以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和牵制力度,同时,这样做也能有效遏制各种私自违规采购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的滋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