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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限时办结制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10-21 10:36:07来源: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作者:雷云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就某一活动方案的设计、可行性论证、具体实施或者某一制度、办法等的酝酿、草拟、核稿、出台及实施,或者某项政务或事务办理完结的全过程所作出的时间限制,要求在某一时间段内或者时间点以前必须完成多少工作或哪些工作的制度规定。它是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某些环节的特别要求。现阶段,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效率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大多数政府采购管理者试图从采购业务运行规程的简化,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现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等方面实现突破,以达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目的。对此,笔者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以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为出发点,将时间观念融入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从理论的角度粗浅地对限时办结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应用谈几点体会,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一、现阶段政府采购实施限时办结制的必要性
  (一)实施限时办结制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要求。在我国,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突飞猛进,采购规模的范围逐年扩大,制度建设也日趋完善,“管采”分离后相关业务的移交和职责的重新定位正在部分地区紧张有序地进行着。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采购效率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何提高采购效率已成为摆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和难点之一。有些地区通过简化采购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运作规程,提高采购服务质量,增加采购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这些方式在起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如:当地财力限制采购从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业务的开展,用人机制和用人标准限制某些岗位采购从业人员的需求紧张状况等。),便失去了原本推行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有的对采购工作的正常发展出现了负面影响(如:过分地简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而使其透明度建设受到削弱;超实情地进人,使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出现“拥肿现象”,在业务办理上相互推委扯皮,有意延长采购时间,使采购效率降低等。),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针对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出台新的办法,以继续推进和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限时办结制恰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药”之一,它可以不需增加任何资金方面的投入,只需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科学地制定采购工作中每一项活动办结的时间限制,就能在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方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继续推进和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二)实施限时办结制是消除政府采购负面宣传影响的要求。政府采购在我国发展近10年来,社会各界对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识至今仍然不一致。社会公众、实力较强的供应商和一些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财政部门及监督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其使用效益,优化了财政性资金资源的配置,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了公共消费成本,提高了采购物品或工程的性价比和采购物品或工程后期服务和维保的可靠性,抵制了腐败行为,同时也降低了监督部门对公共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难度和成本。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一些供应商和少数从事相关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只追求资金节约率,不讲究产品质量和采购效率,易因过分集中而产生更严重的腐败行为,且其程序不很顺畅。大部分政府领导及一些从事实证研究的专家学者认为:政府采购的总体是好的,应该予以认可和支持,但程序需要不断完善,监督需要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自身建设需不断完善等等。这些认识为我们指明了今后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方向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应注意事项。实施限时办结制可以解决因办事效率低而产生的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误解,消除部分人士对政府采购负面宣传的影响,尽而保护政府采购的社会声誉。
  (三)实施限时办结制是转变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作风的要求。近几年来,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被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将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下交易”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主要形式,对政府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都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同时,要求凡是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采购单位都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这一规定,使政府采购机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青睐,这些机构在机关管理、业务运作、工作作风上都有了较大的转变。但少数地区的少数政府采购机构的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背其道而行之,自认为这一制度规定是他展示权力的最佳时机,于是就在政府采购业务的运作中设置各种障碍,故意延误政府采购时机,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企图得到采购单位或供应商的“吃、送”等,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着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下交易”的声誉,阻碍着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实施限时办结制,可以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抵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进而转变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作风。
  (四)实施限时办结制是培养适应WTO高素质政府采购队伍的需要。我国经过十五年的艰苦谈判,已成为WTO(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这是我国现代化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将逐步融入国际经济大舞台,进入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新阶段。政府采购作为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新巨措,在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的选拔培养上,也应面对入世后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早作准备,从基础工作做起,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这就要求首先要提高办事效率,以效率赢得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和供应商的青睐,以服务水平赢得国际供应商的满意,为本国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限时办结制恰好能够按照这一要求, 使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发挥采购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愿意以最短的时间完成某项工作,改变采购活动中部分懒散的工作作风,实现快节奏,高效率的政府采购服务运行机制,培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对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适应WTO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能力.
