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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深圳等地率先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纷纷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目前设立模式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有少数脱离行政机关独立设置的,而大多数还设立在财政系统的,有设立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还有同一行政区内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设立一个集中采购机构的。部分地区做到了采管分离,但基本上没有按照采购法的设置要求脱离行政机关。基层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行现状不容乐观,机制不顺,人浮于事,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瓶颈制约因素较多,难以达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甚至政府采购制度也会走形和变味。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恶化的趋势,必须引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千万不能再喊口号,走形式,隔靴搔痒了。本文揭示的一些问题是近期比较突出的和有代表性的,客观上或多或少反映出了不同性质采购机构的现状,值得深思与研究。 一、基层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的现实难题 (一)未脱离行政局领导,机构无独立地位。全国范围内各级采购中心大部分隶属于财政系统,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更是如此,采管不分现象较为突出。一些集中采购机构虽然已与财政脱钩,但依然归属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政部门领导,为什么法律明确要求采管分离、独立设置却迟迟不见贯彻执行到位呢?我们认为一则是对法律的漠视;二则是部门既得利益作祟;三则某些部门传统思维定势,有唯我独尊,舍我其谁的霸气;四则采购法没有强制执行能力,作为一部专项法,对采购当事人,特别是对当地政府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不够,不能象刑法一样追求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以适应法律要求,执行法律的好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领导人理论政策水平、执政水平、法律素养水平密切相连;五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新鲜事物的政府采购制度难以以一刀切的方法全面推开,法律制定与实际执行情况未能很好地衔接起来,中央级的采购体系未能起到示范作用;六则采购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许多配套设施尚在朦胧之中,政府采购工作整体不合法的弊端难以在近期内得到根本改善。集中采购机构无独立地位,实质上难以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处在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上,直接导致长远规划、远景安排、制度建设、长效管理等方面的薄弱化,削弱团体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国家相关部门要倾听基层的呼吁,理解具体工作的难处,对照法律具体条款,制定强制性的独立机构设置标准,这一点不能讨价还价,事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二)机构性质与实际职能不一致,内部管理难以开展。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应该拥有法人主体该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既然集中采购机构大部分属于行政局领导,很少能有事业法人地位,基本上也就丧失了独立行事的能力,不能设立银行帐号,往来款性质的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管理难度加大,有的地方启用会计结算中心的帐户,然而部门协调变成了沉重的负担,退款人要往返于两个机构与银行间,复杂的手续引起了供应商的极大不满。集中采购机构既属于事业单位,财政应该拨款支付其一般开支费用,而通过了解发现,有些地方自采购制度实行以来,财政根本未拨过一分钱,所有费用支出皆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由于事业法人地位的丧失,无权申报年度费用预算,申报备用金程序复杂,久拖不办,甚至无权领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采购机构在一种被缠裹的氛围中左冲右突,没有对手却处处受到牵制。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一般是从行政机关抽调过来的行政人员,由于行政人员不能在事业单位任职,难以形成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建设,没有人事处理权和决定权,内部管理名存实亡。事业单位改制迫在眉睫,采购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之一,何去何从,是全面推向市场变成纯粹营利性的企业法人,还是维持现状不变,趁改制东风全面落实法人地位,独立于机关行政单位,目前不得而知。 (三)机构职能环境不畅,采购资源浪费严重。