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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对源头治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8-31 9:39:29来源:政府采购网作者:

  反腐败既要从严治标,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也要着力治本,不断推进体制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治标和治本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之中,才能有效遏制直至消除腐败。笔者试图从源头治理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消除资源分配存在的价格差异。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十分完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还未完全发挥,行政权力仍在对某些稀缺资源的分配进行干预。如果市场主体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稀缺资源的代价低于市场价格,就形成了资源分配的价格差异。那些掌握着分配稀缺资源权力的人,就会成为市场主体竞相行贿对象,这种权力就有了“价格效应”,有了寻租的基础,成为钱权交易的客观诱因。例如:某些商业用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以国家建设用地的名义征收支付的价格;还有某些国有企业的并购和出售价格,由于政府的介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样的资源分配过程存在滋生腐败的可能,掌握这种权力的人成为贿赂的重要对象,直接导致了他们的腐败。因此,要消除这种资源分配存在的价格差异,有必要缩小政府审批的权限,迫使公共权力从某些领域退出。这样,制约政府官员手中掌握分配稀缺资源的权力,减少寻租的机会,行贿者也会因为无法找到低于市场的价格,而放弃行贿,从根本上遏制了腐败。
  二、完善公共权力的使用规则。现行公共权力的使用规则大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则不全。权力机关或当权者的自主决定权过大,成为滋生集体腐败的土壤。许多行政审批权力,从设置那天起,就携带了一批收费项目,形成了“权力支持收费,收费养育权力”的怪圈。例如,目前许多权力部门可以不经立法机构审批和民主程序论证就可以制定文件,设置面向公众的权力,借此展开强制性的有偿服务,以多收费、少服务的方式,聚敛钱财,谋取小集团利益。用权者个人的自主决定权过大是施惠型腐败的集中体现。当权者由于掌握政府采购、工程发包、就业安排、提升晋级等权力,竞争者就会采用贿赂的方式竞争,当权者则非法、非公正地偏袒行贿者,形成行贿施惠型腐败。二是规则不具体。留给权力使用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例如,办房产证、驾驶证、治安处罚等活动中,用权者运用政策、法规、制度的自主裁量,歪曲规则标准,歪曲申请者、被罚者的实际条件等方式而牟取私利。自主决定权和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根源是法治程度不高。因此必须加强公共权力使用规则立法工作,尽可能通过削减职能部门和主管行政人员的自主决定权,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减少自主确定收费的权力。对于大的普遍的审批项目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尽可能缩减权力行使规则中的自由裁量权,使规则更全面、更具体。建立自主决定权和自身裁量权的权力行使规则,成立一套系统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三、建立相对方的权力制约机制。失去约束力的权力往往会泛滥成灾,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运用相对权力来制约公共权力能产生最为有效的监督作用。但是目前公共权力超范围、超规则运用几乎没有受到相对方应有的障碍,如对于乱收费问题,很少有人说“不”。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行政相对方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法律保障。为此,我们应该完善行政相对方权力制约机制的相关法律保障机制。第一,给公民和法人充分的拒绝权。要求政府机关和相关责任人在使用公众权力过程中应事先告知、出具证件、担负解释责任,对不正当的权力行使,以法律保障公民有权依法拒绝。第二,完善司法和行政赔偿救济制度。错误执法、错误命令和错误管制,造成行政相对方的损害,要保障相对方获得赔偿和救济。第三,保障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力。加强受理机关管理,确保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活动得到落实。强化新闻媒体等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公民具有在新闻媒体上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的机会。第四,赋予公民对政府政务活动的知情权,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对执行权力进行公开。
  四、发展电子政务,革新政务模式。电子政务就是在网上实现传统政务的部分职能,而其中电子政务的反腐败职能尤其不可忽视。一是因为电子政务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便利的政府办事窗口和统一、公平的办事标准,避免“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之风,堵塞滋生腐败的渠道。二是电子政务能打破信息垄断,保障和落实公众对政府政务的知情权,促进政务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三是电子政务能降低传统政府的“门槛”高度,减少“门难进、事难办”现象。四是电子政务便于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便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便于传达反腐信息。例如,高考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后,对消除招生带来的腐败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因此,发展电子政务是源头防治腐败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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