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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基于法律规定而又有所创新,尤其适用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定方式的延伸和发展。通过统一的招标,采取 “定点”、“定价”、“定期限”、“定服务条件”的方式,以协议供货承诺约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方式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又能将采购机构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并为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实现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双赢”。我国在借鉴国际惯例基础上,从2002年起推行至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既满足了用户需求的多样性,又满足了用户的及时性,同时更好的获得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符合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指导思想,可以说兼顾了“效益” 和“效率”。 一、公开招标的透明性,信息公开的广泛性,让有实力、服务好、信誉高的大企业参与到协议供货活动中来,有效地避免供应商“地产化”倾向,加大了供应商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感,使采购人只要付出相对低廉的价格,就能够享受到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 二、以协议供货承诺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定点、定价、定期限、定服务条件,妥善的解决了协议供货的周期较长、不确定性等因素,有利于协议供货后期的规范执行。无论市场行情的波动、价格涨落,采购人都可以在中标价格及价格折扣率为最高上限的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同时,对一定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品或服务实行二次报价,并规定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其让利率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让利率,可以更大程度地压缩采购成本。 三、以公开招标规范操作流程确定的协议周期多为一年,既节约了人力财力,又增加了供应商投资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积极性。同时,根据采购量的实际需求确定协议供货商数量,有利于在协议供货商之间形成竞争,有秩序的竞争为采购单位比质比价提供了可能,促使供货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效率。 四、根据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加强了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督促采购单位认真核实采购的实际需求和采购资金的来源,杜绝了无预算、无资金的采购项目。同时,采购资金集中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可以减少采购单位随意采购、铺张浪费情况的发生,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采购项目的资金需求提供了保证,也从源头上保障供货商的利益,增强了供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五、规范的合同文本为协议供货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协议供货的内容、方式、期限、服务、资金结算、纠纷处理等具体的事宜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增强了协议供货的约束性和规范性,为监管部门协议供货履约检查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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