《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地集中采购目录基本上把工程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而实际操作时绝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未能实行工程招标。法律法规与执行相背离的矛盾由来已久,先是招投标法的出台,各地成立招投标服务中心,后采购法出台,之前之后期皆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全国范围内采购体制上已成分裂局面。财政部9月11日实行的管理办法只对服务与货物类提出了要求,而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对工程招标进行管理,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自具有法律依据,关系难以理顺。同是采购方面的法律,后法涵盖了前法,其实体制上很好统一的,但执行机构的调整与合并却成了一个难题,体制不顺,矛盾重重,致使先行的采购制度充满中国特色,浪费宝贵的采购资源。既然都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为什么还要四分五裂,是该下决心整合了。地方集中采购机构还面临着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情,由于体制不顺,地位弱小,反其道而行之的事情也就顺理成章了,如强令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接受其管理,政府采购的一整套操作与管理措施顿时失效,违法行为甚至来自于领导的批示;从资源整合的角度来说,集中才能产生规模效应,然而这种集中是本末倒置式的集中,两者职能与范围不同,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操作职能上的重叠,费用双重收取,效能低下,劳民伤财。一旦强令集中采购机构进入招投标市场,现行的采购秩序将被打乱:首先标书要到纪委去审核,开具招标通知,再到招投标市场申请开标场地,交纳相关费用,以后信息的发布由招投标中心在工程网站上进行(剥夺了采购中心信息发布权),购买标书必须又到招投标市场,人员来回辛劳,疲于奔命,开标时又要把厚重的标书运到招投标市场,开标结束后又要返回,自己的现成场地不能用,还要出钱租用场地,采购人要交纳费用,中标供应商将被重复收费,评委抽取现场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甚至不提供联系电话,而财政部门的随机抽取系统躺倒在那儿“睡懒觉”,招标市场的所谓监督只是一人象征性地坐一会儿,最后还要提供开标材料复印件给市场留存,增加开标费用。原本这一切“劳民伤财”的事都可以避免,就因为主要领导的一句话,谁也不敢“得罪”,明白人干起了糊涂事。财政部门也不据理力争,在其监督下的有序开展工作的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能被支解破碎,如此一来集中采购机构名存实亡。 (四)领导不重视,瞎指挥与冷漠现象普遍存在。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项公共管理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三大主要内容之一,能对财政支出实行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保护国内企业,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适应WTO 新挑战,接轨国际惯例的重大举措。然而各级领导特别是地方主要领导对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与重大意义理解有误,认为与自己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无关,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视不够,作出的批示和发布的政策法规明显违反采购法的规定:诸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作一律进招投标市场,管理局采购中心合并给财政局等,甚至有些领导插手具体采购事务,特别是在定点招标确定名单时无原则地打招呼,点名中标单位,给定点招标公正性与严肃性抹了黑,个别领导以招商引资权重作为压倒一切的重点工作,把招商引资企业中不中标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评价依据,甚至对采购制度产生怀疑。几年来未就政府采购工作开过一次总结大会,各机关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不足,认为采购中心只负责笔墨电脑电器等的购买,不清楚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性质、职能,采购范围。部门领导没有依法办事的脊梁骨,在起草某些政策法规时又怕得罪人,或者说只考虑部门利益,对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不提出异议,人云亦云,不能坚持原则,给采购机构的建立与顺利开展工作制造了相当大的难处,事后也不能据理力争。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关心的是行风评议结果,面子上过得去就行,不注重前期硬件设备、软件环境的投入,采购中心工作被冷漠化与边缘化,领导有时还安排一些明显弄虚作假的事情,美其名曰增加部门福址,一旦不能完成“任务”时,采购机构将会成为局里的“罪人”。面对采购中心有些事关生存与发展的大事,不能主动出面协调,敷衍了事现象普遍存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五)监管与执行关系有待于理顺,采购制衡机制严重缺位。采购管理部门不是采购当事人,从法律上界定了其不能直接干预具体的政府采购事务,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署在《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我们理解,制衡就是不越位、不缺位,摆正好自己的位子,履行好自己的责职,不居高临下,不吹毛求疵,相互协调,相互搭台,唱好同一出戏。