  二、在政府采购中实施限时办结制的具体办结时限要求及其内容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限时办结制,其内容比较广泛,但就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现状来看,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影响,科学限时。在基本办公自动化(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互联网和局域网。)具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熟悉政府采购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可从采购业务运作程序的各个环节对办结时间加以限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采购工作。具体地讲,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采购项目阶段性办结时间加以限制。
  一是集中采购项目受理中的限时办结。对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受理,应在受理的当日办结,办结的事项包括:1、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查验项目执行通知、项目计划实施申请审批表、采购单位法人授权书、项目采购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前期准备资料;3、对受理采购项目的登记、编号,填制“集中采购项目批办单”,呈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审批;4、采购项目审批后在集中采购机构各业务科室的送达及对采购单位所委托采购项目受理情况的通知。
  二是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限时办结。对于采购项目的实施可以分以下七方面进行限时办结:1、前期准备工作,在收到项目批办单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的事项包括:(1)确定项目执行人,并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相关科室通知;(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有关负责人审定;(3)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完善项目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2、编制采购文件,在收到项目批办单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的事项包括:(1)编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书及其它采购邀请函;(2)将采购文件报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审签,并送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会签(加盖公章);(3)采购文件送政府采购项目受理科室进行编号。3、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或采购邀请函,征集、邀请供应商,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的当日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按现行有关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采购邀请函;(2)按现行有关规定征集、邀请供应商。4、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在发售采购文件的同时或前一日前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组织供应商资格预审;(2)出具资格有效的供应商名单,并报相关负责人审定。5、发售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谈判或招标开标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发售采购文件,并做好发售记录;(2)按集中采购机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需要收费的采购文件的相关财务手续;6、成立评审小组(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确定工作人员,邀请监督机构监督,若为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在开标或谈判的当日或前一日下午办结,若为询价或其它采购方式,在报价书开启之前1小时内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按规定确定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并在评审开始前通知到成员本人;(2)确定工作人员名单,并报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知到成员本人;(3)邀请监督机构,确定监督机构参加人员名单,并在采购开始前通知到监督机构及其参加人员。7、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完成采购活动的当日或次日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招标方式的开标和评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询价方式的报价和评价,在采购活动完成的当日办结;(2)采购活动所需的场地、用品和用具等准备,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办结;采购活动中的资金收付,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采购活动完成的当日办结;(3)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办结;(4)收集、整理所有项目实施资料,在采购活动完成的当日办结;编制采购活动实施结果报告或填制采购实施结果报告单,在采购活动完成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办结。
  三是确定中标或成交中的限时办结。确定中标或成交分两种情况:一是经评审后不进行实地考察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结束后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办结;二是经评审后进行实地考察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考察,并在考察结束后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办结中标或成交的有关事项。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1、需要考察的政府采购项目考察方案的拟定、考察活动的实施、考察情况的汇报及考察报告的拟定;2、召集由项目执行科室、政府采购项目受理科室、采购单位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定标或成交会议,确定中标或成交单位;3、整理中标或成交的会议记录。
  四是签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公布中标或成交结果中的限时办结。分两种情况进行限时办结:一是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或成交单位的,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标有关事宜,并将中标(成交)通知书送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管理机构备案;二是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确定中标或成交的,在确定中标或成交后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草拟、发送、公告等具体事宜。另外,如遇供应商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质疑答复。
  五是签订采购合同中的限时办结。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一般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30日内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方(供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洽谈,并草签合同;2、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方(供方)正式签订;3、送达政府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供方、需方及财政部门各一份)。
  六是采购合同履行中的限时办结。采购合同的履行,在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1、通知供需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并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2、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
  七是采购项目验收中的限时办结。采购项目验收的限时办结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设备、工程组成部分进行验收的,按合同规定时限办结;二是采购项目完工验收在收到采购项目完工验收申请单后一周内办结。
  八是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结算和其它资金支付中的限时办结。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结算,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内办结付款前的一切手续;保证金的退付分两种情况: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在支付合同首笔款项的同时办结。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项劳务费在评审结束后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中标或成交服务费的收取,应在合同签订前办结收款手续。
  九是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和采购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中的限时办结。采购信息的统计、上报应在每月25号前办结当月发生事项,并在每月31号前上报或公布;采购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应在采购活动完结的次年3月底前办结,并交档案室按照采购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存档保管,一般保管15年。
