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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不少的人员都在反映,不少的政府采购信息都没有对外进行实质性的公开,有的仅仅只是在当地进行了透露,甚至于有的没有对外公开就暗箱操作完毕了等等,这种采购信息不能“全面、充分、彻底”地对外公开的后果,势必会严重地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甚至于还会滋生出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或违法乱纪行为,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等等。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促采购信息能够全面、充分、彻底地对外公开。 一、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面向”全国性的大市场,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基本标志 1、从本质上来看,没有“融入”全国性采购大市场的“区域性或局部性”的信息公开行为,仍旧是一种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从现象上来看,虽然相对于暗箱操作或擅自采购等行为来说,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其采购信息进行的“小范围”公开,也能算是一种“对外”公开,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能体现出采购操作的公开和透明,但,相对于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特别是对全国各地的潜在供应商来说,这种区域性的、小范围的公开招标行为,其充分性就不强、采购的范围就不广,外地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明显就未得到保障,甚至于就被“剥夺”,因而,从本质上讲,这种区域性的公开招标行为仍旧是一种不充分、不彻底的“对外”公开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大家所能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对外”公开招标行为,其本质上还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或是一种变相的暗箱操作行为。 2、从采购效果上来看,只有“面向”全国性采购大市场的公开招标行为,才能引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众所周知,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是遍及全国各地的,而实施“公开招标”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地公开信息,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角逐,以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或服务等,从而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果。对此,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在一个小范围内进行所谓的“公开”招标,那只能迎得当地的少数供应商参与,其竞争的程度自然就难以得到提高;而如果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活动,则可召来大量的、竞争力更强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其采购活动的激烈程度当然就会更加火爆,这对采购人来说,对供应商进行“好中选优”的余地就更大了,相应的采购效果也必将会得到大幅度地提高。 3、从采购程序上来看,不将采购信息“面向”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发布,也很容易滋生出某些腐败问题或舞弊行为。毫无疑问,如果“默认”那种小范围的、区域性的信息公开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对外”公开行为的话,那么,不少的地方、不少的采购机构、不少的采购工作人员就会在各种核心环节的操作程序上大做文章,以变相地对外封闭采购信息,或故意排斥、刁难外地供应商等等,从而在“公开”招标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大肆进行暗箱操作,以伺机达到其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等,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损害了地方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采购信息必须要“面向”全国进行公开发布,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在“当地”。 4、从法律条款上来看,要求“采购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就是要求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面向”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而这其中的指定媒体都是国家级的优势媒体,其宣传的范围都能以各自的优势覆盖到全国各地,因而,其信息的发布自然是面向全国性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同时,法律条文中要求的是采购信息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而不是说在“当地”进行发布就可以了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所要求的信息“公开”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充分、彻底的公开,而不是在某一个地区内进行的小范围公开。 二、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达到“五条标准”,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质量要求 1、采购信息发布的“载体”标准,要求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大家都知道,一个媒体的知名度越高,其信息量就越大,宣传覆盖面就越广,民众的收视和阅读率就会越高,采购信息的公开程度当然也就越高;相反,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弱势媒体,连其本身还不易被人们所熟知,就更不用谈其所刊载发布的采购信息了,肯定是既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又会给人们的信息收集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在这样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与没有公开的效果几乎一样。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本身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要求其必须要达到全面、真实、具体的基本要求。大家都知道,采购信息的发布并不是一种形式主义,而是旨在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搭起一座公开、透明的桥梁,以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运行,因而,采购信息的核心内容就必须要详细、明了,如果断章取义或含糊不清等就会给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对潜在供应商的业务决策产生举棋不定、进退两难的局面,同时,如果发布的信息脱离了实际,甚至于还带有一些误导或虚假的成份,那就会给供应商或者更多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麻烦或损失。因此,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要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3、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标准,要求其必须要充分、及时地对外公开发布。任何一个供应商,不但其收集采购信息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其掌握到一些采购信息后,还需要有一个考虑、分析和决策的过程,看其是否有价值,盈利水平如何等等,这就需要给他们留下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如果采购信息没有及时发布出去,或是发布的时间与开标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太短,那就可能会导致一些潜在的供应商因来不及准备或决策,从而丧失或贻误了及时参与投标的机会,这就使得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因此而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4、采购信息公开的“方式”标准,要求其必须要考虑得全面、周到,具有人性化。