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监管部门权力过大,肆意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脱离财政系统的采购中心处于弱势地位,有些还沦为财政局的 “小兄弟”,社会上只知道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不甚了解,主要领导只知道财政局负责采购工作,遇事可以绕开集中采购机构,甚至从来不与其进行直接沟通与交流,更提不上关心与爱护了,政策法规和相关信息渠道被堵塞,这种被动局面应该说与财政部门的越位有关。监管越位表现在:定点采购及协议供货成为协议的主体地位,直接插手具体的日常事务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定点票据管理、监督检查一旦变成了监管部门的权力,政府采购制度就会变味。还有采购方式确定与随意更改、监督变成了指挥与盛气凌人。缺位的主要表现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不完善,如评委管理、供应商管理、评标工作纪律与程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管理实施细则、采购人违规处理办法等管理措施的缺乏,集中采购机构处在无章可循的境地中。两部门的权力之争与建立流畅的协调机制始终成为焦点问题,并最终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迫切需要从全局的高度界定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在这一点上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模棱两可或以权压人将会形成混乱局面,同时许多具体细节也值得探讨:标书制作的规范性、评分办法的合理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认性、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监督手段与违法查究制度、评委素质与培训问题、考核制度、人员准入制度等等。政府采购已经实行了几年了,这些原则性的问题假如久拖不办,将会浪费掉大家宝贵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六)配套工程不顺畅,集中采购机构遭遇难题。集中采购机构一方面是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执行者,肩负着繁重的采购任务,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好多方面关系,除了采管关系外,尚有许多关系要处理。收费款要及时上缴国库处,收费票据要及时领取,由于法人地位的丧失,集中采购机构没有领取票据的权利,必须有行政局的会计人员代为领取,增加了工作环节;加上招标工作的特殊性,票据要随时领取,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满足,综合处要求必须所有票据款交纳到位后才能领取票据,而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备用金,现款开支的项目也很多,如电话费、评委费、临时用工工资、培训费用以及别的零星开支,及时交纳有很多困难。票据不能及时取得,外地供应商交纳的相关费用只能开白纸条,明显违反财务纪律,且对双方工作都不方便,往往成为别人投诉的焦点问题。建议票据也实行备用制度,但协调起来很困难,没有一点儿灵活性可言。作为报帐制度的实施单位,年初未通知申报开支预算,每笔拨款必须要财政主要领导签字,国库处的钱迟迟不能拨出,现金不能及时划拨到会计结算中心,无钱可报,报销费用周期增长,长期压票,影响资金周转,引起恶性循环。这些难题的协调必须要请行政局的主管领导出面,与财政部门多作沟通,相互理解,才能从根本予以解决,任何临时性的应付措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行为方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纪委软件办一年两次的行风评议活动,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也是一种制约和规范,能够促进其做好服务工作,但是目前的考评方式与程序不客观,不能充分体现出公平的原则,考评方式值得商榷。集中采购机构面对着各行各业广大的供应商,每个项目只有一家单位中标,采购量和采购项目越多,“得罪”的供应商就越多,而把他们作为考评的主体,明显有失公允,面临着极大的工作压力,且考评结果与社会反映不相符,甚至把某些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加在集中采购机构头上,让其背黑锅,考评机关对采购制度也不了解,直接影响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纪委实行的廉政准入制,是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对供应商进行可操作性的约束,善良愿望和达到的效果也许并不成正比关系,一纸空文起不了多大作用,却让供应商叫苦不迭,还认为是采购机构故意为难他们;至于办理廉政准入通知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及也值得研究。 (七)人员素质低,敬业心不强。集中采购机构成立之初,人员一般是从财政部门内部临时抽调,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就匆匆上阵,甚至还有关系户进入采购队伍,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一是敬业精神缺乏,做事应付了事,粗心大意,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眼好手低,小事不屑做,大事做不来。