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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利益,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维护政府形象。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衡量政府采购制度质量与效率的“一杆秤”,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它真实地反映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质效,充分体现着“阳光工程”的内在魅力。 然而,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欺诈隐瞒的现象不仅常见,而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损害各方的切身利益,诋毁了政府采购的信誉,给“阳光工程”抹了黑,扭曲了政府的形象。 一、现状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人们通常简称为“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三公”原则的集中反映,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质效。事实上,大家在提及政府采购的原则时,习惯性地片面强调“三公”原则的重要性,而往往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透彻地领会其实质性作用和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以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信守合同、违约失信的现象相当普遍。 (二)采购人的本位意识作祟。采购前,采购单位只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早已“名花有主”了,人为地设置“门槛”,而恶意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公告应予以公开的采购信息,自以为有采购主动权,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甚至与供应商串通一气,搞“暗箱操作”。有的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结果后,进行“再次谈判——再次压价——再次交易”。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又以为拥有资金结算权,采取各种手段克扣或恶意拖欠采购项目资金,收受或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让中标、成交供应商带资、垫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使中标、成交供应商叫苦不迭,乃至无利可图。仅据建设部清理2003 年底以前发生拖欠的已竣工工程款达1756亿多元。其中政府项目拖欠642亿多元,占总额的36.6%。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市政工程、教育工程、交通工程的拖欠较为突出。此外,拖欠中标、成交供应商货款、接待进餐费的现象比比皆是,致使供应商负债累累,关门歇业者不乏其人。有的采购单位信用意识淡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赖账’威风”之风盛行,甚至把拖欠采购项目资金作为一种经营手段和生财之道,也有的采购单位把拖欠采购资金当作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采购人的失信不仅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公正与公平,而且严重损害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进而扭曲了政府采购的诚信形象。因此,强化采购人的诚信意识已是迫在眉睫。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错位,不信守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以为取得了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执行权,端上了“铁饭碗”,进了“保险箱”,就万事大吉了。有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甚至是打着其他投标人的牌子,租借他人的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串标围标、投机取巧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然忘记了自己事先的承诺,不力求以优质产品或服务履行采购义务,而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等手段,为占有足够的采购市场份额,有的还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沆瀣一气,私下订“君子协定”,将采购项目分包转包,致使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以及各种安全事故或经济纠纷频繁发生。这些不仅给企业本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进而严重扰乱了公共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采购代理机构越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代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中标成交价格越高,中标成交服务费就越高。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为了既得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同时,有些采购代理机构越权代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违规操作。这不仅违背了政府采购的主旨,而且严重损害了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采购的投诉机制缺位。采购人对采购事项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所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能够及时作出解释,当场答复,当场解决问题,而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督职责,没有向供应商明确投诉的相关条件、内容及注意事项,政府采购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不够健全,致使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给“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以滋生的土壤,不仅让供应商寒了心,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威望。 二、原因 (一)市场诚信的缺失。一方面采购人没有足够资金,但可以“打肿脸充胖子”,通过各种手段上采购项目,另一方面供应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租借他人的资质证书等种种手段掩人耳目,“借鸡生蛋”,尔虞我诈,投机钻营来承接采购项目。市场诚信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的发生。 (二)买方市场的强势地位。政府采购市场是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市场,是我国消费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买方市场。在政府采购市场当中,采购人是买方,而供应商是卖方。它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买方市场上商品丰裕,供应量超过了需求量,买方有着更大的挑选公共产品的余地和更多的购买公共产品的机会,占主要地位,而卖方处于次要地位并要为促进公共产品的交易而彼此间展开激烈的竞争。采购人占有主动权,“他说了算”,采购人与供应商在采购地位上的不均等。这就决定了供应商为占领政府采购市场,谋求更大利润,势必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做文章,动心思,花大气力与其他供应商展开激烈的采购市场竞争,去夺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权。 (三)急功近利的发展观。一些地方政府,本身财力匮乏,却搞什么“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耗资巨大,远远超过了地方财力的实际支付能力。一些地方政府领导长官意识自居,热衷于上项目,铺摊子,撑“门面”,树“政绩”,政府采购资金不到位的项目频频上马,超前发展,超前建设,“没有资金贷款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尽量少给或不给,逼着承包单位垫钱上”。由于行政领导的决策失误,造成在采购项目资金方面形成了“政府欠部门单位的财政专项拨款——部门单位欠企业的工程款—— 企业欠农民工的工资”的恶性债务链,已经成为当今政府采购市场遭到扭曲的“普遍”规律。 4、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弹性空间。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本身就留给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大量的弹性空间,如采购方式的确定、歧视性条款、围标串标的认定、采购文件的评审等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条款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强制,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导致了操作上的漏洞或直接影响采购结果。 5、体制的现状提供“暗箱操作”的可能。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中,政府采购项目法人不是本质意义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选择代理、资格预审、选定入围对象、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所服务的机构决策,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相当丰厚的个人利益时,道德约束就相当脆弱。 6、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不硬。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依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来履行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串标围标的认定、歧视性条款等难以准确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权力的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采购人或供应商“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就行政手段看,各行政监督部门对采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一些处罚性的消极手段,没有把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过多地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害自身,会影响着各项事业的发展。 7、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供应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因而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以致采购从业人员往往经受不住供应商“糖衣炮弹”的袭击,势必滋生腐败。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收受贿赂、索要财物或泄露采购秘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给供应商“通风报信”或“牵线搭桥”,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 三、对策 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理念,肩负起政府采购的诚信使命,要做到“五个健全”: (一)健全政府采购法制法规体系,强化诚信制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以《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从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供应商准入资格的审核、采购合同的履行与验收、质疑与投诉等方面,力求系统、全面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制订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不留有余地,不设弹性空间,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失信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对采取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欺诈隐瞒手段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罚处分的依据,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保障制度,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资金加强监管,建立政府采购资金保障制度。一是严把政府采购预算关。各预算单位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根据已编制并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采购。二是严把政府采购计划关。政府采购预算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细化采购项目及标准,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与资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将统筹财力与细化采购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审批采购计划,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有效地保障采购资金,克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三是严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供应商,对没有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坚决不予支付,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资金源头控制,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的市场信用体系。一是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和代理机构要以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为前提,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尤其是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重点审查,采购执行机构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对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入采购市场,享受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开展公平的采购市场竞争,避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净化采购市场,以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好、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合同情况、投诉情况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建立政府采购履约质量担保制度。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的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和验收,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履约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加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促使其诚信守约,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形象。 (四)健全政府采购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对即将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要进行综合科学的论证,科学决策,立足长远,着眼未来,做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量力而行搞建设。对任中的各项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行政领导要承担无限追究责任,不能因为职务的变动而有所改变,强化行政领导的责任意识。二是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向供应商明确投诉事项的条件和范围,促使供应商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另一方面要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渠道,正确投诉,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逐步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三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要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要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增大失信违约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成本,对其不良行为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打造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阳光”形象。首先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提高自身法纪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始终牢记政府采购的主旨,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上下苦功夫,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贞卫士”,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二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升采购质量和服务质量。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仅要精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网络技术等知识,而且要熟悉公共产品质量、公共产品采购技巧、合同的签订、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业务。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促使他们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保得住廉洁,对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的从业人员坚决清除出政府采购队伍,进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采购水平,以维护政府采购“阳光交易”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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