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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采购人代表应该是采购人授权的人,可以是本机构的人,也可以聘请外单位的技术专家,也可以是下属部门的人,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必须反映采购人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以符合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为基本条件的。案例中的评委构成有采购项目的使用人,是不合理的,使用人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出现。教育系统老师作为评委是符合要求的,他们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才能列入评委库的,而且评标时要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执行,原则上是独立的个体,代表自身利益,对自我表现负责,从评标的层面来说,不能代表教育局,虽然具有社会公共政策功能,但还是以独立的个体为主,供应商投诉评委都是教育系统的教师,不符合评委构成原则,是不妥的,我们认为供应商投诉重点应该从评委评标的公正性、专业性方面着手,没有必要对随即抽取的评委评头论足,一般情况下评委的单位也应该保密,并不是想封锁信息,搞暗箱操作,而是出于工作实际现状、工作秩序要求、保密性、公正性方面考虑的。 三、采购人主体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拥有法律授予的权利与义务,但是采购人必须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不可能是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者,这种职能已经转给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的职责明确而单一。一是采购预算编制职能。一年一度的采购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程序化与有序开展的关键,这是采购人的主要职能之一。二是采购计划申报职能。采购预算未编制或编制不完善的,还必须申报即时需求的采购计划,要由采购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到位情况,财政具体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下达采购计划给集中采购机构执行。三是积极协助采购机构做好开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项目核定,技术参数的提供,歧视性内容的剔除,共同拟定招标信息、标书、评分办法,答疑与组织考察,这些事项是采购人职责范围与义务。现在有一个不良倾向,即采购人一旦把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就认为不关自己的事了,可以高枕无忧了,涉及到与采购人有关的开标前的准备工作则敷衍了事,无专人负责,使得采购工作前期开展十分困难,采购机构还得花费相当大的精力来协调,其实采购人既是采购当事人之一,又是需求方,根本就不能逍遥事外,那样只能使采购工作寸步难行。四是确定中标人职能。18号令5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受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条规定是依法办事与尊重采购人权力的最佳结合点。五是考察与资格后审权。在评委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后,采购人有权按招标文件规定事项对候选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有权让采购提供相关资格材料,进一步了解其履约能力与诚信水平,一旦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候选人存在欺骗行为,就可以提出废标请求。六是废标权。采购法35条第三小点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采购人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废标,但预算的准确性应经得起考验,要科学合理,不能沦为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借口。 采购人拥有很大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但权力不得滥用,义务也得认真执行,其实权力就是义务。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存在歧视、限制、不公正情况,做到及时验收与合同付款,正确履行好自己的主体地位职能,也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不得对份内的事务漠不关心,要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发挥好最大潜能,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再上台阶。(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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