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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被人们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我国也试行了多年。但在工作之余,常听到一些业内人士谈起对政府采购的印象和感受,总会用一句“政府采购能便宜些”之类的话来概括,笔者不解的是,政府采购搞了这么多年,其成效仅是“能便宜些”吗?如果真是这样,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指令性计划来限制一些领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达到“能便宜些”的目的,何必还要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通过立法来保障这项制度改革,并劳民伤财,在全国上下层层建立政府采购机构,逐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有这个必要吗?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到今天,如果只看到“能便宜些”,那就低估了政府采购的作用,忽视了政府采购的功能,政府采购机构如果将“能便宜些”定位为工作目标,路子就会越走越窄,工作就会越来越难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有可能失败,政府采购工作就不可能发展。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方式和程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国外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财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之一。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本法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目的,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用较低的价格获取一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只是政府采购的作用之一,而政府采购的作用和意义还远不止这些,最重要的还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只有充分发挥了这几个方面的作用,才真正实现了其立法目的,符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在这几个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机制,客观上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依法行政。在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政府行为具有双重性。政府从事管理时,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而在采购交易时,作为采购的一方,又是市场的参与者。如果缺乏法律规范和刚性约束,则这种双重性在实际采购中常常被混淆,所以出现了一些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利,凌驾于市场规则之上,从而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制度。正因为如此,政府的采购行为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单纯的商业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政府采购法》的建立,可以明晰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一方面要使政府采购受市场规则和法律的约束,实现交易行为的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政府通过采购政策调控经济,维护市场秩序,真正形成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同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也是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采购过程实际上是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从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出发,必然要求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行为规范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依法理财的要求,有利于依法理财水平的提高。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是指财政性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预算资金。长期以来我国受传统经济体制制约,在财政管理中存在重预算安排、轻支出管理,重货币分配、轻实物购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管理的均衡发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使财政管理不仅重预算,也要重视支出分配及其使用,将财政监督管理延伸到使用环节,从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增强财政履行分配职能的力度和水平,保证政府采购资金按预算目标使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政府采购后,采购资金的节约率一般都在10%以上,其中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节支幅度最高,有的项目达到了50%。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每年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基本上与国际经验吻合。如果按照国际上政府采购一般占GDP10%的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力非常大,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也不同于企业和个人采购,是政府行为,要体现国家利益和政策要求;同时,一个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换句话说,就是政府采购有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要符合人民大众的意愿,应当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贡献。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各级政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在进入采购交易时,政府和供应商都是市场参与者,其行为属于商业性行为,并且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人都是政府采购单位,处于强势,容易出现政府采购人将政府行为和行政权限带到交易活动中,个别采购人甚至受利益的驱动,出现欺诈、钱权交易、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给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其他当事人因有求于采购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之间平等互利的关系和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以保护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规模大,其采购合同成为各供应商的竞争目标,所以,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采购人将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混淆的现象。如果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就极容易出现索贿、行贿、钱权交易等贪污腐败问题。从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开始,中央纪委就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加以执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强化了对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增强了有效地抑制政府采购中各种腐败现象滋生的可行性,进而有助于上述措施和决定的落实,净化交易环境,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从政府采购在上述几个方面的作用中可以看出,其意义远不止“能便宜些”,作为政府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找准位置,要学法、懂法,做执法、执纪的模范;要全面了解政府采购在国际国内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要学习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操作技能;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扩大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面和覆盖面,使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人尽皆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以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提升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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