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采购论坛 > 阅读文章 |
政府采购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环环相扣,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全局,因此迫切需要政府采购当事人能够从政府采购大局出发,屏弃私心杂念,客观公正地为采购事业铺平道路。政府采购活动正因为有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供应商参与,才能得以正常开展,其中采购人由于作为供求方的特殊性,其一言一行,影响面十分广泛的,采购制度的健康有序执行应该说与采购人休戚相关,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处于什么位子?对采购事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及如何规范其行为?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希望本文能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采购人的权力和义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处在同等法律地位,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的权力和义务具体体现在: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三)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四)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五)采购人依法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从法律明确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我们可以看到,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需求方、购买方,对政府采购具有主体需求,而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来说,是限制了采购人自行购买的权利,把它纳入法律规定的体系中运行,力求从制度建设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力,防止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然而一项好制度的执行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其间必定经历一段曲折的过程,采购人自觉不自觉表现出来的某些行为和心态,必然在政府采购工作上有所反映,其作用和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充分地研究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点,将起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
1、客观需求地位伴随而来的影响力(客观影响力)。采购人根据本单位的采购要求,向政府采购管理处申报采购计划,主观要求成份已很高,加上定品牌、定配置、定付款方式,有时甚至对供应商人数也进行限制,明显在客观公正性已大打折扣,例如家俱邀请招标时,美其名曰,先期考察过的供应商是经过层层筛选的,没有考察过的供应商不能入围,听起来好象很有道理,种种限制以后,采购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制作的标书和评分办法必须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根据已定的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等,最终体现采购人的意图,使其得到称心如意的供应商以及或许是价廉物美产品。
2、实事求是指出采购管理与执行部门存在的问题(积极影响力)。通过每年的行风评议或者举报投诉,反映采购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是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越能体现反映者的公平心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上台阶的良好愿望。但这其中也不容否认某些评议体系公正度及知识范围所限,误解采购部门或者对采购知识知之不详而闹出笑话。如有些评议部门,对采购中心的评价是"对定点招标特别是汽车维修定点监管不力",其实采购法已明确规定,管理与操作分离,采购中心没有监管权。服务类招标由于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采购人提出的一些正面看法,不管涉及管理部门还是监督部门,总的说来都是采购部门的事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诸如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价格高、采购物品质量差,采购时间周期长、效率低”等等宝贵意见,采购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解决。这种正面影响力是采购部门求之不得的,它是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成长的金玉良言。
3、甩包袱心态(中性影响力)。有些采购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者是出于避嫌,省心怕麻烦,想节省钱,好报帐等众多想法,积极要求参加政府采购,使得政府采购部门工作员信心大增,增加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同时也变相地说明了政府采购工作已渐入人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采购人的这种态度客观上促进政府采购发展,进一步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影响面。
4、影响政府采购的种种行为(反面影响力)。
一是应急采购。有些采购人事先没有计划,更谈不上政府采购预算了,今天领导人想起要买什么,明天就要采购到位,不能理解的是这种办事效率为什么不体现在先期报计划方面呢?特别是假某某主要领导之名来压人,甚至是有的采购中心主管部门打电话要采购中心某人在星期天替某位领导把空调买回家,完全不了解政府采购的规程,严重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更有些采购人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定时间要求,如霓虹灯招标项目要求15天完成,而实际工期至少要1个月,只重行政命令,不顾客观规律;有的采购人甚至不注重汽车价格,注重的仅是供货时间,采购中心对此十分为难。
二是随意废标。采购人仅凭好恶取舍,抱有个人成见,曲解《政府采购法》给予的权利,否定中标结果,拒绝中标货物,给供应商造成一定损失。他们废标的理由是认为价格超过其预算,而采购单位的预算却没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可言,仅凭询价或者和个别供应商私下交易的价格,甚至有大城市市场价格为准则来比对落后地区的市场价格,纯粹以抽象的价格取胜,根据不考虑来往路费开销和相关人员费用,更有甚者有的采购单位迫于领导的压力和关系网的束缚,私自更改预算来否定中标结果,让采购处重新下达采购计划,以达可告人的目的,打着政府采购的幌子,干着"暗箱操作"的事。
三是分散采购。迫于采购人对价格方面的的过分追求,采购中心在询价采购时采取一种极端的做法——取每项最低价中标,不采取总包方式,工作量明显增大,却形成不了集中采购规模。客观地讲,不同型号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单项最低价确实节约了采购资金、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与集中采购的宗旨大相径庭。由于落后地区市场发育不完备,总包报价只有一两家单位能够完成,即使能够报价成功,但由于总包中包含几个采购单位的项目,虽然总价低,个别项目可能较高,采购人当然不能满意了。采购中心既要追求价格低,又要达到集中采购规模,采购人带来的这对矛盾一时难以解决。 |
|
|
|