其实政府采购机构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兢兢业业,容不得丝毫麻痹与粗心,政府采购的影响面太大,任何人都承担不起乱作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专业知识缺乏。对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一知半解、一窍不通者有之,学历层次很低者有之,甚至不会电脑操作,工作依赖性大,没有独挡一面的能力者大有人在。三是工作态度刁蛮。有些业务人员心态不稳,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工作安排,摆不正自己的位子,任性而为,难以沟通。四是局领导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不能胜任岗位者一旦不作出及时调整,负面作用将会很大,局领导怕得罪人,不接受外界关于人员相互调剂的方案,受关系网的影响,默认有些嚣张行为,让他们坐而论道,惹事生非。五是工作量大,培训计划难以实现。面对纷繁复杂的采购事务,长期不参加培训就会落伍,会直接影响工作质量与效率。而有的市级采购机构只有三、四个人,整天被工作压的喘不过气来,根本没有空闲时间外出培训。六是岗位设置较困难。由于受机构人员少这个普遍存在的情况的限制,内部岗位轮换基本不可能,标书与评分办法的制作、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只有个别人能胜任,其余人员只能做一般性的事务,人多与没人可用形成尖锐矛盾,致使工作强度分配不均,积极性提不起来,缺乏收入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七是采购监管部门对于执行机构人员素质能力考核流于形式。法律未明确采购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水平以及相关的综合素质等级,监管部门难以就进人标准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隶属于行政局的执行机构人员的处罚与考核没有强制措施,只有建议权,甚至怕得罪人,连建议也不提出,对人员的考核、激励、惩处、轮换与调剂、监管工作难以奏效,这也算是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隶属于行政局的反面证明之一。 (八)规模少,事务多,难以承受采购之重。俗语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几个人想办几十个人承担的事情,就有点不符合客观规律了。据了解有的地级市采购中心只有三四个人,至于设立办公室、综合部、采取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等机构就有点奢望了,就连最起码的工作也难以展开。就拿财务来说,出纳、总帐要两人,票据与收款要分离又要一名开票人,正常一人一岗就得三人,这里的采购中心怎么能够很好地运作起来呢?呼吁多次,工作还是一个接一个地压下来,压力也是一天大于一天。这些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是:首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对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不明。提到公开公正与透明就想到是集中机构份内事,提到扩大编制、提高人员素质就“王顾左右而言他”。其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各预算单位采购工作量大幅度减少,后勤人员可以相应剥离,减少的人员肯定多于采购机构增加的人员,从全局考虑不会增加任何财政负担。笔者认为人员配备最起码要以能正常开展工作为底线,充分满足岗位适当分离与相互监督的需要。其次,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采购量成倍增长,人员不增,办公条件依旧,搞不好将会引起混乱,不能安心工作。再次采购机构底气不足,权力弱少而承受的责任太大,柔弱的双肩经受不起得起千斤重担。当地政府与相关行政部门都在回避这个问题,压力全部压在集中采购机构身上,还不得不步履维艰地工作,新生事物已变成了不堪重负的带病运行的 “老机器”了。第四,规范工作的要求不能降低,而许多应该规范的事情已成为纸上谈兵,能把日常工作应付下来就是奇迹了可以举一个例子:统计显示,某市除去工程采购和定点采购以外,纯粹货物类采购金额2002年为700万,2003年为1700万,而2004年9月底已达2800万,增长幅度惊人,定点采购量应该与货物采购量持平,数量相当客观,一月平均要完成13次以上的开标项目,人员只有四人,办公室只有一间,这是什么劳动强度,工作人员强撑下来靠的是什么精神,而为什么主要领导依然熟视无睹呢?主要原因也许是与行政局工作格格不入,是评议热点岗位,是烫手的山芋,是鸡肋,力量薄弱已达极限,规范操作难免要打折扣了,不是不想规范而是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了。当然采购中心必须还要面对许多事情:网站建设与管理、合同监督与履行、供应商资质和诚信等级管理、评委培训与管理、标书与评分办法、内部考核、采购指标分析、岗位培训、长远规划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等,这些工作都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建议财政部在人员配置上作一个硬性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有一个基本准入条件,从上层给予把关;同时要把对它的考核列入重点范畴,与别的采购代理机构一样,也要有资格准入审查,不够资格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有效防止政府机关凭一纸公文设置而不进行任何后期投入的体制,充实采购队伍,从而彻底改变其弱势地位,提升自身形象,责与权相对称,而不是被监管的“劳改”对象,工作中要给予充分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主观能动性,还采购队伍的朝气与活力。 (九)业务关系道不清,理还乱。一是采购预算未见落实到位。