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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四途径”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8-30 9:50:23来源:政府采购网作者:

  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不仅是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方面,也还是政府采购管理中的一大难点。依笔者之见,加强以下四方面工作,不失为强化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法制建设,使其有法可依。目前,在我国所有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仅是在《政府采购法》第七条中提及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以及少数省对省级部门、单位制定了《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而其他就没有。正由于这种法制建设滞后,因而不少单位和个人都认为分散采购不要管理,分散采购就是自行采购、就是自由采购。显然,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具体讲,要加强三个层次上的法制建设。第一,修订《政府采购法》,至少明确三方面内容:①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又一个重要方面;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可忽视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③对实施政府分散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如此,在以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还要对上述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第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有关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专门规章,着重明确:分散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结算、监督检查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如有关政府分散采购的定点管理办法、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第三,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要制定关于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首当其冲的是要尽快建立分散采购管理的组织、内部牵制手续、审批制度。只有这样,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使其有专门机构管理。据有关方面调查,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至今都没有把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纳入自身工作职责范围之中,对其几乎是不闻不问,以致于给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他们打着分散采购就是自行采购的旗号,把分散采购变成自由采购,甚至把应集中采购的也变成了分散采购,从中吃拿卡要,大肆渔利,不仅使国家利益受损,而且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所以,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决不能听之任之,应切实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做到“五个一样重要”。就是对分散采购的预算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预算管理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的信息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信息管理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的程序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程序管理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的档案管理与对分散采购的档案管理一样重要,真正把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摆上重要位置。
  三、加强单位自身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使其有内部约束。事实告诉我们,现实中,仍有相当多的单位是不重视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在他们看来,分散采购就是单位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可管,把分散采购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有的被个别头头把持,有的被办公室主任或总务科科长把持,也有的被会计、采购员、保管员等几个人合伙把持,其他人是针插不进,水拨不进,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大量的伪劣商品、价高质次商品被购进,导致单位损失大,群众意见大,因此,切实加强单位自身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要做到“四个严格”:一是严格批准手续。每实施一次分散采购活动,不仅要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预算批复,而且还应当由内部使用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单位内部有权机构审批后,下达采购通知书实施,重大项目还须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审批,决不允许某个人叫采购就采购。二是严格岗位职责分离,决不允许一次采购活动由1个人从头至尾包干,而应实行规范化的岗位职责分离,不能既是批准人又是采购人,不能既是采购人又是使用人,也不能既是保管人又是采购人,也还是管钱人,要坚决实行采购、验收、批准、使用等方面岗位职责的严格分离,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相互牵制。三是严格采购程序。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若自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还应当委托有资格条件和能力的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决不容许违背政府采购程序规定草率操作。四是严格验收和结算。在验收手续上,除明确专门人员验收外,该聘请技术人员验收的还须聘请技术人员验收,同时还应当履行验收书面手续,以强化责任管理,在结算程序上,不仅要做到批准手续齐全、发票与验收单等完全相符外,还要严格按照合同,该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必须扣足,或者严格按合同期限分期付款,还须提醒的,有的分散采购也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就必须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而决不允许单位先垫付。不仅如此,还要建立公示制度,将每次分散采购的过程与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以接受单位内部职工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使其有完整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因此,依照上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分散采购进行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现实中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还没有引起重视的一个迫切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一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有否建立健全有关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要在对集中采购进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同时,也要在工作计划上有对分散采购监督的计划安排,在项目上有对分散采购具体项目的监督,如审计机关全年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分散采购项目所占比例应不少于30%;三要加强对举报和投诉的处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有关对政府分散采购的举报和投诉时,要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查处,切不可撂置一旁,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结果;第四,社会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主动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联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着重检查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形成全社会重视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强烈氛围。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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