  十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需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在各执行科室办结的当日草拟,次个工作日定稿,并及时送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当日对外公告。其公告形式及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实施限时办结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限时”应与政府采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持一致。与政府采购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对采购活动实施中的时间限制规定。主要包括:1、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政府采购法》第35条,《招标投标法》第24条。);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6条);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法》第47条);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开(《政府采购法》第63条);5、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法》第42条);6、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同一时间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4条);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47条);8、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2004年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15条);9、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受人(2004年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27条);10、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止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2004年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28条);11、投标时所交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2004年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36条);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结果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2004年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59条)。二是对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时间限制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2004年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第27条);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2004年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第29条)。三是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时间限制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52条);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第53条);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55条);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第56条);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法》第57条);6、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关投诉事项(2004年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第11条);7、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2004年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第12条);8、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资料(2004年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第13条)。以上三方面是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中有关方面的时间限制和规定,限时办结制要在遵循这些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采购工作的实际,加以细化,以提高限时办结制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的可行性和保持与政府采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性。
  (二)“限时”应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设备配置和人员结构保持一致。当今的时代是一种知识经济的时代,办公自动化的配置和办公的网络化建设速度进程迅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这一时代各项工作开展借助的主要平台。政府采购作为社会和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也不例外,其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现代高职多能型复合人才的配备是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提高的主要保障。限时办结制作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的制度规定之一,其拟定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充分考虑实施对象的基本条件,即: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结构情况,结合实际,客观、科学地制定和实施这项制度,以提高限时办结制的实际可操作性,达到真正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若现代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齐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具备适应现代“无纸化”办公的能力,则可相应缩短某些项目的办结时限,否则,应适当延长某些项目办结时限,坚决反对不切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限时办结制。
  (三)“限时”应与政府采购项目自身的特点保持一致。政府采购项目既有货物类,也有工程和服务类,其门类比较齐全,各类采购项目技术性能、物理或化学属性千差万别。在采购活动实施中,办结时限要求也不尽一致,部分项目由于其自身特点,需要较长时间对项目方案的设计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采购的前期准备时间较长。同时,其自身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决定着前一道工序与后一道工序实施的时间,若达不到规定时限,则会造成“豆腐渣工程”等现象发生。因此,在限时办结制中,严禁“眉毛胡子一把抓,一把尺子量到底。”不顾客观实际的作法,而要按照项目自身特点,综合考虑,分项制订和实施,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限时”应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政府采购既要讲采购效率,又要讲采购质量,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若抛开采购质量谈采购效率,则违背限时办结制的初衷目的,也无法体现实施政府采购的优越性。若只讲采购质量,而不讲采购效率,则会助长部分人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负面认识。因此,制定限时办结制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制定政府采购中的限时办结制,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五)“限时”应在外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这里的外界条件是指,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等对实施政府采购的配合程度和当地政府采购的外围环境,如: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当地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等。一般情况下,若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响应积极,配合良好,则可实施限时办结制;若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有意抵制政府采购,当地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则不宜实施限时办结制,而需等条件具备时再实施这项制度。
  总上所述,在政府采购中实施限时办结制,不但可以搞高采购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转变工作作风,培养适应WTO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消除社会各界部分人士对政府采购的消极看法。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政府采购中实施限时办结制的难点,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项制度在政府采购中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全身心的去投入这项制度的研究和制订,以慎重的态度去实施,让限时办结制成为现阶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又一亮点,使政府采购事业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成熟。

责任编辑: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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