不同的供应商,其收集采购信息的方法各有不同,或各有侧重,如有的喜欢收看电视,有的擅长订阅报刊杂志,有的习惯于通过微机网络去查询等等,这样,信息收集的渠道、途径、方法就非常复杂多样,因人而异。因此,为了弥合供应商在收集采购信息方式方面的客观差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应本着对事业负责和人性化操作的态度,对采购信息的公开除了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以外,还可以利用其他媒体从多角度、多渠道、多方位再进行发布,只有这样才能扩大信息发布的覆盖面,也才能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5、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标准,要求其必须要有可靠的质量保障措施。为确保所发布信息的质量,避免事后产生各种不应有的误解、分歧、矛盾,甚至于损失等,就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采购信息的质量,对发布各种片面性、误导性,甚至于欺骗性信息的当事人必须要进行责任追究,而不是悬浮于形式上,做表面文章,必须要从人员上、制度要求上、责任落实上等等方面,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制定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采购信息能够充分地公开到位,特别是对有令不行,变相封锁信息,或者不完全甚至于就不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制裁措施,并且要严格地执行到位,这是保障采购信息充分对外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应当“制度化”,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内部管理要求 1、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有“强制性”,以利于在采购市场上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我们可以想象,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如果没有强制性,采购人对其采购信息既可全面对外公开,也可部分对外公开,甚至于就能不对外公开等,其结果肯定会影响到采购竞争机制的形成。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必须要有强制性,而其一旦有了强制性、规范性的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就得要严格地遵守执行,那时,该公开的信息,都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地对外公开,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竞争力就会因此而得到提高,采购操作环节中的某些舞弊行为也会难以再滋生或蔓延,其他各相关方面或环节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也必然会因此而大为收敛,这样,“阳光”作业的效果必然会得到有效地提高。 2、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人员必须要有“责任感”,以利于供应商能够取得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信息内容。大家都知道,供应商是靠其收集到的信息作出业务决策的,如果公开的采购信息断章取义、含糊不清,就会给他们的业务决策会产生举棋不定的影响。因此,采购信息的质量必须要由专人负责,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以便于考核和追究,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专人负责,甚至于可以设置专职岗位来操作,以明确分工,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突出信息发布环节的重要性;二是要明确信息公开发布人员的具体职责;三是要建立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兑现制度要求等等。这样,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一旦有了这些保障性的措施,就能有效地促进采购信息的真实、完整。 3、信息的公开发布必须要有一定的内部牵制力,以既可保障信息的质量,又能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并不是说简单地由个别人对外发送几条信息就操作“完事”了的,单位内部必须要有完善的控制牵制措施,事前必须要有“审核”环节,以对信息的质量严格把关,避免各种错误、不当,甚至于不实的信息流入了媒体,进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在事中发布时,还必须要有其他人员参与监督,以防单个人操作时,不能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程序等实施操作,从而丧失信息公开的效果;在事后,还必须要整理采购资料,移交给其他档案管理人员,以便于事后核实、备查、管理等。 4、信息发布媒体的选择必须要注重科学性和适用性,以既能增强信息发布的使用价值,又能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及不同的采购规模等,其信息公开发布媒体的选择就应当有不同的方案和侧重点,如,对一些小规模的分散采购项目,就没有必要再在全国性的大型媒体上去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否则,只能会增加工作量,减低采购工作效率;而对一些规模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若仅在当地或地方性的媒体上发布信息,采购信息就会因一些媒体的知名度不高、刊发不及时,或覆盖面不广等等原因而难以被供应商及时收集,这就容易影响到采购信息发布的价值和使用效果。因此,对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选择必须要作出一些规范性的要求,即,对何种采购项目,或采购项目达到多大的规模时就必须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只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信息等等,有了这样的统一要求有利于采购人规范操作。 5、将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制度化”,也是《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要求。《政府采购法》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可见,各有关方面不对外公开或变相封锁其采购信息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作为监管政府采购工作的财政部门来说, 要想在实际工作中确保此项法律条款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就必须要依法制定出更详细、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保障措施,力促采购信息全面、彻底地对外公开发布。 四、采购信息的发布首先必须要选择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法律规定 1、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能使采购信息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信息收集效率。很明显,全国各地的信息媒体有很多,而他们的信息宣传面则有宽有窄,社会影响力也有强有弱,同时,人们对其发布的信息的接收工作也有难有易等等,因此,如果任凭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随意选择发布信息的媒体,就会造成采购信息发布较为分散,供应商不得不为此而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等去收集、整理信息,尽管如此,还可能有不少的供应商因收集不及时,或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而错失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大好良机。因此,为了使供应商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较为容易地收集到大量的采购信息,采购人对其采购信息的发布首先就必须要选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2、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管理,促进采购信息的全面公开。