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一道,构成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头戏,重点解决原财政体制中“支而不管”和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它是公共政的改革方向、更是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看源头防腐工作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并具有政策性、公平性、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等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构的采购一直采用分散采购的方法,资金使用比较随意,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造成了高投入、低收益,既浪费了资金,又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同时,由于采购监管缺位,使得采购环节中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和源头防腐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它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必须置身于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从而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还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堵塞了“人情采购,暗箱操作”的腐败漏洞,同时,还大大降低了监督成本,将原来由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监督,就可以有效实现对集中采购行为监控的目的,不仅节约了监督成本,而且还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效率。
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看源头防腐工作的可行性。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4年的2000亿元,资金节约率均在10%以上。衡阳市近三年实现采购规模4.8亿元,节约资金5523.54万元,平均节支率为10.41%。作为源头防腐的政府采购制度,它在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是因为其本身就是一个科学的、完整的、系统的体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政府采购具有科学的机制,它是集竞争机制、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考评机制于一体的科学管理体系,缺一不可。二是政府采购具有完善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及配套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三是政府采购具有严密的程序。四是政府采购具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从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看源头防腐工作的艰巨性。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认识不够高,少数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制度不够全,特别是对规避行为更是缺乏切实可行和有效的制约机制。三是采购行为欠规范,如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公开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比重偏小和县级“管采分离”工作不到位等。四是工作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规模偏小、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比重偏低等方面。
源头防腐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根本保证。解决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和源头防腐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又要用发展的观点去看待政府采购和源头防腐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源头防腐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