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离开了监督检查就难以达到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节省开支、避免浪费,更不利于政府采购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工程;更谈不上什么健全有效的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在有了专门机构负责集中采购后,如何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产生新的腐败,更是至关重要。为此,笔者认为采购监督检查必须注重以下“三大因素”: 一.必须注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监督与管理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考核要素;1、要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并从严兑现年初所制定的岗位目标;2、要对采购范围、采购中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法加强这方面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3、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有效遏制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对职业素质差和专业技能不能符合采购工作需要的人员应作出限期整改、培训提高的措施;4.充分发挥全社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二.必须注重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如: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招投标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及参加采购活动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要素;1.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管理体制上、运行机制上既要有联系,又要有相对分离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关商业性活动的现象,应当被禁止;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2.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多个环节(如:拟订和公布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等)的监督与检查,并确保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上,要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形成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人员定期内部轮岗制度;3.对出现“大集中、大腐败”现象,要大力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方位监督;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外,还要积极依靠社会力量等外部监督来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净化采购环境! 三.必须注重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并配备具有相关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采购人员及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与考核要素;1.明确责任、分清职责,并相互分离;2.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就不能经办采购业务;3.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按照管理环节和流程设置内部机构,以体现相互制约关系;4.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专业岗位任职要求;5.对不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要加强教育和培训;6.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要定期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采取必要的限期整改和提高措施,如在限期内、整改后,仍达不到任职要求的建议作调岗、待岗或者调出采购队伍等处置); 四.必须注重依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审计、监察机关和社会力量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力度要素;1.依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活动是专业性的,与财政部门的综合性监督有所区别;2.依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的监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现象);3.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任何人(包括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等)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监察机关要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各县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对于防止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为,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并能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还政府采购之本色!!4.社会力量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是极大的,意义是非凡的;其一是可以保证政府采购更好地依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进行;其二是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具有很强的广泛性,而且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因素的限制;其三是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四是在处理社会控告和检举事项时,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要为控告和检举人保密,快速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和检举人! 以上四大要素的注重到位,想毕能为政府采购的监督与检查,起到净化采购环境、节省采购资金、防止腐败、犯罪等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