被指定刊登和发布采购信息的媒体,一般都是财政部门的一个职能机构或单位,他们尽职尽责的工作热情姑且不用说,单是他们梳理出来的全国各地报送发布的信息数量,就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监督管理指标,因为通过“公示”这一指标,全国各地就可以相互比较,有的省一个月内报送的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多达上百条,而有的省却只有几十条,相比之下,谁的管理力度大,谁的重视程度高,谁的工作突出等,从中就可以一目了然。因此,通过指定媒体定期公示各地报送发布的采购信息数量,就可以达到促进各地加大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目的了。 3、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能得到更加全面、周到的服务。大家都知道,被指定发布采购信息的媒体都是财政部门的“优势媒体”,他们不但熟悉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采购资金的安排与拨付等诸多环节的操作及其规定,更重要的是他们都是财经法律规章制度贯彻与宣传的主阵地。因此,由他们负责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能更加有效地将采购信息的发布同财经法规的宣传、理论与实地的调研等有效地融于一体,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信息发布工作的“综合价值”,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某些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信息,如,含有变相指定品牌的行为,或带有排外甚至于歧视性的条款等,他们都会及时地向信息报送人进行勾通、联系,深入地解释、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耐心地指导采购信息的编报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了采购人延误其正常的采购工作。 4、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也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这是法律的规定,只要采购项目符合相关的采购规定,对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就必须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任何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得违反,更不得采取其他措施搞变通,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五、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外部强制措施,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重要保障 1、要利用采购资金的财政集中支付手段,构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监督牵制机制,对没有公开发布信息的采购事项就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特别是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招标公告等,都是直接关系到潜在供应商是否能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系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否得到真正的提高等等问题,因此,加强和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就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财政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财政管理手段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把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作为支付相应采购资金的必要手续、环节或前提条件,凡是没有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事项,财政部门就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用此手段来进一步约束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以更加有效地促进采购人规范其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 2、要进一步加大对《采购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暗箱操作行为,以推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从而达到“促进”信息公开发布的目的。毫无疑问,暗箱操作不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侵害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地损坏政府采购的形象,对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必须要对各有关单位执行《采购法》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随时防范各种没有对外公开采购信息就擅自进行采购操作的舞弊行为,对发现的各种暗箱操作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在处理上,一定要严惩不贷,决不能姑息迁就,或变相搞下不为例,而必须要在严厉依法惩处的同时,再给予公开曝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查处一个点,警示教育一大片的监督效果,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也才能使“阳光作业”的操作效果更加透明、灿烂。 3、要依据《采购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工作的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促进”信息公开义务人提高其发布采购信息的自觉性。《采购法》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得比较原则,而要使这些法律规定能很好地得到实施,就必须要制定出更加规范、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包括要求各有关单位明确其采购信息的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发送工作;明确采购信息编报的质量和责任;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制裁措施等等,总之,要从岗位安排上、程序实施上、制度要求上、责任的落实和追究上等等方面,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制定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增进大家公开采购信息的自觉性。 4、要继续加大对《采购法》的贯彻宣传力度,提高采购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以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有些采购人等有意要隐瞒其采购信息,而是他们真的就不知道要对外公开某些采购信息;也不是有些人不想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而是他们就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能够参与监督或投诉;当然,也不排斥存在少数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是为了搞暗箱操作而有意不对外公开采购信息的行为等等,对此,我们就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法》的贯彻宣传力度,在充分提高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的同时,再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与管理,从而,最终达到有效提高和充分促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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