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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何以不作为?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8-31 10:03:07来源:硅谷动力作者: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在具体工作中,负有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履行监管职责,在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缺乏有效的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市、县一级对政府采购没有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只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了一般规定,但由于与其它改革措施不配套,加之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使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政府采购工作无计划性,在管理和操作上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对采购单位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视而不见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实施集中采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行业垄断,冲击了以往实行自行采购所形成部门利益格局,使一些单位的既得利益受到影响。因此,一些部门和单位有意抵触政府采购制度,在对待集中采购问题上,想尽千方百计搞自行采购,或者通过化整为零,或者改变用途、变换项目,其办法多种多样。而监管机构却视而不见,对部门和单位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既不监督,也不检查,任凭自行采购之风蔓延;有些监管机构还肆意扩大政府采购中的审批范围,通过对自行采购的申报审批程序,使单位的自行采购变为合法化;有的甚至还授意部门和单位搞自行采购,或者帮助部门和单位想办法、找途径去规避集中采购,使该地区集中采购规模呈连年下降趋势。

  对采购人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不实施监管

  在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后,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集中采购活动,由于采购人本来就对集中采购制度存在抵触情绪,所以在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采购方案时,故意在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预算、工期、付款条件以及项目的商务条款上设置“陷肼”,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不与集中采购机构配合,不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详细的采购项目资料;当采购结果与采购人的意向不一致或采购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未满足时,采购人对依法实施的采购结果不予认可,拒不承担委托代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在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违背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提出与法不符、与理不通的苛刻条件,当这些条件未实现时,采购合同便不能正常签订,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意向供方发难,不向供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环境,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工期延误,项目不能按时完工,等等,这些现象,一方面是由于采购人缺乏起码的“诚信”,另一方面是采购人无视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所致。而对这些现象,因集中采购机构有责无权,无法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没有权力对采购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监管机构有职有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但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使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违背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到位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通过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对供应商资格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对供应商的经营业绩、信誉度进行考核等方式,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是确保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构只一味地加强对供应商登记注册工作,而放松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和经营业绩、信誉度的考核工作以及对供应商在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造成供应商在失信、违约甚至违法、违纪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局面。

  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不力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但实际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信息不畅,配合不力。有的部门在制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方面的制度、办法时,从部门利益出发,所制定的制度、办法不及时向其它部门发送,或者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文件、政策不及时性向其它部门转发,造成制度体系不健全,影响其它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职能部门对发现的政府采购方面的违纪、违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既不处理,也不向其它相关部门沟通、反馈;还有的部门有意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替一些部门和单位“抹平”违纪问题,或者对违纪问题采用“稀泥抹光墙”的办法,睁一只眼敝一只眼,得过且过,致使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和处理;还有一些职能部门,自己本单位不能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采购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工程和服务,基本上都是自行采购,所参与的一些为数不多的集中采购活动,也时常会出现违纪、违约现象,不仅给一些部门和单位做出了“示范”,也使自己在履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时,话不灵,腰不硬,说不起话,干不起事。等等,这些现象,都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以及在履行职责时配合不力造成的。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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