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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急需改善以便应对政府采购量大增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9-8 9:50:58来源:国匙网作者:

    目前政府汽车采购已成供应商的必争之地,各地采购量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然而与之相应是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在政府汽车采购中依旧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如采购人定牌消费、供应商幕后操纵、政策法规不健全等。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国内最大、最集中的公共消费市场。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汽车采购所占政府采购份额也将逐年递增,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起着引领作用。所以,完善汽车政府采购管理已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西班牙等。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具特色。也就是说,各国政府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在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时,也应该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完善我国政府汽车采购管理。

  一、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上杜绝违法行为  

  目前政府汽车采购已成供应商的必争之地,各地采购量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然而与之相应是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在政府汽车采购中依旧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如采购人定牌消费、供应商幕后操纵、政策法规不健全等。

  例如,在我国的一些省市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活动中,存在着政府采购通过单一来源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车的现象。这种指定品牌的做法严重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应属违法行为。在这种交易过程中,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和非常隐蔽的状态,且采购主体处于主动地位,因此也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非常有必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明确法律责任 维护平等和公正

  尽管这些采购主体所采取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尽管不少汽车制造商和代理商对每次的政府采购行为都有一些质疑和投诉,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较为笼统,形成不了有效的制约,因此一些争议往往是不了了之。往往成为采购主体即便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政府网络采购也在逐步发展,许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纷纷在互联网上实施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网上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和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有些争议完全是属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有些则是采购主体有法可依但违规操作引起的。招标采购程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将严重影响到采购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网上政府采购需要引起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亟须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另外,虽然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由于采购主体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比如:审查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程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等。采购主体行使前面所说的自由裁量权侵害到供应商合法权益时,供应商一方面无法证明采购主体自由裁量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明知采购主体的行为违法,为了未来不确定的中标、成交的机会概率,只能忍气吞声。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明显。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还不十分畅通。因此供应商的利益应该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得到应有的体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美国政府采购法赋予合同官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行使该权利程序和损害补偿的救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对供应商权利的损害。

  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要有效地运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前提还是要健全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采购的立法不断完善,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直接或间接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从宪法到政府机关的采购规章,从成文法律到司法判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国会、联邦行政部门(主要是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和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和司法系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为了避免法律、规章和程序的冲突,保证政府采购法规的一致性,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行总体的指导,同时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包括行政和司法判例。总审计署办公室、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都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事务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判例和法律解释。如果这些判例被归入普通法律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都对政府采购事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二、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

  购买本国产品的强制性要求是许多国家的立法内容

  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是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性目标,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意图是通过明确的措施来落实的。如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如果购买外国商品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政府采购购买本国产品,以实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如美国在1933就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签定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也是美国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使参加了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国外产品的数量也极其有限。

  大力提倡购买国产汽车,优先购买节能产品

  实际上,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对本国经济极为有利,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在政府汽车采购中,要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坚持购买国产汽车,优先购买节能产品。

  三、大力实行政府汽车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优势明显

  第一,从发展汽车产业、特别是支持国产汽车品牌的角度来考虑,政府汽车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最为合理。

  第二,采购规模是检验《政府采购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志。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实现、财政资金节约率的提高都要以一定规模作为保障。有规模才有效益,规模上不去,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就得不到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

  经过两年的实践,中央国家机关已初步形成了监督、管理、执行相协调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机制。集中采购规模效应初见成效。在采购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中,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1.4%,部分项目的节约率达到30%~40%。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项目也获得了较大的折扣率。

    第三,政府采购需要得到来自各方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实行集中采购,将原来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监督,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监控的目的。监督对象相对集中,一方面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提高监督的效率。第四,政府集中采购,集中使用财政资金,更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今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在全国首创了党政机关公务车专库和“一站式”服务大厅,在采购模式上,取消了从经销商处进货这一中间环节,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将区县的小批量购车统一纳入市级范围,进一步发挥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大大节省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政府汽车采购应大力实行集中采购。需求部门应依法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从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着手,明确技术需求,交由采购中心统筹安排,组织采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应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

  采购中心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规避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以及其他违规操作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反映,提请纠正。同时,也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执行程序的监督检查,接受采购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逐步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提高采购工作透明度,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提高集中采购的执行能力

  采购中心应推行商业化和专业化的采购技巧,对采购机构中人员进行专业化分工,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借鉴国外采购过程运作标准化经验,提高采购水平。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采购中心应以全心全意为各部门服务作为采购中心的根本宗旨,创立集中采购服务品牌,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部门的信任和支持。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质量保障体系

  采购质量是政府集中采购的生命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

  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研究制定供应商违规、违约处罚管理办法,对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以次充好产品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制约和处罚措施。建立违约供应商的经济赔偿制度,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应严把货物验收关,发现质量问题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并向采购中心及时反映。

  加强对采购价格的市场行情监测,采取聘请专家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的方式,解决好中标产品价格虚高问题,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标体系,进行电子评标的试点,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于重大采购项目要坚持评标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提高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评标质量。

  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各部门对采购质量、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政府汽车采购而言,如能建立政府采购的“采前、采中、采后”服务体系,特别是建立形同4S的 “购后回访追踪体系”,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四、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大力推行协议供货

  2004年,政府采购引入了协议供货制度,并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汽车相继列入各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从提高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的角度出发,政府汽车采购采用协议供货已经得到了采购人的一致认可。由于协议供货事先进行资格招标,只有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车型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才能入围。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选择品牌型号就显得比较“公开、公平和公正”。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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