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部门要编制部门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列明政府采购项目。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预算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致使零星、应急采购屡禁不止,工作被动,毫无章法可言。二是招标方式随意改动,限额标准屡受冷落。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人应急幌子下,加上领导人打招呼的攻势,熟人关系的因素,超出限额几倍的采购项目也搞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变成了百宝箱,政府采购目录如同一纸空文,而应急采购的负面影响与工作责任还得由采购机构承担。三是监督标准不一。采购管理部门的现场监标作用很大,能够有效地预防各种不良行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招标过程不闻不问,监标流于形式、标准不一、不注意方式方法、工作不负责任,这些都会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有职无权,无法对采购人行为进行约束。采购人有时误解法律给予的权力,演绎出众多的违法行为:拒签合同,拒收货物,更改中标实质性内容,左右评标结果,与供应商勾结串通等。采购机构作为被委托人,从法律上说不能对委托人的行为指手画脚,但从规范政府采购的角度又不能坐视不理,这点是法律的盲区。五是供应商资质预审与时效性相矛盾。供应商投标资质材料预审是一项有效的管理制度,能防止弄虚作假,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性与高质量,然而应急采购的形势不允许花费额外时间,他们追求的是立竿见影,有时邀请招标只给三、四天时间,审核原件根本不可能,甚至标书还要发电子文档,虽是便捷方法,是现代办公的手段,但同时采购人又对履约质量心存顾虑。报名时带资质原件困难很多,供应商有意无意间不带资质又不能不发售标书,矛盾难以化解,只能要求开标时带来资质原件由评委把关,但评委面对繁重的评标任务有时又会有所疏忽,所以说经历的采购项目多了,有时心有余悸。六是评委素质与评标质量叫人担忧,而以地区或者省为单位的评委资源共享又存在兼容性问题,毕竟标准不一,操作起来难度很多。 (十)外部环境无风也起三尺浪。没有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尊重客观事实,或者信口开河,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施加种种压力,领导人误听误信,加上采购机构宣传工作措施不力,或心有余而力不足,将会给其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不明真相的采购单位甚至对采购机构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与尊重,从而恶化了采购外部环境。外界对采购机构苛求的最多的两个方面就是时限与价格问题,其实法律对时限已作明确要求,公开招标自标书发放之日到开标时间至少要有二十天,其他招标方式可以参照执行,留出一段间隔时间是为了充分满足公开化、透明性的要求,给采购当事人一个较充分的准备时间,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同时也是尊重客观规律,不盲动。然而采购管理部门对时限的要求有时仅凭经办人的好恶行事,甚至三、四个邀请招标规定五个工作日完成,大笔一挥忙煞采购机构。采购人还会用“十万火急” 字眼迫使采购机构就范,从落标供应商处了解到:有时采购人的意图就是让采购机构手忙脚乱,标书制作、邀请供应商、评委抽取、评分办法制定等等程序,由于缺乏时间,就会被采购人牵着鼻子走,从而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愚弄采购机构。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传闻:有些标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携手并肩的结果,两者之间的黑幕交易甚至发展到了赤裸裸的钱权色层次,应该引起警惕。至于价格方面的苛求就更多了。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但并不是最低价。对于品牌、配置、型号固定,现货供应充分,供应商充足的项目可以进行询价采购,价格最低者中标是可以的,但最低价不能低于市场成本价,应该是合理最低价。一旦确定最低价中标,将会出现许多混乱现象,影响采购质量,延误完工时间,降低采购时效,甚至引起诸多的腐败现象,损害的是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从性价比角度来说,质量成本高,价格自然高,所有的采购人也不可能一味要求低质低价的。有些不负责任的采购人散布的价格高时限长的言论,确实给采购机构制造了麻烦,混淆了视听。 (十一)采购范围若隐若现,招标代理机构强占政府采购份额。《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地政府采购目录上的采购范围一般较为全面,包含工程在内,但实际操作层面工程介入政府采购的并不多,因为目前有招投标中心专门负责工程招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指出,一定要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作为一个制度的产生是从工程开始的,它不是从买笔墨开始的,而真正能够影响社会公共生活,同时政府又可掌握采购规模需求的就是工程,把工程拿走,如同房屋去掉了房梁,所以政府采购中工程与货物、服务的这种分裂局面是不合乎道理的,工程没有纳入统一的监管渠道,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的渠道,可以说是一个急功近利的立法的副产品,是中国制度建设上的弯路。由于工程与货物分类不清或难以分类,除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有时也被招投标代理机构抢去,如新建楼的弱电工程,电梯工程,家具采购甚至绿化工程,一般采购资金量较大。