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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不少的人员都在反映,不少的政府采购信息都没有对外进行实质性的公开,有的仅仅只是在当地进行了透露,甚至于有的没有对外公开就暗箱操作完毕了等等,这种采购信息不能“全面、充分、彻底”地对外公开的后果,势必会严重地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甚至于还会滋生出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或违法乱纪行为,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等等。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促采购信息能够全面、充分、彻底地对外公开。
一、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面向”全国性的大市场,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基本标志
1、从本质上来看,没有“融入”全国性采购大市场的“区域性或局部性”的信息公开行为,仍旧是一种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从现象上来看,虽然相对于暗箱操作或擅自采购等行为来说,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其采购信息进行的“小范围”公开,也能算是一种“对外”公开,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能体现出采购操作的公开和透明,但,相对于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特别是对全国各地的潜在供应商来说,这种区域性的、小范围的公开招标行为,其充分性就不强、采购的范围就不广,外地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明显就未得到保障,甚至于就被“剥夺”,因而,从本质上讲,这种区域性的公开招标行为仍旧是一种不充分、不彻底的“对外”公开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大家所能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对外”公开招标行为,其本质上还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或是一种变相的暗箱操作行为。
2、从采购效果上来看,只有“面向”全国性采购大市场的公开招标行为,才能引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众所周知,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是遍及全国各地的,而实施“公开招标”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地公开信息,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角逐,以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或服务等,从而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果。对此,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在一个小范围内进行所谓的“公开”招标,那只能迎得当地的少数供应商参与,其竞争的程度自然就难以得到提高;而如果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活动,则可召来大量的、竞争力更强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其采购活动的激烈程度当然就会更加火爆,这对采购人来说,对供应商进行“好中选优”的余地就更大了,相应的采购效果也必将会得到大幅度地提高。
3、从采购程序上来看,不将采购信息“面向”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发布,也很容易滋生出某些腐败问题或舞弊行为。毫无疑问,如果“默认”那种小范围的、区域性的信息公开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对外”公开行为的话,那么,不少的地方、不少的采购机构、不少的采购工作人员就会在各种核心环节的操作程序上大做文章,以变相地对外封闭采购信息,或故意排斥、刁难外地供应商等等,从而在“公开”招标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大肆进行暗箱操作,以伺机达到其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等,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损害了地方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采购信息必须要“面向”全国进行公开发布,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在“当地”。
4、从法律条款上来看,要求“采购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就是要求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面向”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而这其中的指定媒体都是国家级的优势媒体,其宣传的范围都能以各自的优势覆盖到全国各地,因而,其信息的发布自然是面向全国性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同时,法律条文中要求的是采购信息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而不是说在“当地”进行发布就可以了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所要求的信息“公开”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充分、彻底的公开,而不是在某一个地区内进行的小范围公开。
二、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要达到“五条标准”,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质量要求
1、采购信息发布的“载体”标准,要求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大家都知道,一个媒体的知名度越高,其信息量就越大,宣传覆盖面就越广,民众的收视和阅读率就会越高,采购信息的公开程度当然也就越高;相反,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弱势媒体,连其本身还不易被人们所熟知,就更不用谈其所刊载发布的采购信息了,肯定是既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又会给人们的信息收集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在这样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与没有公开的效果几乎一样。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本身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要求其必须要达到全面、真实、具体的基本要求。大家都知道,采购信息的发布并不是一种形式主义,而是旨在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搭起一座公开、透明的桥梁,以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运行,因而,采购信息的核心内容就必须要详细、明了,如果断章取义或含糊不清等就会给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对潜在供应商的业务决策产生举棋不定、进退两难的局面,同时,如果发布的信息脱离了实际,甚至于还带有一些误导或虚假的成份,那就会给供应商或者更多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麻烦或损失。因此,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要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3、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标准,要求其必须要充分、及时地对外公开发布。任何一个供应商,不但其收集采购信息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其掌握到一些采购信息后,还需要有一个考虑、分析和决策的过程,看其是否有价值,盈利水平如何等等,这就需要给他们留下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如果采购信息没有及时发布出去,或是发布的时间与开标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太短,那就可能会导致一些潜在的供应商因来不及准备或决策,从而丧失或贻误了及时参与投标的机会,这就使得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因此而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4、采购信息公开的“方式”标准,要求其必须要考虑得全面、周到,具有人性化。不同的供应商,其收集采购信息的方法各有不同,或各有侧重,如有的喜欢收看电视,有的擅长订阅报刊杂志,有的习惯于通过微机网络去查询等等,这样,信息收集的渠道、途径、方法就非常复杂多样,因人而异。因此,为了弥合供应商在收集采购信息方式方面的客观差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应本着对事业负责和人性化操作的态度,对采购信息的公开除了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以外,还可以利用其他媒体从多角度、多渠道、多方位再进行发布,只有这样才能扩大信息发布的覆盖面,也才能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5、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标准,要求其必须要有可靠的质量保障措施。为确保所发布信息的质量,避免事后产生各种不应有的误解、分歧、矛盾,甚至于损失等,就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采购信息的质量,对发布各种片面性、误导性,甚至于欺骗性信息的当事人必须要进行责任追究,而不是悬浮于形式上,做表面文章,必须要从人员上、制度要求上、责任落实上等等方面,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制定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采购信息能够充分地公开到位,特别是对有令不行,变相封锁信息,或者不完全甚至于就不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制裁措施,并且要严格地执行到位,这是保障采购信息充分对外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应当“制度化”,这是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内部管理要求
1、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有“强制性”,以利于在采购市场上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我们可以想象,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如果没有强制性,采购人对其采购信息既可全面对外公开,也可部分对外公开,甚至于就能不对外公开等,其结果肯定会影响到采购竞争机制的形成。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必须要有强制性,而其一旦有了强制性、规范性的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就得要严格地遵守执行,那时,该公开的信息,都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地对外公开,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竞争力就会因此而得到提高,采购操作环节中的某些舞弊行为也会难以再滋生或蔓延,其他各相关方面或环节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也必然会因此而大为收敛,这样,“阳光”作业的效果必然会得到有效地提高。
2、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人员必须要有“责任感”,以利于供应商能够取得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信息内容。大家都知道,供应商是靠其收集到的信息作出业务决策的,如果公开的采购信息断章取义、含糊不清,就会给他们的业务决策会产生举棋不定的影响。因此,采购信息的质量必须要由专人负责,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以便于考核和追究,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专人负责,甚至于可以设置专职岗位来操作,以明确分工,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突出信息发布环节的重要性;二是要明确信息公开发布人员的具体职责;三是要建立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兑现制度要求等等。这样,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一旦有了这些保障性的措施,就能有效地促进采购信息的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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