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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方式有很多种,并且,每种采购方式又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核心操作环节,而大量的腐败行为也正是滋生在这操作环节之中的,特别是以下几种采购行为,大量的都是“自制”凭据资料,内部牵制力度较为脆弱,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不同的采购操作方式除了要遵循各自 “法定”的操作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施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好政府采购行为。
一、对“公开招标”行为要注意“两核实”
一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看其是否存在着肢解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其金额大,相关的小项目又多,为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采购,有的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必须要对项目的整体性进行核查,以防这种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蒙混过关,损害了国家等有关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二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看其公开招标行为是否“融入”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有些人员等对其应当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仅是在当地的“小”媒体上公布了采购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采购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这种在一个“窄小”的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不能算是“对外”公开发布行为,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或是一种地方保护甚至于就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因此,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要面对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而不是一种“区域”性的内部公开。
二、对“邀请招标”行为要注意“三提防”
一是要注意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二是要注意防范邀请的都是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的供应商。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通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却大搞“轮流做庄”,或私下“分标”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三是要注意防范地方保守主义。有不少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其地方利益,在采购工作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高资质的、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有意排斥外界竞争市场的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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