这些项目完全是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私自约定的结果,置法律于不顾,严重违背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与秩序。监督机构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引起采购人与代理机构行为放肆的主要原因;采购事业其实也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包括采购机构在内,妄自菲薄自然别人就会乘虚而入。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关键所在就是监督执行的环节了。政府采购目录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必须认真执行,同时作为系统工程的采购事业,要切实理清体制脉络,一脉相承,各级采购机构才能名正言顺。 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几点设想 一是尽快统一思想,制定统一方案,加快改革步伐。中央决策机关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及早拿出实施方案,包括政府采购范围界定与执行、规模的扩大、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集中采购机构定位定性定员定岗定资质准入条件、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监督机构的职能与分工等。该统一标准的,决不能含糊不清,令基层单位无所适从,左右为难,要充分认识到体制不顺带来的严重后果,浪费采购资源性质的严重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人员竞争上岗,采购机构内部与监督考核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的良性互动机制。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是事关全局的关键因素,由于岗位的特殊性,以及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等因素,迫切要求打破大锅饭与平均主义的机关作风。为此,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考核机制,实行末位淘汰,使人人都有紧迫感与使命感,根据考核成绩实行轮岗与轮换制;还可以根据用人标准适当招募综合素质强的人员进入采购机构,补充新鲜血液,让年轻人有充分展示自我价值的机会,用人机制要适应WTO新规则,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大胆地用人,用好人。 三是成立综合性的集中采购机构,合理整合现有采购资源,理顺各方关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以及政府采购目录的现实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已经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其招标份额将会明显萎缩,现实情况却是反其道而行之。目前近8000亿的工程采购份额却由私人代理机构完成,其危害性非常大,是重大的决策失误,要从制度存废、国家能否有效执行、调整社会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只有集中监管,集中采购,才能形成足以控制市场的采购规模。现在工程招标管理中的诸多漏洞与不良行为都与招标代理机构以赢利为第一目标的经营理念有关。国家应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工程招标资格准入制考核,培训专门人才,理顺各方关系,占财政资金大头的工程采购完全可以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内,从而从根本上理顺采购机制,依法办事。综合性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受法人单位的各种权利,忠实履行好各项义务,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是财政部门也要定好位,管好自己,不护短,不揽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监督管理。分清权与责,利和失的关系,提升服务职能,给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松绑”、解压,营造充分自由、体现个性发展的良好空间与氛围;要抓大放小,激活操作体制,不要统包统揽;监管队伍也要加强素质培训,提高业务与政策理论水平,不能瞎指挥,乱作为,不作为,同时要深刻认识到缺乏监督的权利会走样、会形成腐败,必须要勤练内功;政策法规建设、机构考核、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也要常抓不懈,从而为政府采购事业做大做强保驾护航。 五是建立良性互动的激励机制。对采购中心的考核不能仅停留在“重罚轻奖”的原始层次上,思想境界和修养的提高是一方面,属于内审因素。人就是人,不是神,有七情六欲,西方社会普遍重视的物质激励在中国尚未达到理想境界,甚至变成了一些人以权谋私的工具,这种激励机制不适用于当代WTO新环境下的政府采购工作。其实通过物质奖励这种外在的驱动力,能够在团对内部形成一种奋发向上、积极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榜样的力量引导人、号召人、凝聚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集中采购机构要有完善的内部考核制度,这是很多采购机构所缺乏的,奖惩分明,张弛有度,才能真正做好采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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